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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找辞退纠纷律师免费咨询,员工在职期间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离职可以起诉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4 23:12:17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于2020年12月31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四)》同时废止。

相较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二)(三)(四)》的内容,《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并未有太多实质性的变化,其变化大体表现在:1.删除了与《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的规定相矛盾的条款;2.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二)(三)(四)》中内容相关的重复条款删减、整合成一个条款;3.修改原来表述不准确的条款等。而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则无删减直接整合形成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一条,包括: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纵观以上条款可以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劳动纠纷,以及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发生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保证金、抵押金以及社保待遇等纠纷,都属于劳动争议案件,那么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其在职期间从公司取得的不当财物,还属于劳动争议吗?以下两个案例可以给大家答案。

案例1:

员工离职后公司内部因对接出现失误,继 续向员工发放工资长达半年之久,公司申请劳动争议被裁定不予受理

2013年12月30日,金光瑶(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入职住所地为北京市大兴区的拜托医药保健公司,双方签订期限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拜托公司聘用金光瑶为医药代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地点大多集中在湖北地区。2015年6月1日,金光瑶因个人原因向拜托公司提出辞职,2015年6月10日,拜托公司区域经理与金光瑶作离职面谈,双方填写离职表,确认最后工作日为2015年6月30日,金光瑶亦工作至2015年6月30日。

但拜托公司因工作对接的问题,一直未通知金光瑶办理离职手续,也未出具离职证明,继续按月向金光瑶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2016年2月初,拜托公司总部发现这一异常情况,向金光瑶发送电子邮件,要求金光瑶办理离职手续,并要求其返还公司因失误向其支付的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的工资,金光瑶拒绝返还。

2016年9月,拜托公司委托我所律师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金光瑶返还公司误发的工资。2017年10月26日,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书,认为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决定撤销本案。

拜托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3月6日,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双方的纠纷并非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裁定驳回拜托公司的起诉。

之所以先行选择以劳动争议案由立案,有两个理由:其一、根据原《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八条、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若根据民事案由予以立案,根据“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原则,需要去湖北省襄阳市立案,这不管对于代理律师还是公司,都会增加诉讼成本与沟通障碍;其二、既然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员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己身权益属于劳动争议案件,那用人单位向员工主张合法权益为何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呢?故首先选择了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但最终结果还是失望了,经过北京市劳动仲裁委、法院两级,均不受理本案,无奈,最终按照民事案由中的返还不当得利之诉,向金光瑶户籍所在地的襄阳市某区提起诉讼。

案例2:

员工在职期间从公司骗取业务提成、工资等,公司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被驳回

2015年9月25日 ,苏涉入职上海通贯物流公司从事快递业务,双方签订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苏涉的职务为通贯公司济南办事处济南东区管理组组长,负责通贯公司在济南东区的所有经营管理业务。苏涉利用这一职务便利,在工作过程中多次从通贯公司骗取业务提成奖金、工资、场地租金等费用。所谓骗取工资,具体是苏涉利用其济南东区负责人的身份,安排他人虚假入职,与通贯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人员并未为通贯公司提供任何劳动,也未实际上班。通贯公司每月向其银行账户发放的工资,其均转给苏涉,成为苏涉个人工资收入,贯通公公司发现时,该欺诈行为已持续了十个月之久。

通贯公司遂免除了苏涉济南东区负责人一职,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苏涉不服通贯公司的辞退决定,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通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通贯公司未及时聘请律师,也未针对苏涉从公司骗取工资、奖金等事项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只单纯的应对苏涉提起的劳动仲裁,直到1年期的劳动仲裁时效结束。公司想向苏涉追究权利,要求其返还从公司骗取的业务提成奖金、工资、场地租金等费用,遂找到我方作为代理律师处理此案。

经过分析,我方决定提起返还不当得之诉,遂向苏涉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申请立案,郓城法院认为该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我方遂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目的是希望该委可以出具一份不予受理决定书,但被拒绝。无奈,我方只能向用人单位注册地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希望其配合出具一份不予受理决定书。该委经过分析认为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最后,终于在郓城县人民法院以返还不当得利之诉成功立案。

虽然这两个案件所涉及劳动仲裁委的观念不能代表全国所有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观点,但再结合《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对于劳动争议范围的界定分析,对于公司向离职后的员工主张其在职期间的权益所涉及的纠纷,一般是很难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

在此建议用人单位,不管是员工主动离职、公司辞退、还是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不再续签,在员工办理离职手续之前,一定要梳理清楚公司与员工是否还有未决纠纷或争议,全部解决完毕再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当然,离职手续一定要按照流程全部办理,员工所在部门、人力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做好离职人员工作对接,杜绝员工已离职而工资核算人员却不知道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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