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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找律师,浅谈刑事案件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重要性和意义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4 22:45:52
浅谈刑事案件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重要性



刑事诉讼贯穿立案、拘留、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任何刑事案件都必须有辩护律师的介入,联合国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规定:“凡是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之前,有权被视为无罪。”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当中也强调:“鉴于律师专业组织在维护执业标准和道德,在保护其成员免受迫害和不公正限制和侵犯权利,在向一切需要他们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以及在与政府和其余机构合作进一步推进正义和公正利益的目标等方面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时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恳请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辅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白。”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也确立了刑事案件律师介入的法律制度。


一、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介入的必要性

(一)侦查阶段只有律师可以作为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当事人在突然遇到被侦查机关传唤或者刑拘时,由于当事人此时与外界联系不上,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而又因为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往往会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当事人和当事人的家属此时都会产生十分不安的心理,其心理和精神上的压力都会非常大,此时无论是法律知识上还是精神上都需要得到及时的支持,但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此时当事人的亲属和家人都不准许探望,只有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能够见到被拘的当事人,这个时候律师不仅可以起到给被拘人提供法律知识上的支持,同时也可以给予其精神上的抚慰效应,在当事人和其家属之间起到了桥梁纽带的作用。


(二)侦查阶段黄金时间37天可以改变犯罪嫌疑人的命运。按照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对于一般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后,一般在3日内会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延长1-4天,对于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一般延长至30天。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提请到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时间最长为37天,律师接受委托后,会在第一时间里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在会见时,重点会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介绍所涉罪名的法律知识,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众多权利当中,重中之重是“仔细阅读讯问笔录、提出异议并修改的权利”,并且一定要确保自己的辩解被记录在笔录中,千万不要没仔细看笔录就签字,无论办案人员怎么催促,一定要仔细阅读笔录中记载的是否与自己所陈述的一致,如果不一致,务必向侦查人员提出,在确认修改与自己陈述一致后,才能在笔录上签字,否则,犯罪嫌疑人自己签名确认的笔录内容到法院审判阶段时很难被推翻,其辩解基本上也不可能被法院采纳在此37天之内,律师至少有两次机会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第一是与侦查机关沟通,争取取保候审或者撤销案件。第二是向检察院请求不予批捕,只要不批准逮,就会改变强制措施,要么变更为取保候审,要么变更为监视居住。这将更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三)律师介入侦查阶段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止非法证据的形成和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由于长期受超职权主义的影响,侦查机关还习惯于惩罚犯罪的观念,公、检、法三家在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也是“制约不足,配合有余。”在侦查环节,出于惩罚犯罪指导思想,办案人员往往只注重对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搜集,忽视或者故意回避无罪、罪轻等对其有利的证据提取,导致冤假错案屡屡发生,而导致冤假错案的非法证据的形成正是在侦查阶段;另外,在侦查阶段,也是最常见罪容易发生侵犯犯罪嫌疑人身权利的时候,如讯问犯罪嫌疑人、搜查、收集证据等,侦查行为往往伴随着强制力和采取强制措施,这一过程极容易造成侦查权的滥用,发生刑讯逼供等事件,正是侦查阶段容易发生侵犯人权这一现象,决定了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浅谈刑事案件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重要性


二、侦查阶段律师帮助当事人的主要内容

(一)与办案单位对接工作。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委托后,会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涉案的有关情况,除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外,律师可以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2、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3、犯罪嫌疑人正处在怀孕或者哺乳期的;

4、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

5、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侦查机关应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同时,律师根据对案件的了解,可从专业角度向立案的公安机关提交请求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二)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案件的情况: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地点和权利保障等情况;

2、对侦查机关立案的罪名是否认可以及其是否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案件的主要事实和情节,听取其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

4、了解和分析侦查活动有无违法行为;

5、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包括但不限于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并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与犯罪嫌疑人建立了信任、了解了案情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情况,犯罪嫌疑人通过律师的心理辅导和法律咨询,也平稳了情绪,明白了所涉案件罪名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赋予的权利,认知了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和要注意的事项。


(三)代理申诉和控告。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总之,侦查阶段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处于前期阶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此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已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尤其需要律师的前期介入加以维护。律师对待每个案子就像医生对待病人一样,虽然不可能全部达到所要的理想“治疗”目的,但是此时已经凸显了律师给犯罪嫌疑人提供必要法律帮助的重要意义。


来源:名律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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