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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江北抚养费纠纷律师哪里找,民行检察六稳六保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4 17:07:03

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是当前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重要职责使命,也是当好建设“重要窗口”检察模范生的必然要求。宁波检察机关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主动作为,把服务“六稳”“六保”落实落细落具体,在办案中全面推进各项工作,效果明显。现发布第三批典型案例,供学习借鉴。


案例一:郑某某寻衅滋事案——有效消弭对抗,修复社会关系


案例二:某材料有限公司、杜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依法慎重处理企业涉税案件,助力民企健康发展


案例三:某街道某村非法设置垃圾中转站环境污染案——促进基层依法行政,解决基层治理难题


案例四:高某某交通肇事案——稳住技术骨干,保障企业复产


案例五:石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保护弱势群体合法利益,彰显检察为民情怀


案例六:劳某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行政复议调处案——坚持双赢多赢理念,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案例七:陈某与马某合伙协议纠纷暂缓执行监督案——加强执行监督,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案例八:案外人赵某某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案——深入调查核实,精准保障民事主体权益


案例九:孔某某信访案——来信件件有回复,公开听证助推化解信访矛盾


案例十:王某某司法救助案——两级联动救助,助力精准扶贫


案例一

郑某某寻衅滋事案

——有效消弭对抗,修复社会关系


【基本案情】

郑某某因不满房屋腾退安置方案,为图私欲,罔顾事实,开始长期非法信访活动。在非访活动中,郑某某为制造影响、发泄不满,长期在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原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门口举牌伸冤、长跪哭诉、拦截车辆,在该局信访办公室内起哄闹事,且不听劝阻连续进京、进杭进行非法信访,2017年至2019年,总次数达38次,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2019年11月27日,郑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移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过程】

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郑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引发非法信访的深层矛盾尚未化解,郑某某心中有较深的成见和疑虑,如果简单结案,一诉了之,必是案结事未了。为了有效化解矛盾,江北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调阅档案、调查核实等方式,全方位了解郑某某家庭情况、信访事项等信息。同时积极与街道、区政府等信访事项相关的部门沟通,就化解信访矛盾展开商讨和协调,制定专门处置预案。对郑某某非法信访、闹访等违法行为结合其自身家庭情况耐心释法说理、答疑解惑,郑某某多年的心结由此解开。鉴于郑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为了让郑某某早日恢复正常生活,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对郑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提起公诉并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获法院采纳。2020年7月22日,江北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信访案件引发的刑事案件过程中,不是就案办案,而是充分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运用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紧紧抓住矛盾根源,发挥检察职能,借助多方力量,通过释法说理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尽最大努力在案结之前化解矛盾,消弭对抗,修复社会关系,促使当事人从非法信访到认罪息访,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贡献了检察力量。


案例二

某材料有限公司、杜某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依法慎重处理企业涉税案件,助力民企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杜某某在经营宁海县某材料有限公司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约8%手续费的方式,取得销货单位为杭州某钢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49852元,税额人民币50833.21元,均已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2019年8月19日,杜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办案过程】

该案线索由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移送至宁海县公安局,2019年12月27日移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对杜某某释法说理,促使其补缴了税款,并会同宁海县亲清家园依法保护企业家健康成长工作站人员走访企业,对涉案企业进行调查了解到,该企业目前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系宁海县主导产业,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杜某某系行业高级技术人才,多年来一直守法经营,如提起刑事诉讼,则会造成银行撤贷,企业经营困难。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充分考虑企业赋税成本和发展现状,综合全案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为该公司违反国家税收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杜某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某材料有限公司及杜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主动补缴税款并自愿认罪认罚,故于2020年7月13日依法对涉案企业及杜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综合考虑犯罪行为对民营企业经营发展、商业信誉、内部治理、外部环境的影响程度,依法慎重处理企业涉税案件,尽可能避免因为一次违法犯罪行为就造成企业的破产倒闭,减少企业在成长路上的障碍,努力寻找打击犯罪和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之间的平衡点,实现了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三

某街道某村非法设置垃圾中转站

环境污染案

——促进基层依法行政,解决基层治理难题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0日,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收到群众网上举报,北仑区某街道内,经常有人倾倒大量垃圾,隔三差五进行焚烧,严重污染周边空气。接到举报后,北仑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到现场查看、拍照取证。现场调查时发现,该处垃圾堆放占地100多㎡,其中一侧邻近农田,一侧邻近河道。现场一片狼藉,成片的垃圾露天堆放,没有分类,医疗垃圾、工业废品、废弃农药瓶、废弃橡胶制品等各种各样的垃圾堆积如山,还有大面积焚烧的痕迹,空气中散发着刺鼻的气味。现场没有任何围挡,多处垃圾直接扬散、流失到附近河道和农田,对附近水域和农田造成严重污染,居民生活也受到了严重影响。

【办案过程】

北仑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垃圾堆放点存在随意倾倒、焚烧垃圾及垃圾四处扬散、流失等情形,造成了环境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垃圾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加强管理,进行整改。依照《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北仑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对所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负有管理职责。2020年1月27日,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向该街道办事处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该处垃圾堆放点及时清理,限期进行整改并落实该处垃圾堆放点所在村的清扫、维护职责,同时,督促协调街道所属综合行政执法、环境保护、河道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明确责任并落实到位。截至目前,所占地块已经恢复原状,并在外围设置了围墙,周边安装了高清摄像头。街道办事处与所属的综合行政执法、环保、水利、农业农村、资规等部门联络,各自明确了日常管理、监督、处罚等责任,形成了以街道办领导、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其他部门共同参与的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体系。

【典型意义】

基层治理做得好,才能给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社会发展才能具有持久的动力。基层治理往往是多元参与、全员协同,在“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的模式下往往会出现一个问题多头管的情况,而多头管理带来似乎都能管,但是又都不管的弊端显而易见。检察机关从大处着眼,从一个垃圾随意堆放的小问题着手,向基层治理最前沿的街道办事处发出检察建议,促使街道办通过解决一个小问题建立起一个综合治理体系,有效破解了基层治理中遇到的“谁都能管,谁都不管”的困境,社会反响良好。


案例四

高某某交通肇事案

——稳住技术骨干,保障企业复产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6日19时55分左右,高某某驾驶照明装置损坏的悬挂“余姚677298”防盗备案号电动自行车沿余姚市阳明街道潘巷村道庙会线由西往东行驶至南横西区27号路段处,与在村道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潘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高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为抢救伤员而跟随救护车离开现场。同月17日,在伤者因抢救无效死亡后,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犯罪事实。经鉴定,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余姚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7日以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审查起诉。

【办案过程】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高某某为本地一龙头企业工作人员,深入企业了解高某某的工作职责及人格品行,确定了高某某系调试生产线的技术骨干身份,在企业复工复产中起着重要作用。对于高某某驾驶的车辆是否系非机动车,经多次研究探讨后,承办人查找到了公安机关关于非机动车认定的相关内部文件,证实了高某某驾驶的车辆系非机动车。有了对案件事实的精准判断,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5日对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全国多地企业发生了用工难、留工难的问题,而技术骨干更是高新企业发展的中流砥柱,本案的办理,增强了技术骨干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高某某当即表示要续签劳动合同,避免了技术骨干的流失,促进社会关系稳定,回应了“六稳”“六保”的工作要求,受到了企业的好评和认可,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形象。


案例五

石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保护弱势群体合法利益,彰显检察为民情怀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和2019年8月,犯罪嫌疑人石某某承包了杭州湾新区某地块项目的部分木工作业。截止到2020年3月31日,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在收到该项目的工程款后,仍未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2020年4月24日,杭州湾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同月27日,又下达了限期整改责令书,但犯罪嫌疑人石某某一直未支付拖欠工资,且存在隐匿迹象,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重大嫌疑。

【办案过程】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官进网格、进企业工作中发现该案线索。经审查,石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0年4月26日,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向慈溪市人社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同年5月6日,慈溪市人社局将本案移送至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同年5月12日,杭州湾新区公安分局决定对石某某立案侦查。在公检法三家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最终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同意并全额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179476.5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在深入开展下村、入企等“三服务”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迅速启动检察机关、人社局、公安机关信息共享机制,认真协调帮助解决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成功帮助民工朋友追回拖欠工资,彰显了检察为民的情怀,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六

劳某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行政复议调处案

——坚持双赢多赢理念,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

劳某与徐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出生15个月),后双方因琐事致感情破裂,2020年3月15日,劳某向法院起诉离婚。2020年4月7日,在双方离婚诉讼期间,劳某与其母亲、姐姐前往徐某娘家,想将女儿抱回家中,双方在争抢女儿的过程中发生争执,劳某对戚某(徐某母亲)做出身体伤害行为,造成戚某轻微伤。事发当天,戚某报警后派出所民警接警到现场处置,后双方在民警组织的调解中未能达成和解,余姚市公安机关依法对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给予劳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但因疫情原因行政拘留尚未执行。劳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认为该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的纠纷,且并未对对方造成实质伤害,符合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况,原处罚决定过重,请求予以撤销。

【办案过程】

5月8日,余姚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司法局、人民检察院《关于在行政复议中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工作意见》等联合化解机制文件,邀请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参与该案的实质性争议化解工作。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执法卷宗档案及视频资料,同时向行政相对人、行政第三人、双方代理律师进行了情况核实认为,劳某和戚某的人身伤害纠纷,是因劳某和徐某的离婚诉讼在财产分配方面未能达成调解,双方在子女抚养费支付、债权债务归属、婚前借款归还等三方面存在争议,进而矛盾激化,发生争吵导致身体伤害,调解关键在于劳某和徐某的离婚诉讼得到妥善处理。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三步走”的争议化解方案:第一步,抓住离婚诉讼这一关键,促成劳某与徐某双方调解;第二步,回扣行政处罚案件本身,检察机关主持,引导劳某和徐某主动和解;第三步,推动行政复议环节矛盾化解,检察机关建议,以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为争议化解收尾。出于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尊重,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建议由劳某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最终,公安机关向劳某出具暂缓执行通知书后,劳某于2020年7月22日撤回了原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案中精准把握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之间的内在逻辑关联,将释法说理与情感教育融入争议化解全过程,促使双方和解,实现诉源治理,坚持推动案结事了人和。建议由劳某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既尊重了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又满足了劳某行政复议的原始诉求,得到公安机关与复议机构及复议申请人的一致认可。


案例七

陈某与马某合伙协议纠纷

暂缓执行监督案

——加强执行监督,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7日,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对陈某与马某合伙协议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马某支付150万元投资款及利息。双方均提起上诉,2019年10月12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之后马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陈某于2019年11月18日向奉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奉化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2020年1月9日,马某将150万元执行款交到奉化区人民法院。2020年3月9日,奉化区人民法院作出暂缓执行决定书,决定本案暂缓执行至2020年6月9日。期间,奉化区人民法院一直未将150万元执行款向陈某发放,陈某经营的企业资金周转出现严重困难。

【办案过程】

2020年3月12日,申请执行人陈某不服奉化区人民法院暂缓执行决定书,向奉化区人民检察院申诉。

奉化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调取该案审判、执行卷宗及向相关人员调查核实认为:首先,马某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既未作出暂缓执行决定,也未发出暂缓执行通知的情况下,奉化区人民法院自行决定暂缓执行,依据不足。同时,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奉化区人民法院暂缓执行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其次,作为执行法院,奉化区人民法院应在执行款到账后三十日内,也就是2020年2月9日前完成150万元执行款发放工作,但截至3月12日,申请执行人仍然未收到该款。考虑到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作为民营企业家的申请执行人本身资金链已非常紧张,司法机关应加快进度帮助落实执行款。据此,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2020年3月17日,奉化区人民法院撤销暂缓执行决定书,并于当日向陈某发放了150万元执行款。

【典型意义】

“六稳”“六保”关键在于保企业,努力落实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的目标。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某作为民营企业家,在疫情期间企业运营本就步履维艰,生存发展面临更加严峻考验。检察机关立足自身职能,主动提高办案效率,案件从受理、监督到最终落实,前后不到一周时间,使当事人如愿拿到150万元执行款,极大缓解了其企业的经营困局,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在战“疫”特殊时期服务复工复产大局的法治担当、政治担当与社会担当。


案例八

案外人赵某某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案

——深入调查核实,精准保障民事主体权益


【基本案情】

象山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以下简称江北支行)与宁波某制造有限公司、陈某某、孙某某、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司法拍卖的被执行人宁波某制造有限公司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附属设施、机器设备评估价值共计26751200元。其中位于象山县贤庠镇工业园区2号车间厂房评估价值为1781754元。

2019年7月24日,赵某某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在2013年12月与宁波某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承租宁波某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上述2号车间土地,后按照合同约定在该土地上出资建造厂房,于2014年6月建成并投入使用,因此要求退还宁波某制造有限公司2号车间厂房的拍卖款1781754元。

2019年9月16日,赵某某向象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要求监督象山县人民法院及时退还其建造厂房的拍卖款1781754元,并对其执行异议进行答复。

【办案过程】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受理后,通过调阅执行案卷,查阅执行法律法规,走访法院、车管所、不动产交易中心等部门,听取案外人的意见,确认本案存在加大执行力度的空间。通过多次与申请人沟通并实地走访,了解到自从涉案房产于2017年5月被象山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赵某某的2号车间厂房生产经营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后来厂房停产、家庭陷入经济困难、个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2019年12月20日,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向象山县人民法院制发了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书,建议象山县人民法院在依法调查清楚拍卖财产权属状况的基础上,将属于案外人赵某某的款项及时发还。

2020年3月20日,象山县人民法院复函称:因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等原因,经赵某某同意,扣留争议拍卖款共862973.5元后,于2019年12月30日将894066.5元汇入赵某某账户。

【典型意义】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很多外贸出口订单被取消,部分经营者可能因经济压力、银行贷款等原因资不抵债,面临被诉讼、被执行的风险。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时,始终秉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诉求,深入开展调查核实,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的第十日,申请人即获得了执行款,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当事人的经济困难,在解决执行难上体现了民事检察的担当与作为。


案例九

孔某某信访案

——来信件件有回复,公开听证助推化解信访矛盾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0日,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收到署名为孔某某及其母亲黄某某的来信,反映对王某某诈骗案的判决不服并提出刑事申诉,请求检察机关予以监督。

【办案过程】

收到来信的当日,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即电话联系了来信人,并进一步了解了相关情况。据查,2018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无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借款周转做生意,取得孔某某夫妻信任,唆使该夫妻二人将自己坐落于云龙镇房屋进行二次抵押贷款,相关贷款均被王某某用于归还借款及个人消费。后王某某被法院以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二千元,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同时通过实地走访发现,被害人孔某某夫妻二人均患有残疾,其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系低保户,生活非常困难。与此同时,孔某某的房屋因被二次抵押,面临被强制执行的困境。针对以上实际情况,同年6月8日,鄞州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当事人居住地乡镇工作人员等5人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对刑事申诉案件、司法救助案件进行了公开听证,同时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最终决定向孔某某发放司法救助金3万元,6月11日将救助金发放到位。在听证会上孔某与母亲黄某当场表示撤回申诉,并感谢检察机关的关心与帮助。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秉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落实高检院“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的制度要求,及时反应、主动帮扶,展现了检察速度,传递了检察温度。该案的办理,既保障了因案致贫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化解了一起处在萌芽状态的信访案件,也以检察机关的实际行动,有力支持了脱贫攻坚战。


案例十

王某某司法救助案

——两级联动救助,助力精准扶贫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王某某系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交通肇事案受害人胡某某妻子。2019年7月23日凌晨,陈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与胡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某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胡某某承担次要责任。2019年12月30日,陈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在该案审理中,陈某某仅赔偿胡某某家属5万元人民币,后被用作安葬费,而民事赔偿诉讼在审理中。王某某家庭原系贵州普安县贫困户,通过当地党委政府的帮扶和自身的努力,于2017年成功脱贫,但目前家庭因丈夫胡某某去世又重陷困境。事故发生后,家里没了主要经济来源,而王某某无稳定工作,月收入仅2000余元,家庭原有负债几十万,有两个幼儿需要抚养,还有六十多岁的婆婆需要赡养。王某某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办案过程】

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王某某提交的司法救助申请材料后,发现本案当事人系原贫困户,便启动优先快速办理机制。因该案救助对象远在2000多公里外的贵州省普安县,该院通过异地协助调查,及时与王某某户籍所在地检察院取得联系,委托该院协助核实王某某家庭贫困户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家庭贫困的突出问题。经核实反馈后,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于6月9日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的方式,与普安县检察院、王某某视频连线,对王某某进行了“信息确认”和“快速答复”,确认了王某某一家系贵州省普安县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信息。为防止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因案返贫,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王某某给予司法救助,并在视频连接现场通报了司法救助进展情况。为加大帮扶力度,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争取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支持,通过市区两级联动救助,共筹集司法救助资金3万元 。同时积极牵线社会救助力量,与慈善总会等沟通,尝试为王某某两个孩子的成长获得更多社会帮扶。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主动融入国家脱贫攻坚大局,努力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提供司法保障,通过“一对一”的个案帮扶,尽量杜绝因案返贫,助力精准扶贫。在该案的办理中,检察机关积极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通过异地协助、远程接访等灵活举措,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和路途奔波,真正实现了让“让数据多流动,让群众少跑路”。


来源: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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