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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误诊死亡家属找律师,孩子误诊死亡家属找律师有用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4 07:17:45

【摘要】周某某在被告x市中心医院进行了全子宫切除术,术中冰冻病理显示组织未见明确癌;术后病理检查显示子宫内膜复杂性非典型增生。后,外院会诊为子宫内膜癌。2020年4月28日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两家医院的病理会诊意见及患者恶性肿瘤死亡之不良后果,认为x市中心医院存在病理误诊,直接导致了错失最好的诊疗机会,据鉴定意见,综合本案案情,x市中心医院应承担30%赔偿责任,共计207,899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病理,赔偿责任,子宫内膜癌,误诊

医疗纠纷:因病理误诊为良性而错失诊疗机会,致恶性肿瘤患者死亡

一.原告诉求

原告与逝者周某某为直系家属,李某某与周某某系夫妻关系,李某与周某某系母子关系。周某某已于2019年1月2日去世,死亡原因为子宫内膜癌引起的高钾血症。生前,周某某因身体不适,于2017年1月12日进入被告x市中心医院进行诊断治疗,在1月23日进行了腹腔镜全子宫切除术+双侧输卵管卵巢切除术。

x市中心医院的系列诊断,均未诊断出癌症病情。1月23日的冰冻病理检查报告单显示组织未见明确癌;1月25日的病理检查报告单显示子宫内膜复杂性非典型增生;1月31日的出院诊断显示为子宫内膜复杂性非典型增生、子宫内膜炎、慢性宫颈炎、双侧慢性输卵管炎、双侧卵巢白体。在此非癌诊断结果下,周某某最终于1月31日出院,且院方除例行的术后复查外,并未进行后续治疗。

时隔一年多后,2018年4月底,周某某再次感到身体不适,在多家医院先后就诊,都确诊为子宫内膜癌晚期及转移。2018年5月7日开始,在x省肿瘤医院多次住院,诊断为子宫内膜癌术后复发等,并开始进行一系列化疗及相关治疗。

医疗纠纷:因病理误诊为良性而错失诊疗机会,致恶性肿瘤患者死亡

为查明事实,原告将x市中心医院的病理切块外借到外院进行切片病理会诊(病理科腊块外借审批表x)。2018年5月16日x省肿瘤医院外院病理切片病理会诊报告单(会诊编号x)显示(子宫内膜)重度慢性炎,子宫内膜异位,灶性区域肌层内呈子宫内膜癌图像;2018年10月24日x大学x医学院附属x医院病理会诊咨询意见书(会诊编号x)显示高分化子宫内膜样腺癌症侵及子宫肌壁内1/2层。

二.医方观点

我院对患者周某某的诊疗符合医学诊疗规范,我院诊断患者子宫内膜复杂性非典型增生的病理报告,依据充分,x省肿瘤医院病理报告采用的是描述性的诊断,并没有确诊子宫内膜癌,并不能因此否认我院的诊断结果。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其自身恶性肿瘤导致的,与我院的诊疗没有因果关系,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医疗纠纷:因病理误诊为良性而错失诊疗机会,致恶性肿瘤患者死亡

三.医疗过错分析

患者老年女性,因发现子宫内膜非典型增生,2017年1月于x市中心医院行腹腔镜下全子宫切除术+腹腔镜下双侧输卵管卵巢切除术,术后送病检。上述过程未违反医疗原则。

2017年1月术后病检示子宫内膜非典型增生,但患者2018年5月发现肝部、盆腔恶性肿瘤。之后患方将2017年1月手术标本送x省肿瘤医院、x医院会诊,意见均为子宫内膜癌。结合两家医院的病理会诊意见及患者恶性肿瘤死亡之不良后果,认为x市中心医院存在病理误诊。

由于患者自身患有肾癌、子宫内膜癌,病情复杂,即使早期发现子宫内膜癌并规范治疗,也不能保证死亡之后果不会发生;且本例癌图像表现不典型,增加了病理诊断难度,故认为患者主因自身癌症死亡,医疗过错为次要因素。

四.鉴定意见

x市中心医院对患者周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不良后果的发生有一定关系,依据x省司法鉴定协会《x省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实施暂行规定(试行)》第18条,建议医方过错参与度20%-40%。

医疗纠纷:因病理误诊为良性而错失诊疗机会,致恶性肿瘤患者死亡

五.律师意见

两家医院对2017年的病理切片都做出明确的癌症诊断,充分证明被告x市中心医院的错误诊断。诊断结果显示,2017年周某某的子宫内膜癌仍处于高分化即I级阶段,此阶段恶性程度低、预后较好;兼之子宫内膜癌的5年生存率较高,可治疗性好,5年后的复发率和转移率很低,病人是很大程度能够长期生存的。但x市中心医院的错误诊断,直接导致了错失最好的诊疗机会,直接导致了癌症转移以及病人的死亡。

周某某在x市中心医院门诊治疗,周某某与x市中心医院形成医疗关系。据鉴定意见,综合本案案情,x市中心医院应对因其医疗行为造成周某某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责任比例为30%。

六.法院判决

2020年4月28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7,899元。

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医疗纠纷:因病理误诊为良性而错失诊疗机会,致恶性肿瘤患者死亡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子宫肉瘤术后病理误诊为子宫肌瘤,导致病情加重后死亡。2.医疗纠纷-肿瘤篇:实际手术方式应与手术知情告知中手术方式一致。3.以案释法:已提示为晚期胰腺癌,依然行疝气手术,属时机选择错误。4.医疗纠纷:未明确肺癌诊断未完善相关检查,仅实施右肺下叶切除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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