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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强制执行律师公司找哪家,合肥强制执行律师公司找哪家好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4 05:4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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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目的★

▼又到一年年底了,讨债清欠已到了最后阶段,货交了活干了,但是钱却拿不到,和言细语要债还是无功而返,最终不得已对簿公堂,法院找人都困难,最终判决书拿到了,一查对方没有财产,经过多方打听,欠钱的人有房子,但是房本上是登记在他儿女名下,这房产法院可以查封拍卖来还债吗?今天我们分享一个真实案例,供大家参考。无论你是债主还是债务人,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进入合肥律师刘志汉的主页关注,向合肥律师刘志汉咨询。

★案件概况★

▼大连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洪某某、薛某某等,因资金周转原因,向李某某借了一笔钱款,但是到期后没能归还,于是李某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在2016年11月作出判决,判决大连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某某借款本金2197.2万元逾期利息等,洪某某、薛某某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判决后,李某某仍然没有收到对方还款,2017年2月李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立案执行期间,经过调查取证后,依法查封了登记在小名下(系洪某某、薛某某女儿)位于大连市某某小区房屋。小认为房产登记在她名下,系她个人财产,法院无权处分她名下的合法财产,对法院查封房产不服提出强制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解除对她名下房产的查封。

欠钱被法院强制执行,登记在儿女名下房产能保住不被法院拍卖吗?


★争议焦点★

以子女名义购买后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在欠债法院强制执行时,法院可否查封拍卖用于偿债?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洪某某、薛某某于2004年12月代其女儿小舸作为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的房屋,于2005年3月将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女儿名下,房屋被用作公司的经营用房,并非由其女儿实际占有使用,据此可以认定此房屋系洪某某、薛某某共同财产。最终案件经过一审、二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法院对小舸申请排除对其名下房产的强制执行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68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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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分析★

第一,父母以子女名义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后,财产就一定属于子女的吗?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不乏有父母以子女名义去购房,并登记在子女名下,那么这房子是不是就归属于子女呢?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在实务中对这样房产的归属,通常分这样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如果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予,那么赠予行为已早早完成,并且不是为了逃避债务,并没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样的赠予才有效,房产归属子女所有;第二种是,由于未成年子女没有收入,尽管房产登记在他们的名下,但子女对房产的取得并非他们出资购买,即使认定是父母的赠予,对赠与人债务情况不明朗时,大多数将这样的房产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或属以子女名义代持的财产。 就像前述案例中,小舸名下的房产就属于这种情形,最终她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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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财产能否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呢?

虽然在《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都有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并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房产是以房产登记部门记载来确定所有权权利人。那么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法院就不可以实施强制执行呢?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如果是为了逃避债务,那你这样做就多此一举了,实践中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常常遇到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隐匿财产,将出资购买的商品房所有权登记在尚无经济收入的子女名下。大多数法院对此种情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把这样房屋按财产混同处理,追加子女为被执行人,查封涉案房屋。就像前面案例中的洪某某、薛某某在其女儿几周岁时,就以他们女儿名义购房,后将此房屋用于经营,虽然登记在他们女儿名下,但是他们女儿成年后也没有实际占有,最终法院认定房产属于洪某某、薛某某的财产,依法被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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