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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找擅长刑事辩护律师找谁好,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很有限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4 05:12:27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刑事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受被告人之托,为被告人争取利益最大化。在这一目标的指引下,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徐义明律师总结刑辩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工作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

第一,获取指控信息。辩护律师介人诉讼之后,成为法定的诉讼参与人。法院会在收取辩护手续材料后,向辩护人提供起诉书副本、量刑建议书等。律师应在第一时间通过这些材料,了解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建议的量刑幅度。实践中,一些案件起诉书对于指控的事实表述过于笼统、概括,指控信息不明确;一些多起事实、多个罪名的案件中,对于哪一起事实触犯哪个罪名表述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辩护人可以与承办法官沟通,要求公诉机关对此问题予以明确。

第二,会见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为了与被告人有效沟通,律师应当会见被告人,当面交流。通过会见,询问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的意见,向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阐述辩护思路,就辩护思路与被告人达成一致意见。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而辩护人拟作无罪辩护的,需要征得被告人的同意。

第三,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即可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关于案卷材料的范围,可以理解为公诉机关向法院移送的全部材料。

第四,收集或者申请调取证据。《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需要征得前述人员的同意。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不仅要经前述人员同意,还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许可。如果收集证据存在困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律师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这里的证人既包括已经提供过证言的证人,也包括未作过证的证人。辩护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或者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应说明申请的理由,有条件的可以提交证人作证的内容。另外,辩护律师有根据认为在侦查、查间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收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向法院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从取证规范性和风险防范角度考虑,律师向被害人、证人收集证据,应当由两名律师共同完成。收集证据的地方,既可以是律师办公场所,也可以是被害人、证人居住或者方便的地方。对于重大或者对抗性较强的案件,可以跟法院协调,律师与被害人或者证人共同到法院取证。

第五,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于在押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辩护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时,应具体说明被告人符合哪一项条件,对于以第(3)项理由申请取保候审的,应提交相应证据。

第六,与法院沟通退赔、赔偿等事项。对于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案件,能否退赔、赔偿,直接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辩护人应征询被告人及其亲属的意见,在经济能力许可范围内,尽量地退赔、赔偿。对于违法所得,主动退缴。这些工作,需要主动跟审判人员沟通,确定数额及缴纳方式。对于退赔、退缴的案件,尽量获取被害人的谅解,符合条件的,按照刑事和解的方式处理。

第七,参加庭审。庭审工作是刑事诉讼的最为核心环节,也是辩护律师最合适的用武之地。庭审中,辩护人具有申请回避、法庭询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诉讼权利。在庭前,律师应根据阅卷及会见被告人的情况确定庭审辩护思路,拟写辩护词。

第八,参加宣判。对于当庭宣判的案件,宣判是庭审的最后一步程序。对于法庭不能当庭宣判的案件,则需要择日另行宣判。刑事案件的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包括因涉及个人隐私等原因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之后,辩护律师可以会见被告人,征询其对判决的意见,决定是否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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