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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受害人找律师阅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缓刑案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7 02:03:04
成功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李某某争取缓刑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泮某某找到李某某等多名中介给河南睢县西陵信用社拉存款。李某某介绍浙江等外地储户到睢县西陵信用社大厅办理存款共计1.2亿余元,信用社主任等人在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储户办理活期转定期的存款手续过程中,将储户存款非法转入其控制的个人账户中。同时,利用事先套取的空白大额定期存单,加盖信用社公章和柜员私章后交给储户。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作为中介,介绍他人存款3260元,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办案过程】

2020年3月30日,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在收到公诉书时,李某某提出其涉案金额没这么多。2020年10月开庭前,承办律师认真阅卷,通过比对受害人报案材料、同案犯供述内容和审计报告的审计内容等,发现指控李某某的涉案金额存在明显计算错误。另外,储户已将钱款打到了在西陵信用社办理的金燕卡上,之后发生的转存定期过程中信用社主任等人利用职务便利私下将储户存款转入其控制的个人账户,无论是储户,还是作为中介的李某某,对此均不知情。鉴于此,承办律师认为,无论是从独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角度讲,亦或是与信用社主任等人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共同犯罪的角度讲,李某某均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李某某本意是给西陵信用社拉存款,而不是给其他个人拉存款,且储户的存款确已打入到储户在西陵信用社开的金燕卡上,李某某等中介帮助西陵信用社这一合法金融机构拉存款的主观目的已实现和客观行为已完成。李某某等中介不存在给其他非法主体拉存款的主观目的,李某某等中介与西陵社主任等人之前不认识,也从未接触,不存在共谋和意思联络。李某某等中介也不可能与信用社主任等人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共犯。据此,在庭审中提出辩护意见。

【办案结果】

经审理查明,李某某涉案金额确存在计算错误,接受了承办律师关于涉案金额的抗辩意见。

2020年12月9日,法院宣判,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刑法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注:1、本案由杭州王干士律师团队承办;

2、本案案号为:(2020)豫1422刑初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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