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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民区找刑辩律师咨询专线,认罪认罚检察院讯问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4 00:14:40

把“救心”“传道”的好制度落得更好

——张军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五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首席大检察官回应社会关切

五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首席大检察官回应社会关切

1月13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率最高检调研组一行在河南郑州出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座谈会。

益之道,与时偕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誉为中国之治的一项重大司法制度创新,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何持续抓好这项制度,让人民群众享受到这一制度的“利好”?

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率调研组在河南调研期间,专门组织召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调研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全国人大代表孙运锋、杨雪梅、秦英林、党永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法院刑三庭副庭长马青峰,郑州市高新区法院审委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薛灵,郑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侯占胜,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方昕,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检察院检察长张东,郑州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一检察部主任李慧织,巩义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康永斌,北京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利波,河南韬涵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宁,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樊建民,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卢少锋等争相发言,既肯定成绩也谈问题和不足,提出不少真知灼见。

大家一致认为,通过这些年的实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效果很好,从只考虑“有罪没罪、判几年”到追求化解社会矛盾,被告人认罪认罚得到认可,被害人身心得到慰藉,弘扬了中华民族和谐传统美德,也有利于犯罪人更好改造,兼顾了天理、国法、人情,既办了案,又“传了道”,还“救了心”,减少了社会对抗,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这项制度体现了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是符合国情、人民群众欢迎的好制度。同时,大家也反映了遇到的问题,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建议。

“新时代新的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有更高要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从公平正义供给侧制度上走出的一大步,适用这项制度绝不只是简单地提升办案效率,而是更好地‘救心’‘传道’,体现宽严相济。当前,这项制度总体实施顺畅,已显示出巨大制度和司法‘红利’。大家谈到的问题,正如同志们所说,一些已经在最高检目前专门发出的28条贯彻落实意见里进一步作了规范,还有一些需要逐步解决的,我们一起来努力推进。”张军表示。

据悉,2020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专题听取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对检察机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给予充分肯定。栗战书委员长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要发挥好主导作用,继续推进落实这项改革,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主动、准确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经认真研究,最高检就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提出并印发了十个方面28条贯彻落实意见。

制度落实中的问题,前进中的困难,不止司法办案人员关心,法学界甚至社会各界也很关注。对这些热点难点问题,首席大检察官有何思考?如何回应社会关切?

侦查阶段的

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如何做?

侦查阶段主动认罪,侦查取证的压力将大大减轻,司法付出大大减少。越早追诉犯罪,越有利于被犯罪破坏了的社会秩序得到恢复,应依法给予更高评价,形成导向

办案规范明确,当事人在侦、诉、审不同阶段,认罪越早从宽幅度一般越大。但实践中,由于“侥幸”“观望”等心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环节认罪认罚的积极性不高,如何破解?

来自基层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提出疑问:“有些犯罪嫌疑人在起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出现了翻供或不是自愿认罪认罚辩解时,对办案民警来说存在‘自证清白风险’的顾虑。”

五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首席大检察官回应社会关切

五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首席大检察官回应社会关切

五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首席大检察官回应社会关切

五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首席大检察官回应社会关切

法院、检察院、公安、律师、法学教授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一起畅谈检察工作。

“恰恰是认罪认罚能够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针对这一顾虑,张军表示,“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翻供不认罪认罚,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也属正常,不过检察官应当做认罪认罚从宽工作,特别是有律师阅卷认同、见证具结签署意见之后,实践中95%以上的认罪认罚案件一审服判率已证明这种‘自证清白风险’相比以往已大大减少。”

如何破除 “侥幸”“观望”心态,提高在侦查环节认罪认罚的积极性?对此,张军指出——法律规定,当事人认罪认罚在侦诉审三个阶段都可以,但认罪越早,从宽幅度一般越大。能在侦查阶段主动认罪,侦查取证的压力将大大减轻,司法付出大大减少,更容易也会更好地做到“三个效果”统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时往往选择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甚至二审时才认罪,既与其主观恶性有关,许多情况下也与办案中以证据政策“攻心”“释疑”的能力直接相关。最高检会同公安部共同在看守所播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宣传片,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认罚从宽的宣传教育,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们还可以共同总结一批“认罪认罚阶段越早,从宽幅度越大”和与之相反的典型案例,通过案例让犯罪嫌疑人“盘算清楚”哪个阶段认罪认罚“更划算”?要发挥好案例胜过文件、胜于说教的特殊作用。

有办案人员提出疑问:“在侦查阶段耗费了较多的司法资源才抓获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愿意认罪认罚,但提出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不对其进行羁押。花了这么大精力才把人抓回来,难道就是为了让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这要从刑罚的目的来思考。”对这样的疑虑,张军谈道,公检法依法追诉犯罪,目标目的完全一致。之所以运用严厉的刑事追诉手段,逮捕起诉予以从严判处,根本目的还是促其认罪悔罪、改恶向善(只要不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因此,犯罪嫌疑人能在侦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一定程度实现刑事追诉的目的,则减省了进一步证明犯罪、追诉的司法付出,立案侦查移送捕诉就会更好更早,恰恰说明了侦查起诉阶段依法追诉,运用司法政策“攻心”、矫治犯罪取得了最佳效果。越早追诉犯罪,越早促使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办案人员的成绩越是突出。评价侦查、检察人员的业绩应该与时俱进作出调整,而不能简单地以逮捕起诉从重判处、从严判决来评价前期追诉工作的付出。越早能让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证明办案人员的司法专业能力越强,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越好,我们的业绩考评就要给予更高的评价,以此形成导向。

五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首席大检察官回应社会关切

五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首席大检察官回应社会关切

四位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座谈会

提到业绩考评,有座谈代表提出疑虑:如何完善业绩考评机制,防止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的“盲目攀比”?

对这样的疑虑,张军开诚布公地回答: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在80%到85%左右比较正常。有的地方工作细致,有影响性、复杂的案件少,适用的比例更高,也都正常,但不宜再进行超过这样比例的排序,引发攀比。实践中,我们正在研究,形成这样的机制:就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整体而言,适用率在80%以上属正常适用,可不再作更优的排序。适用率低于80%的要了解相关情况,而低于70%的就要了解具体原因,查找问题,加强督导。上诉率低于5%的也可不再排序,但高于5%的要了解具体原因。“做起来”的目的,在大家的努力下实现了,就要用“合理指标”这个指挥棒,促进做得更实、更优。

如何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认罪认罚的本质在于两个字:“自愿”。一些本来认罪具结的当事人,在法庭上有了不同意见的时候,实质上是因为我们侦诉阶段的认罪认罚工作没做到位

认罪认罚自愿性的问题,一直是司法界人士关心的焦点。“由于值班律师作用还有待充分发挥,可能存在被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有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本身由于认识原因等并不情愿认罪,但选择通过认罪认罚尽快拿到判决结果,走出看守所”……座谈会上,围绕公、检、法、律代表关注的认罪认罚自愿性问题,张军从认罪认罚从宽的本质入手予以回应——

认罪认罚的本质在于两个字:“自愿”。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效果如何,关键在于自愿性的审查判断。2020年全年,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超过85%,量刑建议采纳率近95%,一审服判率超过95%,高出其他刑事案件21.7个百分点。这样的数据,本身就说明了问题。但是,不容否认,种种原因,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中,当事人自愿的程度、表现形式不尽相同,或者因为适用中具体的工作方式方法欠妥,致法庭上当事人反悔。

实践中确实存在因为工作不到位,或者工作方式方法简单,导致犯罪嫌疑人觉得“稀里糊涂”认罪认罚了。实践中,也有一些惯犯,主观恶性很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没有充分的事实证据,不到他们心目中的“最后一刻”,不会缴械投降。甚至在法庭上有一丝可辩,认为有侥幸的余地时,其即翻供,指认前期认罪认罚工作带有“被迫性”。

与此同时,不少情况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甚至罪行也不是很重,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知不是很清楚,侦诉阶段依法以事实证据和相关案例教育引导其认罪认罚,做到了心悦诚服,但在审判阶段,法庭辩论中有了不同意见,其辩解自认无罪或情有可原时,原认罪认罚在他眼里就带有了“被迫性”和“不自愿性”。这也与我们前期工作不尽到位有关,与庭上进一步做深做透指控证明犯罪的工作,以事实证据论证欠严谨、欠说服力有关。

实践中,绝大多数庭上甚至一审否认“认罪”的,最终定罪了,结果是一审服判、二审服判。有的甚至因此被抗诉,从重判处了刑罚,也不再上诉、申诉,从这个角度也足以说明,主要还是侦诉阶段做深做好认罪认罚从宽工作还有不足。

量刑建议如何做到规范、精准?

怎样做到确定刑量刑建议被告人认同,律师认同、法庭采纳?首在全面把握案件事实证据,次在对典型案例的理解把握和运用,再就是庭上的说明和庭下的沟通

“要针对不同的案件,区别提出量刑建议,不能确定刑和幅度刑一刀切”“个别检察官对从宽的标准把握不一样,出现个别案件量刑建议准确度不高”……就大家关心的量刑建议的规范化、确定化问题,张军结合案事例给出回应——

实践中,一些基层法院的法官希望我们提出更多的确定刑量刑建议,也有法官认为,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更有利于法庭视庭审情况把握。这个问题,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初期,检察官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责任主体,经验不足,更多的是提出幅度刑的量刑建议。有的则总结庭审经验,甚至以适当方式向办理过类似案件的法官了解、沟通、请教,提出了确定刑量刑建议。随着经验的积累,实践效果的展现,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的比例、采纳率均大幅提升。2020年,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中,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占提出总数的73.5%,同比增加36.7个百分点。法院对确定刑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为96.3%,同比增加10.7个百分点。越来越多的法官希望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认罪认罚案件中,凡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的,没有一个被告人不期盼在最低线获刑。而一旦法官选择了中线甚至高线量刑时,律师、被告人往往提出上诉,庭审“三个效果”统一就更不容易实现了。

我们曾在一个基层法庭旁听一起这样的案件:被告人盗窃一辆电动车,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是8到12个月。庭审中,被告人最后陈述时说,如果判8个月或9个月,可以接受。要是再重,我就……言下之意就是判刑如果超过9个月,他就难以接受了。此案当庭宣判,法官一锤定音,有期徒刑10个月。被告人没有犹豫:“那我上诉。”旁听的几位政法机关的相关负责同志露出不解的神情。

实践中,检察官该怎样做到确定刑量刑建议被告人认同、律师认同、法庭采纳呢?首在全面把握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对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正确理解把握;次在对法院特别是本地法院处理同类案件典型案例的理解把握和运用;再就是庭下与律师沟通,要充分考虑律师的意见,庭上作出说明时要结合案情、被告人配合与否的表现,尊重法官定罪处刑的经验,体现以庭审为中心的改革导向。

当然,对一些新类型案件、事实情节更复杂的重大案件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较深、深谙律师在庭审时会提出的意见,被告人肯定存在变数的案件,检察官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则比较主动。

如何充分发挥律师的独特作用?

要充分尊重律师执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保障律师的阅卷权。从根本上说,还在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解决一些地方律师不足的问题

“值班律师价值感不高,一些时候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流于形式”“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围绕律师深度参与、充分发挥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独特作用,张军谈道——

在认罪认罚从宽实践中,辩护律师在侦诉阶段接受委托,全程、全力以赴介入的很少,大多数是值班律师在场,参与介入、见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由于犯罪嫌疑人相对多,值班律师少,且值班律师往往是采取一两天轮班的方式,很难全面深入了解具体案情。律师参与,有的成了律师仅仅是“在场见证”,使有的案件在庭审阶段辩护律师发表了不同意见,致被告人不再认罪认罚。这类案件已引起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立法机关高度重视。据了解,法律援助法(草案)将对这样的问题作出特别规定。我们期盼着法律援助法对此有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有更多刑辩律师更早在侦诉阶段介入,切实维护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解决这一难题,根本还在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律师服务由不均衡走向均等化,让还没有律师或只有个位数律师的地方,与发达地区有相似的律师服务。此外,侦诉阶段做认罪认罚从宽工作,要充分尊重律师执业权利,发挥好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独特作用,认真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保障律师的阅卷权。还应以相关案例与律师及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值班律师的价值作用在经费保障上也要得到充分体现,则这项制度的适用才能有更好的基础。毫无疑问,这需要一个过程。

如何正确把握认罪认罚中的

上诉和抗诉问题?

抗是为了不抗。对为了避免移送监狱服刑、“留”在看守所服剩余刑罚的“技术性上诉”,抗一案警示一片,杜绝不该有、被利用的“技术性上诉”,不能放任钻“制度的空子”

“认罪认罚只是对罪名和量刑表示认可,但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于事实部分有没有辩解的权利?”“认罪认罚后有的是‘假上诉’,为了避免送监执行,利用判决不能立即生效的时间差进行上诉,使自己可以留在看守所执行剩余刑罚,对这类上诉,是否应当抗诉?”……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和抗诉问题,是座谈的焦点问题之一。

“这个问题公、检、法、律都有关注,专家学者也发表了很好的意见。”张军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下的上诉和抗诉问题很复杂,需要具体作一些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为此,张军列出几种情形——

➤ 第一种情形,被告人因对犯罪事实证据反悔,提出不同意见或提出辩解意见而被从重处罚的上诉,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检察官应当尊重,不应当予以抗诉。

➤ 第二种情形,被告人认罪认罚,法官在幅度刑的高线量刑,或没有采纳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给予更重量刑引发的上诉,同样是被告人的权利,应当尊重,检察机关不应当抗诉。此外,被告人在庭上认罪认罚,但是对于罪行作了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做过的辩解,认为自己犯罪主观恶性或者客观危害性较轻,对指控犯罪的证据有的予以否认,但最终亦认罚的,检察官原则上不应当抗诉。被告人辩解或律师辩护、被告人予以配合认同,均是被告人的权利,只要起诉指控的事实证据法庭总体予以采纳,没有因无事实、证据依据的辩解影响定罪量刑的,也不应当抗诉。对此类情形,检察官要从自身指控证明犯罪能力和做认罪认罚从宽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质量上找问题、补短板。

➤ 第三种情形,被告人认罪认罚,庭审采纳了确定刑量刑建议或者幅度刑的中线、低线量刑建议,被告人为了缩短实际服刑期,“制造二审”、延长庭审期限而不再移送监狱服剩余的几个月刑罚,以上诉延长实际羁押期的,检察机关原则上应当予以抗诉,法院亦多支持抗诉并对被告人予以从重处罚。主要考虑,一是认罪认罚案件中轻刑处罚较多,罪犯在看守所“交流”获得此类“经验”,如果没有抗诉哪怕是几个月的从重处罚,则这一制度的节省司法资源、促进认罪服法的初衷便不能实现,反而增加了新的上诉。凡是作了这样抗诉的,各地检察机关均要用好这一类案例——即利用时间差“假上诉”,为了“留”在看守所服剩余的刑罚,反倒增加了刑期,最终被从重判刑,还会被移送监狱,警示那些被误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类抗诉的目的恰恰是不再做此类抗诉,减少杜绝此类被告人的“技术性上诉”。抗是为了不抗,抗一案警示一片,关键是后来办理类似情况案件时,要充分用好这样的抗诉案例。

“2020年12月25日,最高检到全国律协登门问计,与司法部、全国律协和律师代表召开联席会。会上,不少律师都谈到了今天这个座谈会谈及的问题。”张军特别提到,为解决此类办案中的突出问题,最高检和全国律协达成每年至少举行一次联席会议的共识。最高检还要求省级检察院每年至少和省级律协举行一次联席会议。此类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都可以在这样的联席会上研究,形成共识。

张军最后表示,“联席会议在落实过程中,也可以把法官、检察官、专家学者邀来共商大计,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理念,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立法本意上更好地去理解执行,让这一制度对促进社会和谐、改造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更充分地发挥,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贯彻落实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记者手记

作为记录者和见证者,通过此次座谈和一段时间以来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情况的关注,记者强烈感受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无到有,从试点探索到立法确立,再到司法办案落实,已经从“冷门”变成司法界、法学界甚至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门”。

“围观”就是力量。社会各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热切关注,无论是肯定,提出疑问,甚至是对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不足提出的批评意见,对这项制度的走深走实都大有裨益。诚如一位法律界人士所说,“正因为这项制度落得比较实、司法机关认真去做了、取得了实效,才能引起关注,同时也才能发现一些工作中的不足。如果不去做,就不会引起关注,也就没有不足。”

大道之行,天下为公。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有社会各界的关注支持,有检察机关积极主动会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持续努力,新时代新发展阶段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定能够披荆斩棘,破解前行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道上书写浓墨重彩的一笔。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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