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全职妈妈帮熟人接送孩子两年半,
孩子突然意外受伤,
她需不需要担责?
家住济南的张女士和杜女士是熟人和朋友关系,两家的孩子同在一所幼儿园上学,张女士一直在家专职照顾孩子,时间充裕。而杜女士和丈夫都在中学上班,经常无法按时接送孩子,所以,杜女士经常让张女士接孩子时,一块帮忙接上自家孩子佳佳(化名),并且佳佳经常和张女士家的孩子在一起玩,有时也在张女士家吃饭。
“只要杜女士通知我,我接孩子时,就一块接上佳佳(化名),这一接就是两年半,并且是无偿的。”张女士介绍道。
2019年6月19日下午四点多,张女士在幼儿园接孩子后,佳佳要和张女士的孩子一块玩,不回家。但佳佳家长还要回单位上班,和往常一样,佳佳父母把佳佳留给张女士后就去上班了。
当天傍晚张女士送佳佳回家时一直十分小心,但是,没想到意外还是发生了,当电动车行驶到一路口时,佳佳突然从电动车后座上掉下来,张女士立即停车,并第一时间通知了佳佳父母。第二天,佳佳被送到济南市儿童医院接受治疗,入院诊断为皮肤挫伤(左手环指、小指),住院6天,经医保报销后共支出医疗费7757.04元。事后,张女士去看望时留下2000块钱。
事情发生后,杜女士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张女士赔偿佳佳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6657元。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事故发生在济南市济阳区市区道路,张某某骑电动车载其孩子和佳佳两名未满十二周岁儿童出行,明显违反了上述关于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牛某奇、杜某倩作为佳佳的监护人,明知张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载佳佳出行可能存在风险,仍将佳佳交付张某某,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佳佳医疗费5429.93元、护理费420元、交通费140元,扣除被告张某某已支付的2000元,以上共计3989.93元。
一审之后,张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邻里朋友之间互帮互助值得肯定,不需要担责
二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帮工,是指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往往具有特殊的社会关系,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同事、邻居之间,具有临时性的特点,也可以理解为通常所说的助人为乐。
张女士帮佳佳父母照顾女儿佳佳,双方未约定报酬,成立无偿帮工关系。张女士在从事帮忙照顾佳佳活动中致佳佳受伤,佳佳父母作为被帮工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在济南市济阳区市区道路,张女士骑电动车载其孩子和佳佳两名未满十二周岁儿童出行,违反了关于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但是佳佳父母作为佳佳的监护人,明知张女士驾驶非机动车安装的固定安全座椅只能附载一名儿童,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预料到,而仍将佳佳交给张女士待孩子玩耍结束后送佳佳回家。
且张女士作为帮工人将佳佳安放在固定安全座椅上,而将自己的孩子放在存在安全隐患的脚踏板上,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佳佳父母作为佳佳的监护人存在过错,更何况系被帮工人,相应的责任应由佳佳父母承担。佳佳父母也认可本次伤害属意外,并无证据证实系张女士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为。
故佳佳父母作为佳佳的监护人要求张女士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张女士这种邻里朋友之间善意行为,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的良好道德风尚是值得肯定的。佳佳受伤,双方都很心疼,佳佳父母应正确对待本次事故,不应迁怒于张女士。”
近日,
该案的二审判决书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
引起网友们的热议。
网友们的评论几乎一边倒↓
律师评
邻里朋友之间的好意帮助、同事之间的好意搭乘等善意行为是值得社会肯定的良好风尚,在此类事故中,作为受益方应该给予更多的宽容,不应该随意迁怒于实施帮助的人。毕竟自己看孩子或者开车也都是有意外发生的,正如上述案件,相信法律最终肯定也会保护善意的行为,最终的结果是法律和人情你都无法得到支持。
法院在认定赔偿责任的,重点依据的是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意识。主观上一般根据故意、过失、意外划分责任,如果是故意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是过失就是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果是意外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情谊无价,不要让社会上好意施惠的人在做好事时,还要考虑法律风险有多高。
之前有一条新闻:救人反被索赔。
某日,辽宁沈阳一位老人在药店买药时突然昏厥,店主对其实施心肺复苏,导致老人12根肋骨被压断、右肺挫伤。此后,老人反将店主告上法院。之后,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决定驳回原告(即被救老人)的诉讼请求。
患者在药店突发疾病,陷入生命危险,店主具有行医资格,掌握较专业的医学知识,无论从责任角度,还是从道义角度,店主都应当对患者实施救助。然而,被救助者反告店主,这一幕不仅让施救者感到寒心,也让所有具有正义感的人感到不忿。
必须强调的是,多位医学专家表示,在进行心肺复苏时,胸外按压造成肋骨骨折的情况并不罕见。有急救培训教员在接受采访时说,“相比肋骨骨折,抢救生命肯定要放在第一位”。法院最终认定,救助行为没有过错,不违反诊疗规范,无需对老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行为本身就存在各种变量与风险,在抢救患者的生命时,各种附加的伤害有时会难以避免。但是,只要救助行为的目的是善意的,方法总体正确得当,施救者的行为就应当得到肯定与支持,而不应为不可知的风险承担责任。
2017年10月起施行的民法总则已经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条被称为“好人法”的法律,为判定类似事件的是非提供了关键性的支撑。
法律是公序良俗和社会文明的维护者,面对救人者成被告之类的“糟心”事,社会力量也要及时出动,让好人减少后顾之忧。毕竟,司法程序耗时耗力,即便正义的一方最终赢了官司,也会平添不必要的纠纷。据新闻报道,在法院判决结果出来之前,救老人店主的药店生意冷清,营业额下降一半多,不得不另寻地方开设诊所。
“好人有好报”是传统文化中朴素的慈善哲学,放在现代文明中审视,慈善往往是出于公义的无私行为,对好人的回报更多体现在精神激励和道德褒扬层面。不管怎样,好人可以不追求直接的物质回报,但绝对不能让好人因做好事蒙受损失。一个良性发展的社会,不能让行善事者处处提防、时时紧张。
到文章开头这件事上,这事让很多网友同情张女士,认为杜女士太没有人情味了,反目成仇。看来现在做好事,还是有一定的风险,让很多人在做好事的时候都需要考虑颇多,这不是社会应该传递的能量,遇到了这样的好朋友,不去珍惜,反而伤对方的心,失去真正的友情,那才是真的得不偿失。幸好有法律主持公道,不然,谁好感公然做好人。
其实一个人做好事很简单,难的是一辈子坚持一直做好事。当一个人做好事被社会和坏人所伤害,他们还有做好人好事的勇气吗?这个社会需要法律的公正,更需要人情的冷暖。
但愿人心存善良,和谐社会方能长治久安。我们走在茫茫的人世间,有一颗热诚的心,温柔待人,那样才是心中的“桃花源记”。
来源:湖北经视综合齐鲁网、新浪微博、闪电新闻、说与听网络等
来源: 湖北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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