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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3 23:44:45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4起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十)古某某故意伤害案

裁判结果:被告人古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分析点评】

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现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已由原来的最低年龄十四周岁降低至十二周岁。

二、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四、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本案中,古某故意伤害他人导致死亡,最终的判决结果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是古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二是案发后在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是古某赔偿被告害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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