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刑诉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举证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下面我们就聊聊“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从理论上来说,举证责任一般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行为责任,也就是当事人提出证据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明,使诉讼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前进的责任;二是败诉责任,也就是因为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导致自己的主张被法院认定不能成立的结果责任。这里规定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是从审判角度规定的。
在诉讼中,收集证据的工作主要是由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有罪的证明都必须达到本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确实、充分的程度。相对来说,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据以得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
司法实践中,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本条的规定,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规定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并不是要求检察院只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同时也是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要遵循客观公正原则,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还是无罪、罪轻的证据,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所有证据综合判断,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二是不能否定法院客观全面审查证据的义务。为确保法院公正作出判决,人民法院不能只消极审查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也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三是规定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并不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向司法机关提出证据。刑诉法第四十一条就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还可以要求司法机关进行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不过,应当注意的是,这种提供证据的活动,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是辩护人的职责,其目的主要是为反驳控方的指控。被告人提出辩解材料或者证据,人民法院必须查证核实。
实践中我们一定要注意,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运用问题,大体可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确定单个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问题,这也就是狭义上的证据审查判断问题;
二是确定对案件事实的司法证明问题,这主要是指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问题。
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两个证据规定”对刑事诉讼申证据运用问题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属于我国首次确立的刑事证据规则。其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可以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而《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则只适用于死刑案件,但对司法机关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具有参考价值。
“两个证据规定”对我国刑事证据运用的实践经验作出了系统的总结,对法律界和社会高度关注的证据问题作出了回应。为解决侦查机关存在的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取证问题,“两个证据规定”确立了较为系统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将该类规则分为强制性的排除规则、裁量性的排除规则以及瑕疵证据的补正规则。
为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两个证据规定”明确规定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标准,引入了诸如“相互印证”、“排他性”以及“排除合理怀疑”等具有可操作性的验证标准。
刑诉法修改后,将“非法证据排除“提升到了新的高度,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特别事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利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根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这一原则,正式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的确立,并没有取代原有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而是对后一原则作出了进一步发展。这是因为,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法院应当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地适用法律,并以此为根据形成裁判结论。但是,这一原则并没有回答“事实从何而来”、“没有证据如何认定事实”、“证据应具备怎样的法律资格”等方面的问题。而证据裁判原则恰恰弥补了这些缺憾。根据这一原则,法院只能根据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根本不能成立。
证据裁判原则的要素:
1、认定案件事实只能以证据为根据;
2、认定案件事实只能以具备证据资格的证据为根据;
3、证据只有经过法庭调查程序才能成为裁判的根据;
4、证据只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才能证明犯罪事实。
总之,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证据是案件中的灵魂,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都是围绕着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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