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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可以找坐班律师招聘,雄安新区环境生态局招聘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3 14:14:12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局

关于公开选聘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比选公告

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我局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以及雄安新区依法治区办公室关于机关法律顾问制度等有关要求,我局决定通过比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选聘1家律师事务所为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欢迎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报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条件

(一)参加公开选聘的律师事务所需成立3年以上,运行规范,业绩优良;近3年无重大业务纠纷、无不良从业记录,有成功的政府机关法律顾问案例;

(二)参加公开选聘的律师事务所需拥有符合以下条件的执业律师: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2.受过系统的理论教育并具有良好的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在所从事的法律实务工作等领域具有一定专业影响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3.具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上从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4.无刑事犯罪记录,近5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行业处分;

5.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具有担任政府机关法律顾问或行政法学研究工作经历,担任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法律顾问、熟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者优先。

中选的律师事务所须按照上述基本要求,为我局推荐1~2名熟悉政府机关法制、生态环境行政事务的专业律师作为我局固定法律顾问,履行相应工作职责,并接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的日常管理。未经我局同意,不得随意更换。

法律服务工作采取坐班方式,工作日安排律师坐班,其余时间随机接受咨询,并按时办结法律顾问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需要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于两个工作日内交付。

二、服务内容

法律顾问单位所服务的各项工作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

1.参与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承办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等起草、修改、论证,并提出法律建议意见,对拟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法律建议意见;

2.参与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3.审查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各类合同、重要法律文书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4.承办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复议、行政听证、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案件等的处理,代理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各类诉讼案件,维护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合法权益;

5.承办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环境损害赔偿、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重大信访案件和突发性环境事件等法律事务工作;

6.为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提供其他法律事务咨询服务,按需求承办相关法律知识培训;

7.参与办理纠纷调处、项目谈判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8.承担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领导干部学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法律讲座等工作,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及标准进行解读,协助进行法治宣传等;

9.承担解答有关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决策、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10.协助开展环境行政处罚案卷及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并出具法制意见,协助开展执法检查、案卷评查等法制监督活动,并提出法律建议意见;

11.协助制定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内部管理制度;

12.完成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我局对法律顾问单位实行聘期制,每届聘期3年,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届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法律顾问主要从事签约双方事务的沟通协调及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日常涉法事务的协助办理等。

三、比选申请资料

在我局公布的比选公告截止日前,提交以下比选申请资料:一是《常年法律顾问比选报名表》(见附件1);二是投标文件:主要包括(1)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拟派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报价表(见附件2);(3)律师事务所简介;(4)服务方案(包括法律顾问成员的情况介绍等)。

上述比选申请资料一式3份,均须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后予以密封,加贴封条,于2022年2月25日17:30前送交我局。比选材料递交地址:容城县奥威路73号,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与科技标准科411房间,邮箱:xaxqgzzb@163.com。

联系人:安浩鑫,联系电话:0312-5620186。

四、比选程序

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在比选公告截止日后,按照相关规定,由相关科室组成选聘比选评价小组,根据比选申请人所提交的法律服务方案、推荐法律顾问履历情况等因素,打分择优确定拟聘律师事务所和法律顾问。

五、中选履约

对于因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供资料不实或故意隐瞒事实中选的,以及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约的,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有权解聘并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公告解释

本公告由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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