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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8 18:52:10

性侵儿童案例,改变了大众认知,也有案例推动了制度或政策层面的探索。

希望通过这些典型案例,让更多人关注性侵儿童现象,了解案例背后需要关注的问题,并共同推动完善儿童防性侵机制。

1

江苏女教师多次与初中学生发生性关系获刑三年

(原编号为3号)

【案例简介】

2017年5月31日上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十大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为,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教师与其班上一男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

2013年起,原系金坛区某中学老师黄某(女)任受害人王某(男,2001年生)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黄某在明知其学生王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后,黄某被金坛区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起诉至法院。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意义】

不只是女童,男童也可能遭遇性侵。这也提醒社会各界,在做预防性侵害教育时,面向的对象不能只是女童,家长也不能因孩子是男孩就认为"高枕无忧"。"女童保护"的儿童防性侵课程一直坚持男女同堂,这也是原因之一。

据"女童保护"统计,2016年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件的778人中,女童遭遇性侵人数为719人,占92.42%;男童遭遇性侵人数为59人,占比7.58%。男童被性侵现状同样不可忽视,也更具有隐蔽性;同时相关法律也存在缺失情况。

此案中,黄某为何没有以强奸罪论处?该案办案法官介绍,因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该起案件中,黄某不构成强奸罪,只能以猥亵儿童罪论处。

2

南京车站男子当众猥亵"妹妹"被刑拘

(原编号为5号)

【案例简介】

根据网友举报,2017年8月12日晚7时许,在南京高铁南站候车室,一名20岁左右的小伙,将一名十二三岁的小女孩抱坐在大腿上,并将手伸进女孩的裙内,在其胸部"活动"。该起猥亵女童事件被曝光后,引发广泛关注。后经调查,男子为18岁的段某某,与父母及其父母的"养女"同行候车,而被猥亵的"妹妹"不到10岁。

8月15日,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车站派出所官方微博通报称:警方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嫌疑人段某某依法刑事拘留。8月28日,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将犯罪嫌疑人段某某批准逮捕。

【典型意义】

光天化日之下,家人对小女孩进行猥亵,着实不可思议。更引人深思的是,在如此公开场合发生性侵儿童案,无人(敢)现场报警,直到网友举报,在网络上沸沸扬扬,才有了后续公检法部门的跟进。此案后,有网友随即发布了在重庆某医院大厅,姑父当众猥亵侄女的照片,最终犯罪嫌疑人被绳之以法。

众目睽睽之下尚有性侵,而在黑暗中隐蔽的性侵儿童案还有多少?此案同样引发关于儿童隐私保护的争论。为了保护隐私,不应发布儿童照片;而如果不发布照片,这两起案子的施害人会受到惩罚吗?实践中要探索的空间,还很大。

3

江苏首次"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个人信息全公开

(原编号为18号)

【案例简介】

2017年12月1日下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四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今年夏天,张某喜将邻居家的未成年女童骗至偏僻地段,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对其进行猥亵。12月1日下午,张某喜被淮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另外三名被告人陈某州等也因为强奸、猥亵未成年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刑事判决生效一个月后,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向社会公开了这四人的信息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典型意义】

这是江苏首次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个人信息,其中也有被告人有性侵儿童前科。公开的个人信息包括犯罪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案由等事项。在被公开信息人员刑满释放或缓刑、假释考验期间,司法机关还将禁止这些人员从事与未成年密切接触的工作。这是一次司法的探索和突破,对全国其他地区也有借鉴意义。

4

"西边的风"网站涉未成年人不雅图片

(原编号为19号)

【案例简介】

2017年8月15日,根据群众举报,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查处"西边的风"网站传播销售涉未成年人不雅图片视频案,抓获吴某升等涉案人4名。经查,2011年至2017年8月,吴某升以上海启蒙模特总公司名义招募模特拍摄照片及视频,伙同王某才、曹某丽、尹某某以拍摄儿童教育片为由,先后蒙骗一百余名未成年人拍摄不雅视频,上传至开设的"西边的风"网站,以会员的形式销售,从中牟利50余万元。目前,吴某升、曹某丽、王某才3人已移交检察机关审查,涉案人尹某某取保候审,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典型意义】

如今网络上的儿童色情图片、视频猖獗,背后受害者众。有人流窜作案,团伙作案特征明显,以招聘童星、模特等名义拍摄色情图片和视频,对于孩子来说,防不胜防。如果发现此类网站或视频只是一关了之或一删了之,显然远远不够,期待未来相关部门重拳出击。

5

浙江宁波16个月大女婴被性侵,又是熟人作案

(原编号为8号)

【案例简介】

(2017年4月29日报道)据报道,宁波王女士家16个月大的女婴惨遭性侵。医生说:"小孩子的阴道后壁和会阴体的撕裂伤非常严重,需要紧急清创缝合!"王女士怀疑是熟人干的:"有个人我们是认识的,他也是在菜场里做生意的,有的时候会抱女儿玩。这回也是抱女儿出去玩,差不多40分钟才回来。当时宝宝手上拿着糖但是目光很呆滞,我给她换衣服,碰到她下体,她有点不高兴,尿不湿的血已经渗到里面去了……"犯罪嫌疑人随后被宁波奉化溪口公安分局抓获。

【典型意义】

很多人以为,孩子小不会遭遇性侵,而此案中受害孩子才16个月,给人以沉痛的警醒。"女童保护"统计,2016年被公开报道的案件中涉及的778名受害者中,受害者年龄最小的不到2岁。其中7岁以下的有125人,占比16.07%;7(含)~12岁的有143人,占比18.38%;12(含)~14岁的有449人,占比57.71%;另有61人未提及具体年龄。而在过去几年的统计中,公开曝光的案例中,最小的受害人仅2个多月。

6

男子猥亵数名小学女生 还拍不雅视频威胁

(原编号为13号)

【案例简介】

(2017年9月12日报道)近日,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一名猥亵儿童的男子。这起猥亵案件的数名受害人均为不满14周岁的在校小学女生。

经查,犯罪嫌疑人郑某利用QQ聊天软件,使用不同QQ号码添加多名在校女生为好友,首先通过冒充同龄女生,在聊天过程中以相互交流自身发育情况为由,骗取对方裸照。

骗到对方裸照后,郑某又用另一个号码以发布被害人的裸照相威胁,胁迫被害人和其见面,多次将被害人带至KTV、学校、公园等处,强行对被害人进行猥亵,并在猥亵过程中拍摄了大量被害人裸照和不雅视频,给数名正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在校女生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

【典型意义】

"女童保护"统计,2016年全年公开报道的433起性侵儿童案件中,网友作案31起,占比7.16%,2015年这一数字为7起。2016年网友作案案例曝光大幅上升,在互联网时代,教育孩子注意网络交友安全显得尤其重要。

正处在青春期中的未成年人在上网过程中一定要慎重交友,注意自我保护,提高安全意识,不能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及隐私泄露给不明身份的"网友",一旦遭受性骚扰乃至性侵害,应当第一时间选择报警或者告知老师、家长。家长也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性教育,对未成年人上网过程中的交友进行引导。

7

男家教性侵女学生,获刑十二年并被宣告"从业禁止"

(原编号为10号)

【案例简介】

(2017年12月26日报道)2016年3月起,家教老师邹明武利用给小娜(化名)辅导功课之机,多次以强行亲吻、抚摸、让被害人为其手淫等手段强制猥亵小娜。2017年12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对此案进行宣判,被告人邹明武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禁止被告人邹明武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

【典型意义】

该案系北京海淀法院首例对性侵害未成年的被告人宣告"从业禁止"的案件。法院指出,被告人邹明武作为具有从业资格的职业教师,也是本案未成年被害人小娜的任课及家教老师,本应知荣明耻、严于律己、教书育人,但却在教学过程中利用身份的便利,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多次强奸、强制猥亵未成年女性学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法院依法对邹明武从重处罚。同时,根据邹明武犯罪行为持续的时间、次数、对象、手段及主观态度等情况,为预防再犯的发生、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教育环境,依法对邹明武宣告从业禁止。

8

83岁"家教爷爷"猥亵女童 曾因性侵幼女两次获刑

(原编号为17号)

【案例简介】

(2017年12日11日报道)今年83岁的徐某某是一名退休教师,曾因犯奸淫幼女罪分别于1981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6年7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近年来,独居在某小区一套商品房里,在自己家中做钢琴家教,有多名孩童师从徐某某进行一对一学习。

2017年1月20日至2017年2月10日间,徐某某利用自己做家教之机,先后4次对女童甲(9岁)实施猥亵、2次对女童乙(9岁)实施猥亵。每次猥亵后,徐某某都会带孩子去逛南禅寺,买孩子喜欢的文具和食物,并要求孩子承诺不告诉家长。后来家长发现孩子有异样而报案,徐某某供认不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2017年3月2日,"女童保护"组织召开全国代表委员座谈会,并建议"一定程度公开性侵儿童犯罪者信息并进行从业限制"。支持者众,当然也有人提出反对意见,认为犯罪人员已经受到刑法处罚,如果公开信息或者从业限制属于二次处罚。

"女童保护"认为,应坚持儿童权益最大化原则。以此案为例,徐某某已经有过两次性侵儿童的前科,竟然又给了他第三次作案的机会。作为家庭教师,即便进行从业限制,对于他有个"个体"来说也无用。如果不将他的犯罪信息进行一定程度公开(比如借鉴某些国家,让社区知晓),家长每天把孩子送入"狼口",难道这只是家长的责任吗?

9

山西大同4未成年少女遭强迫卖淫45天,涉案团伙已被刑拘和处罚

(原编号为12号)

【案例简介】

(2017年8月2日报道)近日,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区公安分局成功告破一起以介绍工作为名,非法拘禁、强奸、组织4名未成年少女卖淫案,涉案人员共8人,其中5人未满18岁。4名未成年少女被非法拘禁45天,被迫为犯罪团伙卖淫敛财10万余元。御东分局表示,目前涉案的8名成员均已落网,案件主要3名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其他5名成员被治安处罚。

【典型意义】

关于强迫未成年人卖淫,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明确,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属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0

广西一小学老师多次课堂上猥亵女生

(原编号为6号)

【案例简介】

(2017年5月4日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以犯猥亵儿童罪对李某进行宣判,李某一审获刑六年。2016年5月13日,柳江区教育局接到举报电话,在电话中柳江区某小学的学生称该班的数学老师"太色"了,上课的时候经常乱摸女生身体敏感部位,班里的女生非常害怕。教育局在对李某进行初步调查后,认定李某存在对女生身体敏感部位摸弄、接触现象,有性骚扰的主观故意,将李某移交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在柳江区某小学任数学老师,2016年4月至5月期间,多次在检查学生作业时,伸手摸女学生身体敏感位置。公诉机关认为其亲吻、抓摸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触犯刑法,请求法院以猥亵儿童罪惩处。

【典型意义】

这起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终于看到有受害孩子主动举报,他们意识到自己的权利正在受到侵犯,并勇敢地维权。

我们应唤醒更多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事前预防,事前发生时懂得勇敢拒绝;如果已经发生,坚定理性地维权。如果遭遇性侵后选择沉默,可能纵然坏人继续伤害自己,或者伤害更多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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