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仗剑维法担道义,银钩铁划涌奔雷!
李静山律师有情怀,以这副对联诠释其刑事辩护的功底。李静山律师知进退,在辩护中尽显中国围棋的大局意识和腾挪之道,无形中化解风险,悄然间追求胜诉。李静山律师敢于对抗,勇于说不,理据充足时不畏强权,敢于亮剑。
一、奋斗人生,不后悔
1、厚积薄发,源自矢志不渝
工匠精神,男人担当,是银雷刑事律师的集体品质。 厚积薄发,铸就“能工巧匠”是刑事律师李静山独有的特质。从法官到律师,三十三年沉淀,不忘初心,矢志不渝,始终以促进法治进步为己任,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社会发展。
李静山律师一九八四年以优异成绩考入中国法律教育的最高学府——中国政法大学,一九八八年修完全日制四年学业毕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进入人民法院。当法官期间,李静山律师常说,作为法律工作者,社会好比是一列车,它向前进,我们助它一臂之力,它倒退,我们不能任由它失控。李静山律师践身历行,用实际行动影响了身边人。李静山律师的一位朋友,经常向他抱怨司法环境大不如从前,李静山律师就用这句话开导朋友,后来这位朋友又用这句话教导孩子,在李静山律师的影响下,这位朋友和他的孩子都成为了优秀的法律工作者。
李静山律师在法院历经十七年积淀,对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的诉讼程序和诉讼技巧了如指掌。作为改革开放最早的一批法学精英,李静山律师不想就这样沉溺于开庭、写判决的简单循环中,他还有梦,他还有理想,他要将自己多年求学获得的知识和司法实践中积累的经验用之于社会,他还要推动社会这列车前行。就这样,李静山律师考取了律师资格,毅然辞去法官职务,重新走进风雨,成为一名首都专职律师。
2、涉猎甚广,源自追求正义
李静山律师在工作中非常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将自己在大学所学的知识与实践中解决问题的方法互相印证、互相升华,同时撰写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文章,《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一个女人和九个男人的诉讼》、《论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的起算》、《动物怎能继承遗产》、《采光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等多篇文章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的机关刊《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河北审判》等省级以上报刊发表,体现了李静山律师深厚的法学功底和超强的办案能力。
二、对抗辩护,不惧怕
当过法官的李静山律师,深知在法庭要把握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别。客观事实是指当初事件发生时的真实情况,法律事实是指形成案件后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推断出来的当时的案件情况,这两种事实有时是同样的,有时又有差别。有时在客观事实中有理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律事实上却占不到便宜。这是因为法官不可能在案发现场,也就不可能按照客观事实来确定案件事实,一旦走上法庭,就要分清这两种事实的区别,方可立于不败之地。
1、辩护成功,源自换位思考
李静山律师注重从法官的角度看问题,总是想:“如果我是法官,我会怎样看待这个被告人的行为,怎样对待这个证据,应当做出怎样的处理?”例如郭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刑法规定这种案件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经李静山律师与法官良好的沟通,了解到郭某的共犯中没有人对被害人给予过任何赔偿,李律师认为这是家属拯救被告人的良机。在李律师多次斡旋下,被告人家属赔偿了对方五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为后来庭上的成功辩护打下了基础。最后法院判决:缓刑!郭某在看守所被关押了七个月后,被当庭释放,郭某的家属激动得当场与郭某抱头痛哭。
2、辩护成功,源自不懈努力
罗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罗某某入室强奸未遂而杀人灭口,罪该当诛。李静山律师发现罗某某在年龄问题上存在疑点,先后两次申请对罗某某进行骨龄鉴定,两次鉴定结果均为已成年。此时,罗某某命悬一线,生机渺茫。看着罗某某父母哭红的双眼和痛不欲生的神情,李律师相信他们对罗某某年龄的陈述是真实的。为了挽救罗某某的生命,也为了避免法院误判,李静山律师殚精竭虑地搜集一切对罗某某有利的证据,最后在罗某某原籍律师的大力帮助下,取得了大量证明罗某某年龄的证据,最后法庭认为:在关于罗某某是否成年的问题上,虽然罗某某的身份证和骨龄鉴定结论均显示其已成年,但辩护律师提供了与之存在相互矛盾且无法排除的相反的证据,按照证据认定规则,不宜认定罗某某已经成年,故对罗某某免除死刑,判处无期徒刑。从鬼门关上把罗某某拉了回来,李静山律师因此赢得了罗某某家属的交口称赞。
3、辩护成功,源自举重若轻
李静山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还注意被告人家属诉求的轻重缓急,以被告人的切身利益为第一要义。什么是切身利益?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就是最大的利益。比如有的案子,受害人迫切要求得到赔偿,在被告人家属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李静山律师总是劝说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一方面从公平正义的角度讲,被害人遭受的损失应当得到赔偿,另一方面,这也是求得被害人谅解、从而得到法官从轻判处的前提。这样就取得了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被告人的量刑必会产生积极的影响,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李静山律师在法庭上善于运用诉讼技巧,巧妙影响法庭气氛,博得的法官同情和支持。勿庸讳言,律师本身并无裁判权,律师的代理活动必须要得到法官的认可才能起作用。而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意见,律师不仅要事先周密部署,做到胸有成竹,而且庭上要根据临时出现的情况随机应变,有的放矢。
三、独到见解,不拘泥
1、大胆怀疑,推翻罪证。
在一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中,检察院以被告人阻挠施工、给施工单位造成三百多万元的经济损失为由,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于被告人到开庭前才聘请律师,没有给律师在公安阶段和检察院阶段的辩护机会。李静山律师接受委托后,多年的执业经验告诉自己,这个案件想要辩护成功,必须要推翻据以起诉的关键证据。但是证据能不能推翻呢?兵法云:“知彼知己,百战不殆。”必须掌握案件全部起诉材料,从起诉材料中找出问题!李静山律师第一时间赶到法院调取了电子案卷,为了便于翻阅和研究,李静山律师将电子资料转化成纸质资料,三天足不出户,逐页逐句逐字地进行研究。
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仔细阅卷,李静山律师发现了案件存在的重大缺陷。一是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证人证言大多是在立案审批表日期之前形成的;二是据以确定施工单位损失的鉴定结论上只有鉴定人的名章,没有鉴定人本人签字;三是案卷中没有施工单位的施工许可证。
法庭上,检察院出庭人员志在必得,李静山律师胸有成竹,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打响了!
由于李静山律师开庭前做了充分的准备,发表质证意见有条不紊,相关法律规定信手拈来,使检察院出庭人员感到了巨大的压力,中途竟向法庭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第一场较量以对方落荒而逃告终。第二次开庭时,李静山律师的气势更加咄咄逼人,严肃指出:公安机关在立案前取得的证据全部属于非法证据,不得采信;鉴定结论不符合刑事诉讼证据的强制性要求,没有证据效力;施工单位没有施工许可证,其施工不具有合法性,即使被告人有阻止施工的行为,也不构成对合法利益的侵害,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更谈不上犯罪!开庭后不久,检察院撤回了对被告人的起诉,辩护达到了被告人无罪的最佳效果。
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李静山律师担任被害人家属的诉讼代理人。本案造成被害人家破人亡,被告人却拒绝赔偿,被害人家属希望法院对被告人从重判处。但交通肇事罪本身是过失犯罪,属于轻罪,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实际很少超过两年,再加上检察院认定了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属于法定从轻减轻的范围,预估刑期在一年半左右。情势对我方非常不利。
没想到开庭时,转机出现了!张某的辩护律师以张某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因而不构成逃逸为由为张某辩护,声称张某无罪;张某也出于侥幸心理,否认了其在公安机关做的有罪供述,并称当时隐约听到一声碰撞声,没有感知到发生交通事故,驶出四五百米回到现场察看,才知道发生了事故。
李静山律师敏锐地意识到了战机的来临,不失时机地对张某进行提问,进一步锁定他的抗罪态度。李律师问:“你听到碰撞声后采取了什么措施?”张某答:“没采取措施,继续往前行驶。”李律师问:“行驶出多远才返回的?”张某答:“也就四五百米。”李律师问:“当时路上堵车吗,你当时车速是多少?”张某答:“不堵车,四五十迈(每小时四五十公里)。”李律师不再发问。被告人觉得自己说的天衣无缝,沾沾自喜。
法庭辩论时,李律师亮剑了。李律师用宏亮的语音说:“审判长,根据被告人刚才在庭上关于案发时情况的陈述及其对提问的回答,可以证实被告人完全是在说谎! 案卷中已确定从发生事故到张某返回,时间是十一分钟,以张某所说的车速来计算,他至少驾车驶出了三千米!由此可见其逃逸的意图十分明显。同时,张某虽有返回现场主动到案的事实,但他以企图获得从轻处罚为目的,掩盖事发时的真实情况,不符合自首的法定要求,请求法院对其自首的情节不予认定。结合案发后张某拒绝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的恶劣态度,请求法庭对张某从重处罚。”最后,法庭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以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不构成自首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张某对自己的交通肇事犯罪和法庭上的抵赖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3、穿透表象,直达本质。
在一起私分国有资产案件中,检察院以某县人民银行行长在房屋拆迁过程主导将十一户属于国家的房屋按个人房屋申请拆迁补偿为由,起诉该行长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李静山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这些房屋的所有权性质看似属于国家所有,实则里面大有文章。时间倒流回1989年,人民银行向十一名职工提供建房用地,向每人收取集资款5000元,建成一排住房,供职工居住,后这些房屋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检察院正是以这些房屋是银行所建、职工没有参加房改、没有取得房产证也就不具有房屋所有权为由,认为该行长利用房屋谋取拆迁利益,属于私分国有资产。表面上看,银行是房屋的建设单位,应该享有房屋的所有权,这样的话该案无从辩解。李静山律师却认为这个表象之后,房屋所有权的性质值得深究。为此,李静山律师查阅了大量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家和案发地政府的房改政策,大胆提出不能按照有无房产证确定房屋所有权的设想,如果这个设想成立,将达到釜底抽薪的效果。
法庭上,李静山律师慷慨陈词:“要确定本案拆迁补偿款是不是国有资产,必须要明确被告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性质。首先需要肯定的一点是,涉案房屋虽没有办理房改手续取得房产证,但却正是职工参与房改的产物。我国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实行福利分房政策,职工无偿地从国家分到房屋。但从1984年起, 国家开始实行房屋出售试点,个人只需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小部分,即可买到价值数倍于出资的房屋。198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扩大城市公有住宅补贴出售试点报告的通知》,开始对住宅补贴出售。随后几年,作为补贴出售的另一种形式,出现人个人和单位共同集资建房的模式,职工向单位缴纳一定的建房款后,由单位统一建房,不足部分由单位补贴。
这类房屋虽然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但实际上国家承认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建成的房屋归集资人所有。正是在这种历史条件下,人民银行于1989年组织被告人等十一户职工集资建房,被告人按单位要求出了资,取得了房屋。也就是说,虽然被告人是否向单位缴纳了全部建房款不得而知,甚至可能省了一部分建房款,但这属于特定历史条件下和国家政策规定下的权利,不能因此否认所建房屋归集资人所有的客观实际。
国务院1991年下发的《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对此进行了肯定。同时,XX市政府2003年下发的有关文件更加明确地规定:集资所建房屋归集资人所有。由此可见,涉案房屋不属于国家资产,被告人也就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经过四年漫长的诉讼,被告人终于拿到了无罪判决,其公职因此得以保留,诉讼期间停发的工资得到补发,其他方面也恢复了行长的待遇。
4、法理为剑,据理力争。
在一起诈骗案件中,被告人收购了被害人的一家商店,后被害人声称当初协商时,被告人许诺成交后双方合作经营,被告人会给被害人一定的利润分成,被害人被骗才进行了买卖,买卖完成后被告人没有给被害人分成,因此控告被告人犯了诈骗罪,一审判决被告人有罪。
案件的关键之一,是假如被告人有过这种承诺,而且没有履行,是否构成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告人上诉后,李静山结合刑法理论,在法庭上将自己的观点娓娓道来:衡量一种行为是否属于虚构事实,如果认为其虚构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那就要比照客观事实来看行为人陈述事实的真实性;如果承诺了属于未来的利益,那就要看承诺的未来利益的可实现性。
本案中,被告人收购商店后进行了经营,没有变卖套取现金,也没有隐瞒行踪,使被害人无从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被害人要求分成的主张并非不可实现。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也不能证明被告人具有诈骗的故意。李静山律师依靠专业的辩护观点,掌握了法庭辩论的主动权。
刑事辩护,像一场“战役”,需要战略部署,也需要讲究战术,需要实体法提供“弹药”,也需要程序法提供开火的“枪炮”,面对生命与自由,容不得丝毫的松懈与怠慢。刑事辩护,也可以上升为一门艺术,这门艺术就是对抗。所谓对抗,应当是有理有据有节地对抗,是在不违背法律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的对抗,是在综合考量所有因素并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有价值的对抗,从业三十余年的李静山律师深谙此道,运用对抗辩护,推动法治进程,为委托人争取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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