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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不负责任,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拥有的辩护权利有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5 00:15:11
“先辩护”系列: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

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摘 要:

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越早介入对犯罪嫌疑人越有利。律师最早在侦查阶段有权介入刑事诉讼,这一阶段的辩护工作对于安抚犯罪嫌疑人情绪、维护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案件研究、提供法律咨询、会见、调查取证、代理申诉和控告、提出辩护意见等。

01.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重要性

刑事诉讼从先后顺序上主要分为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其中,侦查阶段的任务是通过各种侦查措施,收集和发现有关案件的各种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等,后续起诉和审判阶段工作的开展都是以侦查阶段得出的证据为基础,因此侦查阶段的辩护工作十分重要。

​经过笔者的调研统计,由于我国刑事诉讼的特点等方面原因,在审判阶段的无罪判决率非常低,而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不予逮捕和在审查起诉阶段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比例相对高出很多,撤销案件和不起诉决定实质上属于无罪处理,并且可以使犯罪嫌疑人减少羁押,甚至不受羁押。所以律师越早介入辩护效果越好,在刑事诉讼中,有刑事辩护“黄金37天”的说法,这是由刑事拘留最长30天加7天的审查逮捕期间得来,实际拘留期限可能是3天或7天,比37天更短,因此应当及时委托辩护律师,诉讼阶段越往后,即使属于无罪,办案机关也可能为避免国家赔偿做出有罪处理。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将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律师的时间提前,允许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介入刑事诉讼侦查阶段。

​此时,犯罪嫌疑人一般较为焦虑不安,律师通过会见等工作,一方面可以安抚其情绪,另一方面可以向其了解案情,并据此提出撤销案件、不予逮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的意见。同时,律师介入可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诉讼权利,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很多人认为侦查阶段律师会无所作为,实际上大有可为,接下来笔者将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工作内容进行介绍。

02.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工作内容

​1. 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

辩护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首先应当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出示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等材料,告知已介入案件。并且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已查明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

2. 案件研究

律师是靠专业法律知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服务的,在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以后,应当对案件有关情况进行研究,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的有关法律规定,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类案检索等,部分案件还需要对涉及的专业知识有所了解,为后续会见犯罪嫌疑人和制定辩护方案奠定基础。

3. 提供法律咨询

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主要包括其基本诉讼权利、强制措施、侦查机关讯问、犯罪构成与证据等方面,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诉讼权利

① 犯罪嫌疑人有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的权利;

② 犯罪嫌疑人有对办案机关侵权行为、程序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③ 犯罪嫌疑人有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的权利;

④ 犯罪嫌疑人有知悉鉴定意见和提出异议的权利;

⑤ 犯罪嫌疑人有对刑事案件管辖提出异议的权利;

⑥ 有关刑事和解的权利。

​2)强制措施

① 强制措施的种类;

② 强制措施的条件、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③ 强制措施期限的法律规定;

④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及条件。

​3)侦查机关讯问

①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②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更正的权利以及在确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的义务;

③ 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和辩解的权利;

④ 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获得从宽处罚的权利。

​4)犯罪构成

①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相关规定;

②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

​5)证据

① 关于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

② 关于证据的含义、种类及收集、使用的相关规定;

③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

​4. 会见

犯罪嫌疑人在押、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辩护律师可以进行会见,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并告知有关事项。

​​1)了解情况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事先准备会见提纲,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

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

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

⑦ 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⑧ 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⑨ 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

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⑪ 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⑫ 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2)告知

辩护律师会见时,在了解完案件有关情况后,应当向犯罪嫌疑人介绍刑事诉讼程序,告知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行使方式及放弃权利和违反法定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等。

3)注意事项

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但未经允许,不得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药品、财物、食物等物品,也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不得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友会见。

5. 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权是辩护律师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在侦查阶段,辩护人收集证据的范围应当局限在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三种,并将收集的证据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6. 代理申诉和控告

辩护律师对于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可以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① 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的;

②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予退还的;

③ 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④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予解除的;

⑤ 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或其他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

辩护律师可以要求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侦查机关及时处理,对不及时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7. 提出辩护意见

在案件侦查期间和侦查终结前,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就实体、程序和证据问题提交辩护意见。

​在实体问题方面,侦查阶段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等不构成犯罪情形的,应当提出撤销案件的辩护意见。

​在程序问题方面,如果犯罪嫌疑人未被逮捕或在审查批捕期间的,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逮捕情形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逮捕的意见;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羁押的,如果办案机关在羁押期限届满未能办结的,辩护律师可以提交要求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辩护意见。对于可以不予羁押的,可以提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见。

​在证据问题方面,如果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辩护律师可以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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