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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3 03:15:48

序言READING

标题所指资深,实指十七年较长时间(2004年—2020年)、久经庭场的执业经历,自诩资深尚不过分,也可理解!
正文部分,谈不上高深理论,更无机密配方,对于前辈大咖,充其量只是雕虫小技。然行政诉讼毕竟为本人毕生之事业,亦饱经沧桑、久经庭场,又有十几年来几百起案件呕心沥血、精雕细琢的操作经历,——于是有此自然之感悟,不吐不快,也一并分享于我的团队以及需要学习的律师、实习律师和助理,还有没有条件聘请律师的当事人。实无意卖弄!


资深律师诉讼实务经验干货分享

律师之于法官,既像学生之于老师,又像老师之于学生。

前者之情形,正如老师爱岗爱国,勤勉敬业,德才兼备。无疑,学生对这样的老师要尊重爱戴,需按时向老师交付作业,且作业要准备充分,书写工整,答题正确,让老师多判对号,得高分或满分。此种情形,实为学生之幸、律师之幸、当事人之幸,国家之幸,皆大欢喜;后者之情形,也像学生遇到无德无能之老师,不但教学水平有限,讲课云里雾里,学生根本无法理解其所言为何事何物?甚至该些老师怠于履行师职,没有师德,不备课、不批改作业,甚至有更为恶劣不公和贪腐行为。在此情形下,实为时运不佳,全国就那么些个别的垃圾人、还是个贪腐法官居然百转千回地被你遇上了。

律师也不能自认倒霉而任由其摆布和胡作非为。在此情形下,要像学生对无德无能之老师,不但要当堂及时纠正其错误,而且要对其失职、不当和违法据理力争,如老师仍然执迷不悟,一意孤行,学生也要勇敢的向校长甚至教育局反映举报该老师的失职和违法。

至于律师诉讼之工作,开庭为其前后所有工作的集中呈现,如前所述,要像学生一样,在开庭前要作好充分的准备,要及时的梳理案情,检索法律、案例,厘清法律关系,精准的确定诉讼请求和案由,并围绕诉讼请求组织证据,准备证据目录和代理意见。对于对方提交的证据则更要严格审查,抽丝剥茧地在鸡蛋里找骨头——当然不是吹毛求疵,要切中要害,找到对手的七寸,痛打其要害。对于案情复杂,证据较多的案子,在阅卷的同时要做好阅卷摘要,记录关键的证据内容和所在的页码和行数。以便在开庭时能信手拈来,而不是临阵手忙脚乱,以致忙中出错而打乱了后续开庭的良好节奏,影响到整体的开庭效果,甚至案件裁判结果。

如果在开庭过程中遇到某些没有素养的法官,不允许律师讲话,或随意打断律师的发言,律师也要勇敢地据理力争。而不能怕得罪其而忍气吞声。要知道,你讨好法官更是无益,换来的只能是法官的傲慢和轻视,还有委托人的不满。只有有理、有礼、有节的去争取你和当事人各自的权利和利益,才会得到法官和委托人的尊重。

在诉讼案件中,律师在和法官开庭以及沟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在专业素养和法学理论方面要过硬,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其立法背景和立法精神,不能让人家觉得你是个菜鸟,一个二把刀还在那里和人家杠是不行的,记的要拿实力和别人PK。

其次,要给法官一个诚实的印象,不可庇护当事人的无知或谎言,对于委托人明显的无知和谎言律师要纠正和制止,因为睁着眼睛说瞎话是徒劳的,如果律师帮助委托人说瞎话,非但无益却只能招致法官的反感、讨厌。

再次,前述制止、纠正的范围仅限于当事人明显的无知和谎言。究其原因,在诉讼中律师要平衡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二者的关系。即呈交的证据对委托人有利,或对方当事人无法证明其主张,作为律师当然不应当陈述对自己委托人不利的客观事实——即使你明知呈现的证据与客观事实不符,亦是如此。因为诉讼就是证据为王,法官能且只能根据证据呈现的法律事实作出判决。毕竟出庭的律师和法官没有经历或经办当时之事,而时光又不能倒流,当时发生了何事,鬼才知道!

最后,要强调的是,作为律师组织证据,不可脱离你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要有自己的证据逻辑体系(也可以将被告提交的证据作为己方的证据),形成完整或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条并制作证据目录。该目录应当能让法官一目了然并能够很容易理解你的证明逻辑,且该目录和逻辑使法官能够依据相关的法律推导得出你的观点或主张,而最后裁判支持你的请求或采信你的意见。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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