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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找继承纠纷律师,龙华找继承纠纷律师事务所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3 01:22:33

海口男子周军与周敏

原系一对恩爱的夫妻

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在海口市龙华区置办了一处二层房屋

不料,周敏因病去世

在周敏去世前

双方在《公文稿》上写下一份文书

将这二层房屋留给两个儿子继承

海口一老人先后立下两份遗嘱,3子女与继母为争房上法庭……

然而

周军与刘琴再续婚姻后,又自立《遗嘱》

将之前的文书内容进行更改

将房屋的第一层留给刘琴继承

2017年9月,周军去世。

因《公文稿》和《遗嘱》的房屋继承人不同

一场遗产继承纠纷随之上演

……

一栋二层房屋有两份“遗嘱”

妻子病逝他再娶妻改立遗嘱

上世纪50年代末,周军与周敏登记结婚后在海口市内置办了一栋二层房屋。期间,双方共同生育了大女儿周佳,二儿子周强以及小儿子周正。

令人遗憾的是,周敏被病魔缠身,且病情越来越重。周敏希望去世后这栋楼房留给两个儿子。

他和前妻写下文书

两层房屋归两儿子继承

1991年,周军和周敏在一张《公文稿》上写下一份文书。内容大致为:“这栋楼房是周敏自己集资金建成的,如周敏去世房屋归她的孩子周强、周正。周军无权处理此房屋以及选送任何人。周军只能自己住用,周军年终去世房屋归两儿子。”周敏和周军在文书上签名并盖章进行确认。一年后,周敏因病去世。

继妻比他小30岁

他重立遗嘱房子一层归继妻

1994年6月,刘琴走进周军的生活。因刘琴年纪比周军小了三十岁,这在当时比较受人议论。两人不顾外界干扰,仍登记结婚,住进涉案房屋内。

结婚两年后,周军立下《遗嘱》更改之前和周敏在文书中的内容。

周军在《遗嘱》中写道:“这栋楼房是我和原配妻子周敏共同出资合建的,在周敏病重期间,为了照顾她本人的情绪和配合治疗,我违心签订了协议。为防止今后继妻和子女在该房屋财产上发生纠纷,我自愿立下遗嘱:将该房屋中的第一层全部遗留给继妻刘琴所有,将该房屋第二层我应继承的份额全部遗留给周佳、周强和周正共同所有。”

2017年9月3日,周军因病去世。刘琴与周强、周正因房屋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刘琴将此事诉至法院。

继妻

《公证遗嘱》已撤销

将房产留给两个儿子的意思

刘琴认为,周军和周敏签字确认的《公文稿》的性质是两人的自书遗嘱,不是双方之间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因《公文稿》中前面描述的内容,实际上是周敏对房屋最终遗留给两个儿子的一种说明,目的是让周军在自书遗嘱上签名。因此,周军是在《公文稿》上以自书遗嘱人的身份签名并盖章。

刘琴称,1996年,周军进行《遗嘱》公证时,周军表达了自己当时是为了配合妻子治病,才违心签订《公文稿》这一客观事实,并将该内容写进了《公证遗嘱》中。因此《公证遗嘱》实际上已撤销掉《公文稿》中周强也同意将房产遗留给两个儿子的意思表示,这种“撤销”是在公证员的见证下,并经过法律公证,完全合法有效。

儿子

父亲已放弃房屋所有权

后来所立遗嘱无效

周强和周正辩解称,综观《公文稿》文书可知,该文书由两部分内容组成,一部分是周敏和周军就房屋归属的夫妻约定,另一部分是周敏的个人遗嘱。因周敏和周军对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涉案房屋进行了夫妻约定,周军明确放弃其在涉案房屋上的共同所有权及处分权,这是周军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同意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及处分权全部归属周敏单独所有。

两人还称,涉案房屋所有权自1992年11月18日周敏去世后,即归他们两人所有。1996年11月11日,周军自立《遗嘱》时,已不再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其将涉案房屋第一层处分给刘琴继承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其所立的《遗嘱》为无效遗嘱。

法院

后立的《遗嘱》合法有效

房屋由4人共有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公文稿》文书应为周军、周敏夫妻共同制作的自书遗嘱。周军、周敏夫妻于1991年10月所写的文书,在最后的签名处写有“遗嘱”字样,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是立遗嘱。

法院认为,据该自书遗嘱的表述内容,在周军过世之后,两个儿子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因此,在周军过世之前,涉案房屋并未发生继承的效力。周敏病逝后,周军与刘琴再婚,后周军又立遗嘱将涉案房屋第一层全部遗留给刘琴所有,并办理公证手续。1996年11月,周军立《遗嘱》,变更了之前的《公文稿》内容,即是对房屋应享有的份额部分进行了重新处分。该《遗嘱》内容较为公平合理。

法院鉴于刘琴诉请涉案房屋由自己、周佳、周强及周正共同共有,而不是按公证遗嘱内容要求予以分割。法院认为,该诉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应予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后立的《遗嘱》合法有效。同时,确认涉案房屋由刘琴、周佳、周强及周正共同共有。

律师

遗嘱人可变更自己所立遗嘱

本案中的《公文稿》是属于《夫妻婚内财产协议》还是《遗嘱》的问题,北京盈科椰城家族律师团队首席律师罗荣称,结合本案的案情来看,它不属于《夫妻婚内财产协议》。该《公文稿》是周敏去世前所写,更多的是去世后财产的安排,而非对夫妻之间财产的安排。所以,法院认定该《公文稿》的性质为《遗嘱》符合实际情况。

根据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双方各自一半。周敏去世后,遗嘱中属于她的那一部分财产可由遗嘱中所约定的人继承。但因周军仍然在世,《遗嘱》中涉及他个人财产的那一部分并未发生法律效力,他对遗嘱中涉及自己的那一部分财产约定可以作出变更。周军后来所立《公证遗嘱》将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财产指定由其继妻继承,属于对其个人财产的合法处置,符合法律规定。

(稿中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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