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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不判刑辩护律师哪里找,连云港“药神”案所有在押人员将取保候审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2 20:15:54
“连云港药神案”当事人被取保,代理律师:将继续做无罪辩护

林永祥

12月5日,记者从“连云港药神案”第一被告人林永祥辩护律师邓学平处获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决定对林永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期限为十二个月。

邓学平告诉记者,他和葛绍山律师共同担任林永祥的二审辩护人,并且将继续为林永祥做无罪辩护。

“连云港药神案”当事人被取保,代理律师:将继续做无罪辩护

现实版“药神”

林永祥,被认为是连云港的现实版“药神”。

此前,在一审中,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曾认定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分别对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15名被告中有6人对宣判结果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记者了解到,2011年至2014年7月间,林永祥、韩柏龙、何永高等人,通过印度人ANKIT(音)购进大批“吉非替尼”(又称“易瑞沙”)、“甲磺酸伊马替尼”(又称“格列卫”)等药品,然后在国内通过网络或到医院向医生、患者推销等方式,加价销售。

2013年初到2014年7月间,由林永祥作为ANKIT的代理人,向中国内地销售无进口批文的“易瑞沙”“格列卫”等药品。后林永祥联系何永高、韩柏龙,由ANKIT在印度将上述药品运到香港,然后由林永祥安排他人装药品夹带到广东深圳,并通过快递发送给何永高等人。到案发,林永祥通过上述销售“易瑞沙”等药品共计350余万元。

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林永祥等人明知在国内不得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为牟利而对外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但考虑到各被告人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药品主观恶性不深,尚无证据证明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连云港药神案”当事人被取保,代理律师:将继续做无罪辩护

坚持上诉,律师做无罪辩护

据邓学平介绍,一审判决后,林永祥提出上诉,并通过朋友找到了他,委托其代理自己的二审。

邓学平在去年十一月份,去连云港看守所会见林永祥。林永祥告诉他,一审判决时,自己已经在看守所羁押了四年多,虽然刑期只剩下不到两年,如果不上诉,甚至还有可能争取到减刑的机会,能更快出去。但林永祥坚持上诉,为了清白,要求律师二审时为他做无罪辩护。

邓学平认为,该案中,林永祥没有销售行为,且购药的病人也没有一例不良反应,没有接到过任何投诉,“印度人供药,国内买家购药,双方直接联系。”涉案药品在香港可以合法销售,林永祥只是在香港帮助中转。每瓶药收取3美元的酬劳,这是正常的劳动报酬,而非销售利润。

邓学平告诉封面新闻,销售关系发生在印度人和国内购药者之间,涉案药物从来不归林永祥所有,林永祥的行为也不属于销售行为,而是纯粹的劳务活动,不具有法律属性,没有进行刑事法律评价的必要。

据了解,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大修并于今年12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在此情形下,邓学平认为,销售印度仿制抗癌药的行为已经不能再以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部分被告人因为家属患病卷入此案,由于家属、病友的恳求进而产生销售行为,客观上,涉案药品帮助延续了患者的生命,解决了部分患者的经济困难。”

2019年5月20日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连云港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在二审庭审中,据林永祥代理律师介绍,检方建议维持原判。

“连云港药神案”当事人被取保,代理律师:将继续做无罪辩护

12月5日,在一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取保候审决定书中,记者看到,江苏高院决定对林永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限为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决定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执行,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林永祥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原题为《“连云港药神案”当事人被取保候审 代理律师:将继续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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