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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则,考试分析民法总则部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8 15:16:10

第一章 基本规定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六个)

①平等原则

②自愿原则

③公平原则

④诚实信用原则

⑤公序良俗原则

⑥绿色原则

民法·总则编 总结(考公考编必看)

第二章 自然人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其他证据 > 出生证明>户籍证明

胎儿利益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则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①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①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兄、姐;

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①配偶;

②父母、子女;

③其他近亲属;

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指定监护:

①指定监护的前提: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

②谁有指定权: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③不服指定的后果:可以申请法院指定;

④可否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而不经过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的指定: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指定。

⑤指定的监护人不再限定于近亲属。

临时监护:

①前提条件: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②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③具备条件的居委会、 村委会也可以担任。

监护关系终止:

①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③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④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宣告失踪: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①下落不明满四年;

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③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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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成立条件

①有自己的名称;

②组织机构;

③住所;

④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分类

①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

②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

③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乡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五章 民事权利

自然人享有权利: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

法人、非法人享有权利: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民事主体享有债权: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民事主体享有知识产权

自然人享有继承权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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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代理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第八章 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九章 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十章 期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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