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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罪用不用找律师,入室盗窃罪用不用找律师辩护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2 16:15:27

小偷半夜入室偷鸡,被屋主人放鞭炮吓死,之后小偷家属向屋主人索赔50万,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大快人心......

案情回顾

居住在河南省南阳市某农村的孙某,独自在家中照看3岁的女儿。孙某的丈夫刘某为了生活,前往外地打工,从女儿出生到案发,刘某已经在外打工三年。

在此期间,也只有春节回来才会和家人团圆。几天后,就会告别妻女,前往他乡。

孙某在家除了照顾女儿,闲下来的时间,还会种点菜,养点家禽。细心的孙某在养鸡的过程中发现,老是无缘无故地少了几只鸡。


小偷入户盗窃被女子放鞭炮吓死,家属索赔50万,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由于孙某家住村头,和其他邻居相隔较远,这也让孙某更加担忧,她害怕自己孤立无援。为此,孙某只好打电话给丈夫刘某,刘某听闻后,先是安慰了孙某一番,之后建议孙某把她父母家养的狗带过来,看家护院。


一天晚上12点左右,孙某被狗的叫声吵醒。起身查看的她,看到院中有个黑影。当孙某准备拿出手机报警时,那个黑影好像察觉到了孙某,赶紧翻出围墙离开。


一夜未眠的孙某,第二天一早起床查看,发现少了4只鸡,这让她心疼不已。孙某准备报警,但是自己也没有证据是谁偷的,无奈之下,她又联系刘某。远在外地的刘某,一时半会也回不去,也没有什么好的办法。夫妻二人只能抱着幻想,小偷不会再来。


孙某思索几天后,准备买点鞭炮放在家中。如果小偷再次“光顾”,那她就用鞭炮“招待”对方。


之后的几个晚上,孙某每天都提心吊胆,一边要照顾自己的孩子,一边要防范小偷。如此过了半个月后,孙某晚上睡觉时,再次听到家里的狗在大叫。果不其然,院中又出现了一个黑影,孙某没有多想拿出买的鞭炮,点燃丢在了院子中。


随着引线慢慢的燃烧,鞭炮在院中噼里啪啦的响了起来,就连老远的邻居也被惊动,事后,好几个人表示听到了鞭炮声。


鞭炮放完后,孙某没敢前往院子里查看,心想小偷应该是跑了,这才回到卧室睡觉。


第二天一早,孙某前往鸡棚里拿鸡蛋时,看见里面躺着一个人,这让孙某吓了一大跳。她喊了几声发现对方没有回应,就赶忙拿手机报了警。


小偷入户盗窃被女子放鞭炮吓死,家属索赔50万,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警方到达现场后,确定了死者的身份,死者是隔壁村的村民。根据现场调查,死者名为胡某,因为胡某手上还残留着鸡毛,脚印和孙女士家鸡圈里的脚印吻合,结合孙某的口供,可以确定,胡某之所以会出现在这里是为了偷孙某家里的鸡。


据事后调查,胡某事前先后拿过几只鸡回家,与孙某所说丢失鸡的时间相吻合。胡某的家属也知晓,胡某半夜出门是为了偷鸡,但其家属并没有阻止胡某。


后经鉴定,胡某患有心脏类疾病,因为受到过度惊吓身亡。这一点,恰好印证了孙某的口供。最后,警方把这起事件认定为意外事件。


原本以为这件事就此结束,刘某也因为发生这样的事情,暂时回家陪孙某几天。谁知胡某的家属不依不饶,将孙某告上法院,不但索赔50万,还要追究孙某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胡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孙某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吗?

律师说法


一、胡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胡某多次潜入孙某家中,据统计总共偷取10余只鸡,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胡某身死,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小偷入户盗窃被女子放鞭炮吓死,家属索赔50万,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二、孙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吗?


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必须要有过失的行为,主观上对死亡的结果均处于过失。


本案中,孙某与胡某事先并不相识,也不知道对方患有心脏病。孙某放鞭炮的行为只是出于防卫,制止他人对自己的非法侵害,故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律上规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需要同时具备五个条件: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回到本案,不法侵害的现实存在(胡某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在遇到孙某家中狗大叫时,胡某并没有停止自己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孙某放鞭炮的行为具有防卫意识,只针对胡某,也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所以,孙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三、法院审理此案后驳回了胡某家属的诉求


法院认为,孙某是在胡某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扔鞭炮的方式来制止对方犯罪行为的进行,孙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胡某因受到惊吓导致猝死的情况,系其自身疾病导致,与孙某的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孙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也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南阳中院驳回了胡某家属的无理诉求。


办理此案的法官,没有让“谁死谁有理”歪风扩散,维护了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对此案,你们怎么看?

来源:听讼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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