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酒后滋事打人找律师,唐山打架斗殴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2 14:19:17


枣律师说法 | 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中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

【今日说法律师】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 郝磊

枣律师说法 | 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中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0日,一条发生于唐山一烧烤店门口的监控视频引发关注。据了解,6月10日凌晨,在河北唐山一家烧烤店门口发生一起暴力打人事件,疑似男子搭讪女子失败引发肢体冲突。监控视频显示,在烧烤店内,一名绿衣男子搭讪一桌正在吃饭白衣女子,手抚摸该女子背部,遭到该女子训斥,并将其推到一边。绿衣男子掌掴白衣女子,白衣女子手持酒瓶反击,白衣女子同伴也上前帮忙。绿衣男子的同伴也上前加入冲突,白衣女子等人被多人殴打。在烧烤店外,白衣女子被绿衣男子同伴拽着头发拉出店外,随后几人对白衣女子进行脚踹头部、脸部。有人喊“别打了”,几名打人男子离开。整个冲突过程持续4分钟。

枣律师说法 | 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中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

【案情分析】

从视频中可以看到,绿衣男子骚扰正在吃饭的白衣女子,女子对男子的抚摸行为进行了训斥,男子恼羞成怒,掌掴白衣女子,女子拿酒瓶反击,女子同伴也拿酒瓶对绿衣男子进行反击进而引发男方多人殴打对方。通过后续的警情通报,警方认定绿衣男子对女方的行为为骚扰行为,并非搭讪行为。通过警方的通报,警方已将此事定性为单方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的单方违法行为,女方及同伴虽有反抗,但属于正当防卫,在此次案件中不承担责任。

枣律师说法 | 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中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

此次案件也反映出了旁观者的冷漠,视频中在屋内最少有6名男性旁观了男子施暴的过程,没有一人起身劝阻或阻止。这种“正常”而又不正常情况出现,值得我们反思,前有湖南永州脚踹猥亵男被刑拘、深圳龙岗大排档老板制服骚扰男被罚款等类似案件,见义勇为者未能正确被对待。实现社会正义的基础不仅在于有好法和好人,还在于好法有好的执行,好人有好的保护。如果好人没有好报,那么好法也就失去意义。任何时候都不能让见义勇为者心寒。


【律师说法】

本次事件是有完整、清晰的摄像头记录下案件的全部过程,试问,如果没有摄像头,此次案件将如何定性?本律师认为,因为绿衣男子头部被酒瓶击中,肯定会有伤痕,在以往案件实践中,大多数因双方相互推诿责任,导致公安机关无法分辨,最后被定性为互殴。

在一些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他们认为事情的起因都是由受害人挑起来的,怎么反到最后自己成了罪犯!所以在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时都没有很好的态度,总是在为自己辩护,那么这种情况下该怎么认识正当防卫与互殴就出现了理论与实践的差异。

互殴,在侦查机关的侦查过程中,因为双方各执一词,侦查机关无法进行责任的界定,所以公安认为只要两个人打起来了,就不分先后顺序,直接认定为互殴。

正当防卫,公安机关在认定的时间一般会以追打做为正当防卫的开始,就是说,两个人打架时,必须有一方先用逃跑的方式来引起正当防卫的预备,另一方继续追打,另一方在被追到被打的情况下还手,才会认定为你是正当防卫,这其实是公安机关在无法相信双方当事人的话时,无奈采取的一种第三者旁观的做法。

这就形成了非常重要的区别,在互殴的情况下,不问谁是谁非,先认定你们同时动手,如果能明确一方先动手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这一方有过失,在民事赔偿上可以要求其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安不会因为谁先动的手就对另一方认定为正当防卫,因为另一方还有一个逃跑的避险方法,如果当事人没有使用,而是直接动手,那么就认定为这是互殴。

对此,很多辩护人在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的时间都强调这个先动手的过错责任。但法院只以附带民事诉讼时会考虑一下,对于刑事部分,大多不予采纳。

防卫与互殴的区分,主要在于起因性质的判断。

在互殴的情况下,挑起事端的一方属于不法,其应当承担对招致的反击行为的忍受义务;反之,面对他人的无端侵害,被侵害人则没有忍受的义务而有防卫的权利。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将防卫混淆为互殴的案件中,司法机关对事态的起因往往轻描淡写地描述为“因琐事引起纠纷”或者“因某事产生冲突”,这种判断似乎具有中立性,但完全是不分是非,为此后的错误判断埋下了伏笔。例如在于欢案中,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的纠缠,不能正确的处理冲突”。该事实认定一方面把讨债人对于欢母子的长时间非法拘禁认定为只是互相的“冲突”;另一方面还指责于欢“不能正确的处理冲突”。这样的司法观点背离了常识,而且与法律规定相抵触。

互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在于有无防卫意图。

互殴行为之所以不能构成正当防卫,正是因为斗殴双方缺乏防卫意图。在互相斗殴中,斗殴双方都具有殴击、伤害对方的故意,双方都以侵害对方为目的,并在此意图支配下积极实施侵害对方的行为,根本不存在正当防卫所要求的防卫意图,因此斗殴双方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主张正当防卫的权利。

由于互殴行为和正当防卫行为在其主观构成上有着显著的区别,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属于互殴还是正当防卫,可以从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来进行。从认识因素来说,互殴行为一般多具有预谋性,行为人对互殴的时间、地点、相对人比较明确,有相对具体的计划,往往为之作出充分准备,并很可能携带互殴所需凶器等。

而正当防卫行为一般多具有突发性,侵害事件突然发生,行为人对该侵害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对人事先往往并不明知,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迫采取措施进行抵御或者反击。从意志因素看,互殴行为具有主动性和不法侵害性,互殴行为人主观上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在此侵害对方的故意意图支配下,其行为往往表现出明显的主动性,斗殴双方一般会主动地采取促使其侵害意图达成的多种措施以使对方遭受侵害,并积极追求或放任对方伤害结果的发生。正当防卫行为则具有被动性和防卫性。在突遭他人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人往往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被动地采取措施,加入到事件中。其可能被动地防御,也可能主动地反击,但不管以何种方式,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行为往往表现出防卫性和一定的节制性。

此次案件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现场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一定能给社会交出一份满意的处理结果。但又不得不令人思考的是,在多数情况下,如果无法重现现场情景,司法机关能否主动搜集相关细节证据,能否重视律师合理的意见,明确案件起因性质的判断,正确的认定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是今后立法部门、司法实践部门及律师需要研究和重视的问题。希望我国的法治建设能够更加规范,更加细致,让老百姓能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