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一般都不太愿意碰再审的案件,我也一样,直到A先生给我发来一份落款在1990年的刑事判决书。
时间回到30年前,1989年的A先生,大学刚毕业,分配到某小学任教,因表现优异,很快被学校重用。然而,一桩离奇的盗窃案,不可逆转地改变了A先生此后30年的人生轨迹。
1990年某日晚18时许,与A先生同宿舍的学校出纳,办公桌抽屉被撬,丢失现金五千余元。同宿舍的A先生成为怀疑对象,未经世事的A先生很快在逼供、诱供、指供三板斧下,“配合”侦查机关完成了一系列证据链,并被判处五年零六个月刑罚。
当我见到从福建远道而来的A先生时,仍然惊讶于他的精神状态,思维敏捷、表达清晰,甚至对于30年前的侦查、庭审情况,仍能事无巨细回忆起来。
时间能放大极多东西,努力、懒惰,热爱、憎恨,价值、虚无,所有眼前的卑微,在三十年这个尺度上,都会得到无与伦比的放大。
我不知道是什么让A先生在经过三十年的时光后,仍然清晰地记起所有这些细节,但在那一刻,我选择相信他的无辜。
经当事人同意,将咨询情况整理成稿并发布如下:
A先生:
结合刑事判决书及当面沟通情况,形成申诉工作指引如下,该申诉指引仅基于目前所掌握情况,供参考。
一、在案证据体系内在逻辑
刑事案件定案要求证据间形成闭合锁链,达到确实、充分的地步,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对于本案,在案卷宗中至少有以下证据:
一是申诉人的有罪供述,系直接证据,至少直接证明了包括案发时间、行为经过、赃款处置等情况;
二是物证,即作案工具螺丝刀及相关赃款,系间接证据,证明作案行为确实存在;
三是证人B、C等人证言,系直接证据,证明收到寄存、外借赃款的情况;
四是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提取笔录等,系间接证据,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五是其他低关联性证人证言,如同校老师等,证明作案动机、作案前后异常举动等,为补强性证据。
二、在案证据内部所存在矛盾
一是申诉人供述系违心供述,该供述是诱供、逼供 、指供共同作用的结果。从时间上,对申诉人的供述从前一日下午一直持续至次日凌晨;从手段上,采取了逼申诉人跪着供述,并进行了暴力殴打;从方式上,诱骗申诉人进行有罪供述并退赃就没事了;
二是物证螺丝刀等来源不明,提取手段不合法,且未对其上指纹进行提取,与本案关联性无法得到确认。该物证是典型的“先供后证”,且该螺丝刀系遭受刑讯逼供后申诉人编造出来的“物证”。申诉人最开始供述该螺丝刀于作案后藏匿于申诉人床下,侦查机关搜查未获取后,再次进行讯问,申诉人不得已供述将螺丝刀抛到大海中。但即便是这样,侦查机关仍然不知道从什么地方获取了一个所谓作案工具的“螺丝刀”,并在未对螺丝刀上指纹进行提取的情况下作为定案依据;
三是关键证人存在虚假证述,本案中所起获的赃款根本不存在。申诉人与二证人间本就存在经济往来,证人C曾向申诉人借款,证人B与申诉人在外合伙经营有生意。申诉人违心供述将赃款寄存、借予该二人,是考虑到该二人有还款能力及还款意愿,但这完全不是客观事实,申诉人也从未将所谓赃款寄存、借予该二人;
对勘验笔录、物证提取笔录、其他低关联性证人证言,因未见到卷宗,暂不发表意见。
三、申请再审的主要突破口
尽管有这样那样的瑕疵及背后深层次原因,但该案证据体系确已基本建立,尤其在现阶段难以阅取卷宗的情况下,难以针对在案证据本身开展申诉工作。
新证据永远是启动再审程序最有力的武器,对于本案而言,证人B、C所出具的证言均系虚假证述,与客观情况不符。该二人虽然在案发时或出于好意为申诉人退还钱款,但另一方面,却也直接坐实了申诉人有罪。
尤其是证人B,其在案发前即与申诉人合伙做生意,这方面情况多人均能够出面作证,其于案发后至申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间,有无从申诉人处收取现金,是影响本案定性,对本案证据体系能够形成根本性冲击的关键点。
如果证人B在该时间段内根本未从申诉人处收取现金,则无论其出于何种目的为申诉人退还所谓“赃款”,其所退还钱款也根本不可能被认定为本案“赃款”。
证人C亦同理。
如果该二证人愿意出面对当时情况进行澄清,客观还原真相,则本案的所谓“赃款”就根本不存在,本案的证据体系就会遭受根本性的冲击,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也存在根本性错误。
因此,建议申诉人尝试与该二证人取得联系,争取该二证人配合,澄清事实,还原真相。
四、提取证据的注意事项
一是要避免取证风险。在与该二证人接洽过程中,特别注意不要干扰其回忆过程,要让其自主回忆、自主书写、自愿作证;
二是要注意取证策略。由于时间过于久远,该二证人可能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在取证策略上,可以先要求对方出具直接澄清材料,如对方顾虑较多,可以采取发起民事诉讼,以达到固定基本事实的目的;
三是要注意以情服人。申诉人在毕业不久即遭受不白之冤,并因此而导致后续29年内的人生轨迹发生根本改变。该二证人均系申诉人校友、同事,要注重解开与其间的心理芥蒂,争取其主动配合;
四是要树立恒心信心。申诉人遭受不白之冤,并导致整个人生轨迹发生根本性改变,令人唏嘘。但也需要看到,90年代初期的司法环境与今日不可同日而语,当日当时的证据要求、取证手段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是一种时代性的局限。近30年时间跨度下,相关证人也可能会存在记忆模糊等问题。本案在推进过程中,必定还会遇到各种各样不可预知的苦难和阻力,对此,申诉人要树立恒心信心,坚持以法律和证据为出发点,合法推进申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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