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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涉外律师怎么收费,涉外律师主要处理什么案件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2 11:40:39


律师如何做好涉外诉讼业务-以几起涉外案件为视角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交往及贸易的增长,涉外民商事诉讼日趋增多。我们梳理汇总了近期代理的几起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将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心得体会总结形成本文,仅供大家参考。

一、选定/审查案件管辖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重大涉外案件,也即一般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通常情况下应当由区或县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级别管辖和归口管理的角度细化了各级法院的管辖权;同时又在2020年修正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涉外案件类型角度规定了各级法院的管辖权。

所以我们在代理起诉或应诉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不仅要分析案件是否存在约定管辖、专属管辖等特殊情形,还要注意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并非“重大涉外”民商事案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要根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标的额等角度具体判断,避免在起诉时选错管辖法院而浪费时效或者在应诉时忽略管辖问题导致案件存在程序瑕疵。

二、委托文书要履行公证、认证手续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3条至527条详细规定了涉外民事主体在中国法院参加诉讼时应当就身份证明文件及委托中国律师代理时所出具授权委托书的公证、认证手续。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国港澳台地区对于相关文书的公证、认证手续又与外国民事主体有所不同:

1.香港、澳门两地的手续基本相同,即该两地的民商事主体委托大陆律师参加诉讼时,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公司加盖核验专用章转递即具备法律效力。

2.台湾地区民商事主体委托大陆律师参加诉讼时,身份证明文件及委托手续相对特殊,建议参阅司法部关于印发《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的通知。此处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印发了《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该通知第二项第17条规定“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转交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公证认证或者履行其他证明手续。”这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特定主体参加诉讼的相关手续,但对于不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当事人而言,在委托大陆律师参加诉讼时,仍应当履行必要的公证、认证程序。

三、诉讼主体是否适格问题不可轻视

对于我们而言,案件所涉及法律关系中对于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通常情况下是较为容易判断的,如合同纠纷诉讼中的当事人是否为合同一方主体、侵权纠纷诉讼中的侵权行为人等。但特别情形下诉讼主体也可能存在不适格但不容易判断的情况。

以澳门地区《民事诉讼法典》为例,该法典第三编第41条规定:“分支机构、代办处、子机构、代理处或代表处得起诉或被诉,只要诉讼因其作出之事实而引致”,按照该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代办处、子机构、代理处都可以成为适格诉讼主体。但根据我国《民法典》《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来看,如果法人的分支机构、代办处等没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则无法作为成为诉讼案件中的适格原告或被告。

再比如,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以我国内地民办高等院校为例,尽管学界对于民办学校的具体法人性质存在不同认识,但民办高等院校的法人主体资格是确定无疑的,可以成为适格的诉讼主体。澳门地区的规定则与内地有所不同,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02017号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44条第1款规定:“根据本法律的规定设立高等院校的私法人,为相关院校的拥有人”;同时第3款规定:“拥有私立高等院校的私法人,须就有关院校运作及院校机关所作出的行为承担民事、刑事及财政上的责任;院校不具本身法律人格。”所以澳门地区的民办私立高等院校是不具备法律人格、无法作为诉讼适格主体参与诉讼的。

同时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我们近期代理的一起涉外合同纠纷就因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我方向法院提出该抗辩事实,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因此律师在代理涉外民商事诉讼时,因各国或地区的规定不尽相同,除了要了解查询与涉外法律关系相关的法律规定,也要对涉外民商事主体的主体资格进行调查了解,以避免存在不可逆转的程序瑕疵,导致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四、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律要深挖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各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在没有特别约定和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要依据该法的规定选择适用相应的准据法。

虽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查明外国法律的义务,但对于代理律师而言,对准据法进行充分的检索和分析,不仅能够确保及时高效地与法官进行沟通、传达准确的代理意见,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案件的顺利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在检索查阅外国法律规定时,由于法的渊源、法的体系等存在差异,对于同一法律关系的规定不尽相同:针对同一法律关系的条文可能集中在某一部法律,也可能散见于多部法律;针对同一法律关系,我们国家法律调整范畴与外国法律调整范畴的不同可能导致出现检索偏差或认知偏差;针对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也可能不尽相同等。

这就对律师的检索能力、知识获取能力、理解力、判断力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然必要时也可以委托诸如翻译机构等专业服务人员协助处理。

涉外民商事诉讼对比普通民商事诉讼而言,不仅程序上更加复杂,对于法律关系的理解、准据法的使用等也要求律师必须投入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去分析、研究,当然律师也可以从案件代理中丰富法律认知,提升执业能力和水平,进而为客户提供更优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总之,涉外案件是值得律师去研究和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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