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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撞人找律师,电瓶车撞机动车事故认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2 10:51:34

——刘小乐交通肇事案辩护纪实

电动车碰撞小车致人死亡 事故责任决定案件定性

文/曾庆鸿律师

【案情摘要】

2018年3月25日17时许,刘小乐驾驶轿车沿吉安市遂川县泉江镇银云安置小区道路由西往东行驶至世纪经典小区门口路段时,遇胡毛毛驾驶一无牌二轮电动车沿泉江镇银云安置小区道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该处,两车相撞,造成胡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次日,遂川县公安局以刘小乐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辩护意见】

曾庆鸿律师作为刘小乐的辩护人,经调查取证后向交警部门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刘小乐不承担主要以上事故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有,一、受害人胡毛毛骑车通过无红绿灯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侵犯刘小乐车辆的先行权,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和主要原因。二、胡毛毛无证驾驶无牌超标电动车,其违章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三、违停在十字路口右侧(从北往南方向)的白色小车有碍车辆行驶视线,是事发的原因,具有一定责任,应将该车纳入本案范围。综上,胡毛毛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侵犯对方先行权,其过错行为具有突然性、主动性,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较大,是事故发生主要原因。

【案件结果】

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刘小乐、胡毛毛的违章行为对事发均有同等作用,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此,刘小乐负事故同等责任,造成一人死亡,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

【心得经验】

1、越早介入刑事案件,律师对案件的辩护空间越明显。据经验表明,刑事案件犹如开车上高速公路,刑事立案标志着进入高速公路,按照交通规则只能前进不能后退,最佳办法是找最近的出口,刑事案件也如此,案件程序越往前走,最终判刑的可能性越大。本案发生三天后,律师介入,第一时间调查取证,向交警提交辩护意见,最终获得交警认可。

2、重视现场勘查,换位思考寻突破。所有案件均有现场,有的是实物现场,有的是虚拟现场,现场肯定有相关痕迹、物证等物质,对于证明案件经过有重要价值。我的执业经验表明,亲临现场勘查总会有“惊喜”,因此,我代理的案件,尤其案件事实有争议的案件,我会去现场勘查,模拟侦查实验,体会当事人的犯罪经过,重构现场。本案中,我驾车到案发现场,模拟当事人开车情景,发现违停在路边的白色小车影响电动车驾驶人的视线,对事发具有原因力。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注:本文涉及的人物均为化名,文章仅系本人的办案总结或者学术探讨,其观点不对任何人、任何单位批评或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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