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霍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7月27日,《法治日报》微信公众号刊发《女子搭同事车撞树受伤后截瘫,法院判赔172万》。报道经各大媒体转载后,引发网友“让不让人搭顺风车”甚至“做不做好事”的热议。近日,此案主审法官林世艳对此案进行了判后答疑。
疑问一:董某有偿乘车,属于“好意同乘”吗?
据林世艳介绍,王某对这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是依据霍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
2020年12月,董某搭乘同事王某的机动车上班。途中,王某驾驶汽车在冰雪路面行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边的大树,造成董某身体严重损伤、车辆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全部责任。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王某应对董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按照双方的搭乘惯例,董某属于有偿乘车,法院没有认定双方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好意同乘”,也因此没有减轻王某的责任。
疑问二:172万余元赔偿金是如何确定的?
林世艳表示,经过鉴定,事故造成董某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脊髓损伤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事故给董某造成严重后果,经过工伤认定赔偿后,董某仍需负担274788.23元医药费,属于工伤未报销部分。
考虑到原告伤残达一级,遭受较大的精神损害,应给予精神抚慰金,依据损害后果、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综合认定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
另外,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试行)》等规定,依法认定,被告需要赔偿原告特殊期限护理费124880元、完全护理依赖费用443910元(暂计5年)、残疾赔偿金69676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4050元、鉴定费94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480元、营养费4620元。
事故发生后,原告及家人多次往返医院、鉴定机构。据此,法院酌定交通费为20000元。
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万元,因此,被告共计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172万余元,5年后发生的完全护理依赖费用,原告可另行主张。
疑问三:被告提到的“填平原则”是什么?为何本案不适用?
庭审中,被告认为,事故发生后,原告通过网络募捐活动获得捐款305737.09元,霍城县教育系统捐款合计151915元,应当根据填平原则,减少被告对原告的赔偿。
填平原则是我国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简单来说,就是权利人损害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避免案件当事人恶意通过诉讼进行盈利性活动,法院对于赔偿依据填平原则进行处理。
林世艳认为,本案中,捐款者的目的是帮助患者,而非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本案不适用填平原则,遂驳回了被告的诉讼请求。
疑问四:目前,该案是否生效?案件进展如何?
林世艳表示,目前,被告已提出上诉,案件依法进入二审程序,最终结果需等待二审判决。
此次事故给两名当事人都造成了巨大影响:一个终身残疾无法正常生活,一个背负巨大经济压力。从某种程度上说,这场官司没有赢家。在此,提醒所有司机,驾车上路时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为自己负责也为他人负责。
好人不难做!搭载朋友要注意这些问题
不少网友表示:“好人难做,不能乱拉人啊!”“车位空着,也不能搭载他人!”“朋友之间不出事还好,一出事变仇人,宁愿不拉朋友!”
拼车节约资源、节省成本,本来是好事,但如果出现意外,就会产生很多问题。
如何既能体现公平公正,又呵护人与人之间的善意呢?针对此问题,记者采访了法律和保险业界的专业人士。
为什么“好意同乘”只在部分情况下减少驾驶员的责任?
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闫璐说,法律条文的背后,是一种司法价值导向的宣示。
“好意同乘”是驾驶员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从法律上来说,具有无偿性、非法律拘束性、双方合意性3个特点。
民法典从鼓励人与人之间良好社会交往、弘扬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明确在一些情况下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但对于驾驶人而言,应始终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对同乘人的生命健康给予高度重视。因为“好意同乘”不意味着同乘者甘愿自担风险,驾驶人不能因为无偿的好意行为就否定自身对同乘人安全所负有的责任。
法律维护善人善举,但无偿帮助并非是可以完全免责的借口。驾驶人在驾驶全程应秉持审慎的注意义务,以保障乘车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同理,乘车人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也应时刻遵守安全文明乘车规则,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综上所述,法律对“好意同乘”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一种平衡:保护乘车人的健康权与肯定驾驶人的善意施惠之间的关系,取法理与情理之间的“最大公约数”。
既然“好意同乘”存在风险,那么如何才能有效避免“好人难做”的风险呢?
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闫璐说:搭同事顺风车、拼车既可以增进感情,又可以节约资源。虽然风险存在,但发生交通意外的只是极少数,大家不必因此而过于担心。
在搭载朋友时,一方面驾驶人(好意人)应当自觉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另一方面,搭乘人应提高自身的交通安全意识,无论坐在前排、后排,都要自觉系好安全带,有义务提醒驾驶人谨慎驾驶、安全驾驶。
如果是长期搭便车的同事或朋友,可以在适当的时候,选择以其他方式回馈对方的善意行为。双方之间保持无偿的“善意流动”。
有网友提到,双方之间签署“生死免责协议”“上车前先承诺免责”,从法律上来说,如果车主对交通事故有过错,造成搭乘人受伤,这种约定是无效的,不能作为车主免责的依据。
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如果担心承担风险,可以选择拒绝搭载朋友;如果决定搭乘同事,那在驾驶过程中要始终将交通安全放在首位,遵守交通规则,小心谨慎驾驶。同时,搭乘人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自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在“好意同乘”的情况下,哪些保险能够降低风险?
新疆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李海彬介绍,现在很多车主都会为爱车购买保险,其中不少车主都会给自家车辆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驾乘意外险。这些保险在一定范围内也可以帮助车主降低风险。
举例来说,车上人员责任险不分车辆性质,不论营业性质还是非营业性质,发生事故后都可以获得理赔。但理赔的金额根据保费来确定,比如,霍城县发生的这起案件中,保险理赔金额为1万元。
驾乘意外险是现代生活中很多司机会选择的险种。这项产品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保障责任跟人走,另一种是保障跟车走。现实中选择较多的是跟车走,即:不管车辆的驾驶员是谁,乘坐人是谁,只要在被保险车辆上,就能得到保障,解决乘车人的保障问题。
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乘车人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能获得一定保险赔偿,降低损失。经常搭乘朋友或同事车辆上下班的人,可以考虑为自己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李海彬提醒,风险无处不在,也是无法避免的,意外来袭,拥有一份意外保险,会大大增加应对能力,提高对风险的抵抗力,为自己和他人增加一份保障。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 张秀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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