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0年12月,原告东莞市兴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市瑞安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沃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松之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俏康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ZL20113049513.8体温计外观设计专利,请求法院判令四位被告立即停止生产、许诺销售、销售涉案产品,并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相关模具,并请求法院判令四位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一、面对突如其来的起诉,四位被告共同上门求助。
早在2011年12月21日戴新舟申请了名称为“体温计”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与2012年5月16日获得了授权,专利号为ZL201130495013.8,该专利至今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2015年07月10日,戴新舟将该专利排他许可给原告使用,并在合同中赋予原告享有独立诉讼及获取赔偿的权利。在原告起诉本案四被告之前,原告曾在2017年就该专利起诉深圳市百乐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乐富公司),百乐富公司分别于2018年06月01日和2019年04月24日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而两次无效宣告都未成功,鉴于百乐富公司侵权获利较大,一审法院判决百乐富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百乐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2020年初,全球爆发新冠疫情,额温枪作为防疫物资十分紧缺,销量暴增。原告发现有很多涉嫌侵犯其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同行,从2020年开始向全国的法院大量起诉涉嫌侵权同行。2021年8月,本案四被告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原告起诉材料后,慕名找到广东鹏杰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专利诉讼的王启胜律师,王启胜律师分析完原告的全部起诉材料后,认为本案的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不近似,可以做不侵权抗辩,于是接受了四被告的委托。
二、对比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的外观形状,找出两者的不同点。
王启胜律师接受四位被告委托后,快速制定出应对方案,详细分析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找出两者如下不同点。
首先,王启胜律师从原告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引用了10个对比设计进行分析后明确指出:“体温计整体为手枪形的设计较为常见,是本领域的惯常设计,一般消费者会更关注该类产品整体比例和各部分具体形状的设计变化”。
其次,王启胜律师对原告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如下详细的外观形状对比:
1.主视图
两者的相同点:两者整体为手枪形,由水平的探测部和竖直的手持部组成,两部分约呈90度连接。
两者的区别:
①整体图案构造不同;
②手持部的轮廓、横截面形状不同;
③探测部的前端盖上探测口的位置、形状不同,探测部与手持部的长宽比例不同;
④探测部与手持部之间的连接方式不同;
⑤手持部顶部的开关按钮形状不同以及开关按钮上的图案不同。
比对结果:
两者以上差别对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较大影响,两者的整体设计风格差别较大,因此,两者的主视图不构成近似。
2.后视图
①整体图案构造不同;
②手持部的轮廓、横截面形状不同;
③探测部后端面形状不同。
比对结果:
两者以上差别对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较大影响,两者的整体设计风格差别较大,因此,两者的后视图不构成近似。
3.左视图
两者的区别:
①探测部与手持部之间的连接方式不同;
②功能按钮大小以及其上的图案不同;
③功能按钮大小以及其上的图案不同。
比对结果:
两者以上差别对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较大影响,两者的整体设计风格差别较大,因此,两者的左视图不构成近似。
除以上外还详细做了产品的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对比分析。
综合以上对比分析,王启胜律师提出涉案专利整体为手枪形的设计为惯常设计,不应仅从整体形状比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及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的主要设计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三、认真负责高标准,王启胜律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反驳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
首先,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6-12(购买及收货公证书),王启胜律师发现其取证时间为2020年4月份,当时受新冠疫情影响,体温计作为紧缺物资售价较高,原告取证的被诉侵权产品售价在200元人民币上下,而被诉侵权产品的正常市价为30元人民币上下,原告取证时的售价远远高于正常市价,而被告出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大部分以正常市价售出,因此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四位被告的获利。
同时,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15公证购买电子回单、证据16公证费发票,王启胜律师还发现原告用于维权支出的费用仅为3270元,因此,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其请求的赔偿金额100万远远高出其证据支持的金额,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其次,根据委托人瑞安康科技公司、沃凯电子科技公司、松之佳科技公司、俏康医疗器械科技公司提供的收货公证书,可以证明沃凯电子科技公司、松之佳科技公司、俏康医疗器械科技公司三家公司销售的产品均来源于瑞安康科技公司,具有合法来源,因此沃凯电子科技公司、松之佳科技公司、俏康医疗器械科技公司三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诉讼终传捷报。
经过法院二次开庭审理,法官采纳了王启胜律师的不侵权抗辩理由,原告为减少自身更大的损失,于2021年12月0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法院与2021年12月16日出具裁定书准许原告撤诉。
功夫不负有心人,鹏杰所王启胜主任律师代理的四被告打赢了本次额温枪外观专利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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