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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找律师起诉,记者以曝光为名敲诈勒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2 09:36:21

“向媒体曝光”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向媒体曝光”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中客观行为中最主要的表现是威胁、要挟。那么,以“向媒体曝光”为由向商家维权索要财物的这一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就在于“向媒体曝光”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的威胁、要挟。

当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或者向媒体反映情况都是消费者维护自己权利的合法的手段。认定消费者“向媒体曝光”等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主要还是要看该行为是否具有威胁、要挟的内容,其次,要看该行为是否足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害怕,即主观标准的满足,是否达到使受害人心理产生恐惧的标准。“向媒体曝光”等行为本身并不具有威胁、要挟的性质。但是,行为人以“向媒体曝光”等作为自己实现权力的手段的时候,就可能具有了威胁、要挟的性质。例如,消费者等行为人向对方说,如果不给我所要求的数额,就会向媒体曝光,如果给了我要的数额,将放弃向媒体曝光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向媒体曝光”明显具有了威胁、要挟的性质。向媒体曝光本来是消费揭露商家的问题,但类似于像这种满足要求就不向媒体曝光,否则就曝光的行为目的已经不单单是通过媒体揭露问题,而是通过向媒体曝光来威胁、要挟对方,迫使对方交付财物。行为人只是运用向媒体曝光这一行为作为了威胁、要挟对方的手段,其显然具有了威胁、要挟的性质。

“向媒体曝光”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此外,当商场企业等,面对消费者向媒体曝光的事件,也是会感到恐惧的。消费者向媒体曝光后,当媒体大肆的将消息曝出去之后,很可能对商场企业的信誉等产生极大的影响,商场企业也很可能因此将会遭遇很大的损失,和消费者所要求的数额,商场企业因曝光遭到的损失很可能会大很多。应当认为,向媒体曝光的行为足以使商场心理产生恐惧,达到了主观说的标准。综合以上两点,此时的“向媒体曝光”的行为就具有了威胁、要挟的内容,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如果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也被确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当然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所以,“向媒体曝光”的方式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的。

“向媒体曝光”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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