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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代理费用,律师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2 09:08:43


律师费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是否意味着风险代理不受限制

这则规定,在北京做律师的你一定不陌生。

2018年4月1日起,北京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

想必你也和我一样,有类似疑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内涵如何,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与风险代理有无关联,是否意味着风险代理也全面放开。一直未有官方说明,律师们对此又甚少关注,请教之下也往往语焉不详,不妨趁着疫情空闲在家,对这一规定进行剖析,同时也抛砖引玉,希望更多朋友加入这一话题的讨论。

一、法律检索

1.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实施时间:2006年12月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律师费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是否意味着风险代理不受限制

产生疑问,婚姻继承案件中,只涉及身份关系如解除婚姻关系案件是否可以风险代理?或者说这里是否应理解为,婚姻关系就是一种财产关系?立法技术上评价,第11条中的除外情形,与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案件类型相比程度上是否相当。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实施时间:2014年12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律师费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是否意味着风险代理不受限制

主要变化:婚姻、继承案件,实行市场调节价。

同时产生疑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是否允许风险代理,风险代理收费是否可以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实施时间:2016年5月4日

时效性:失效(2018年3月21日因京发改[2018]522号而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律师费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是否意味着风险代理不受限制


律师费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是否意味着风险代理不受限制

虽该文件已失效,但参考意义不小。

从这一规定可以得到启发,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与风险代理并无直接关联。

同时产生疑问,此处的不得实行风险代理的法律服务情形,《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禁止的规定显然在列,工伤待遇、劳动报酬(应不包括经济补偿等)似也形成共识,但是否也包括婚姻继承案件呢?毕竟,允许风险代理,必然是对具体领域律师收入的一大利好,待进一步分析。

律师费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是否意味着风险代理不受限制

律师费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是否意味着风险代理不受限制

检索到一篇广强律所在2015年5月的博文,结论值得商榷。

二、典型案例分析

1.(2017)京0105民初47326号民事判决书

关键词:北京;离婚诉讼风险代理;合同有效;依合同约定付费

本院查明:合同约定:各方同意乙方采取风险代理方式收取律师费;律师费用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为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基本代理费10万元,作为案件调查取证、拟定诉讼方案、制作相关诉讼文书等费用,如通过乙方工作、甲方与相对方所涉离婚诉讼中获得最终生效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其他法律文书)确认甲方合法权益(其中股权部分按照公司净资产数额),则甲方应自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另行按照下述比例支付乙方律师代理费……

本院认为:《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2. (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608号

关键词:江苏;群体性诉讼风险代理;合同无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九条授权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律师收费办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本案中,鑫华公司6名职工代表代表356名职工股东与维世德所签订风险代理委托合同,委托维世德所作为诉讼代理人,不仅约定委托方先按50元/人缴纳先期费用,还约定待案件结束后委托方根据实得标的之10%缴纳律师代理费。该约定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且因该禁止性规定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一、二审判决认定合同中关于风险代理收费之约定无效,有相应依据。此外,维世德所为委托人申请鑫华公司职工持股会强制清算,结果是清算程序被裁定终结,潘怀俊等人并未在清算程序中获得分配。潘怀俊获得的股权转让款并非来自于清算程序,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维世德所要求潘怀俊将之后获得的股权转让款作为案涉合同项下的所得款项,按10%支付代理费,缺乏依据。

评述:依该判决可做推论,禁止群体性诉讼进行风险代理,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也进一步引出疑问,婚姻继承、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等是否有可能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毕竟表述方式不同?

一直以来有个执念,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可能是合同无效(暂不考虑其他情形),该法官的观点,违反依法律授权作出的部门规章,亦可能无效。

这一逻辑也可在最高法 (2017)最高法民终529号民事裁定书看到:

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制定依据和目的来看,尽管《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在法律规范的效力位阶上属于部门规章,并非法律、行政法规,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的明确授权,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而制定。据此可以看出,该管理办法关于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一致,都是为了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本案天策公司、伟杰公司之间签订的《信托持股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群体性诉讼案件的委托合同审理中,法官同时提出了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观点,可以说是补足了具体条款无效的观点,也可说是回避了,不予深究。

3.(2017)鄂0602民初1927号、(2018)鄂06民终244号

关键词:湖北;离婚诉讼风险代理;合同有效;结合指导价等因素(其实没有相应指导价)酌定

被告马玉琴主张原告代理案件系离婚纠纷,不得风险代理,故关于收费约定的条款应属无效。本院认为,虽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婚姻纠纷属禁止风险代理的案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之规定,上述办法属行政规章,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亦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故该约定虽违反相关部门的规定,但并不影响该约定的效力,对被告马玉琴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因此,本院确认《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

三、部分结论

有关于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往往考量的因素就是是否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从这点出发,暂无法得出婚姻继承、工伤、刑事诉讼、群体性诉讼等风险代理是否有效的确定性结论。

你没看错,没有结论也是结论。

婚姻继承案件已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得风险代理。

画个图好了。

原来是这样:

律师费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是否意味着风险代理不受限制

现在是:

律师费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是否意味着风险代理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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