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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的正确姿势,刑辩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如何做有效辩护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2 06:06:4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写进《刑诉法》,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类型的历史性转型,由权力型诉讼转入协商型诉讼,这一转型是司法发展规律的自然体现,其科学性、正当性、合理性是社会主义法治进步的应然和必然。

刑辩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如何做有效辩护?

不可否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其优越性,如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大大缩短办案时间,节约司法资源。

根据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新闻发布会公布的数据,2019年1至4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平均适用率27.33%;1至6月为29.67%;1至8月为36.5%;1至9月为40.1%,重庆、天津、江苏等省份平均适用率已经超过70%。从该项制度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适用率来看,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更何况是人设立的规范制度呢?

那么在制度运行的初期,由于适用时间短、相关规定不完善,控辩审各方理解不一等原因导致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那么就要求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要充分的、审慎的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不是你想象的只是在具结书上签个见证人那么简单,它不是表面上看的貌似“形式上辩护”,它是拨开形式外衣后赤裸裸的“实质性辩护”。

它要求律师对案件的定性、犯罪情节轻重、量刑幅度适用等了然于胸,如果做不到这些,律师却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了字,你就掉进了这个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众多问题的第一口“陷阱”。

第一个问题来了,也可能是最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那就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设立的看守所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在没有充分阅卷甚至是没有任何阅卷的情况下,莫名其妙就在关乎人自由刑的“协议书上”签字,你是辩护人吗?严格说不是。那你是什么?这时你只是见证人。

那么如果看守所值班律师制度设立的初衷只是让值班律师在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时起到见证的作用,那找谁不行呢?如果将来案件出现了问题,值班律师也就顺理成章的成了背锅侠?显然不是这个意思。他的初衷是解决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值班律师担起辩护人的角色,解决值班律师辩护权问题的关键是要解决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否则值班律师跟路人甲有何区别?真的只是在走“形式”了。

再看第二个问题,也是我写这篇文章最想揭示的一个问题,认罪认罚案件的法庭审理往往流于“庭审形式化”,与法治前进过程中要求的“庭审实质化”背道而驰。

这个问题不仅有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的初衷,更是对其顺利健康实施的一种伤害,更要命的是它极大的损害了被告人本应当享有的庭审辩护权。

这个问题的隐蔽性极强,需在显微镜下方能现出原形,举个案例予以说明。

一个轻罪名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始末:

1、犯罪嫌疑人在一审的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是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控辩双方达成了完美的辩诉交易,被羁押了近一年的嫌疑人看到了缓刑的希望,即使最终没适用缓刑,其对量刑建议也是接受的,最多再羁押半年就自由了,即使肚子里有些苦衷和委屈也就生生咽下了,只字不再提及。检察院也欢欢喜喜、屁颠屁颠的将案件诉至一审法院。

2、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法庭调查流于形式,辩护人对被告人不发问,对在案所有证据不质证、没有异议,被告人自己也当然没有异议了。法庭辩论阶段继续走形式,辩护意见如初犯、偶犯了,家庭困难了之类的云云,整个庭审半小时结束,“庭审实质化”沦为“庭审形式化”。

3、一审法院基于认罪认罚程序进行“庭审形式化”审理以后,义愤填膺的给检察院发去一个《函》,指出检察院认罪认罚量刑幅度及建议明显不当,建议检察院予以调整。根据《刑诉法》201条关于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处理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这么干,如果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4,检察院也不是吃素的,我都和被告人达成了协议,他认罪认罚,我给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你现在让我给被告人说,不好意思,哥搞错了,量刑建议给少了,要加点?我去,我这英俊帅气的脸庞将无处安放啊,哼,不改,坚决不改。

5,法院推开窗户望向隔壁公司检察院,看到的是一片阴云密布,英俊帅气的脸庞变成了猪腰子脸,长叹了口气,高昂着头颅写下了三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6、被告人拿到三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直接懵圈了,我是被“诈骗”了吗?原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骗人的童话吗?说好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呢?逗我玩呢?于是将自己当初签署认罪认罚时心里咽下的那口委屈和苦水重新翻倒出来,上诉到二审法院。当时一审“庭审形式化”中无异议现在都变得有异议了。

7、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写下了那永恒的八个字“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只得再次咽下那想倒而倒不出来的委屈和苦水。

至此,被告人的法庭辩护权被无形的彻底剥夺。

一审、二审法院在面对这种情形时,正确的姿势应该是怎样。一审法院在经过“庭审形式化”审理后建议检察院变更量刑建议后,要问问被告人啥意见?因为躺在菜板上的是活生生的被告人啊,之前说好的要从我身上切一块半肉下来,现在改成切三块了,最起码问问之前的认罪认罚还如从前那样轻松加愉快吗?我不认罪不认罚了啊,我有话要说啊。一审法院你起码要重新启动一次庭审吧,这次没有重启的庭审才应当是真正法治进步轨道上所要求的“庭审实质化”,针对“庭审形式化”的庭审中对证据有异议的部分这次要充分质证,认罪认罚程序下没发表的辩护意见这次要充分发表。一审法院这么傲娇,我们期待二审法院吧,他们水平高,应当会对一审“庭审形式化”所剥夺被告人辩护权这一实质性权利给予纠正,应当开庭审理,给一次被告人充分说话和辩护的机会。况且被告人都不认罪不认罚了,也符合二审开庭审理的条件。结果却总是不那么如人所愿,二审法院继续傲娇,无视被告人庭审辩护权,简单粗暴的决定不开庭审理。

避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这个问题,律师的正确姿势应当是这样的。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无论该案件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律师都应当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脑海里抹掉,从案件中剔除,就当这个制度从来没有来到律师的世界,我们本着对案件负责,对被告人负责,对法律的正确实施负责的态度,每一个案件无论是否认罪认罚,我么都要投入百分百的认真和努力,案件是否构罪,案件定性是否准确,被告人罪轻罪重情节是否掌握,量刑幅度是否清楚,只有将这些问题了然于胸,我们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才能确保被告人的庭审辩护权不被变相剥夺,即使在“庭审形式化”中我们也能做到“辩护实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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