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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1 22:53:43
【学法】看过来,这里有关于继承的法律知识

俗话说

家和万事兴

合理合法处分家产

化解家庭矛盾

是我们每一个家庭需直面的问题

那么

继承的方式有哪些

啥样的遗嘱是有效的

哪些情况下没有继承权

近日,在2019年“广州万事兴”系列活动第三期——“合法处分家产 化解家庭矛盾”法治宣讲咨询活动中,广州中院少年家事庭法官黄文劲结合“自书遗嘱”“打印遗嘱”“继承协议”等继承纠纷典型案例,向群众介绍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遗嘱无效情形,指导群众如何通过订立遗嘱和家庭财产协议等方式合法处分家庭财产,以避免没有必要的家事纠纷。

天河法院法官孙玉波从“为什么要继承”“以什么方式继承”“什么可以继承”三个方面,结合多年审判经验,对继承、遗产等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知识作生动细致的讲解。

哪些情况下没有继承权?

➣首先,胎儿没有继承权,但应保留继承份额。继承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是针对活人而言,因此胎儿和已死亡的人没有继承权。但根据《继承法》的特别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其次,丧失继承权有四种情况。

❶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不管杀害行为的动机如何,也不管既遂或未遂,均丧失继承权;

❷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强调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动机在于为争夺遗产,否则就不丧失继承权;

❸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只要情节严重,不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均丧失继承权,但是以后确有悔改表现,并且被继承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何为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多从手段、时间及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去认定;

❹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何为情节严重,司法解释明确了一种情况:即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最后,继承权可以放弃。

根据“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的法律规则,继承权可以放弃,但继承权的放弃必须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而在接受继承之后,因继承而产生的义务也是必须履行的。

什么样的遗嘱是有效的?

决定遗嘱效力的因素有以下几个:

❶ 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于18周岁或精神病人。

❷ 是否真实意思表示。

❸ 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尊重意思自治,只要立遗嘱人所立遗嘱没有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遗嘱是有效的。《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以上这三个要素必须同时满足,若其中一项不满足,即为无效遗嘱。

口头遗嘱有效吗?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分别是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所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也就是说,口头遗嘱只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才有效,而且危急情况解除了,就自动失效了。

遗嘱见证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三种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继承的方式有哪些?

我国继承法主要规定了两种继承的形式,分别是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另外,还有两种遗产处理方式: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在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另外,代位继承中的晚辈直系血亲和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发生时,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学法】看过来,这里有关于继承的法律知识

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例如,父亲与母亲离异,而儿子是自闭症,随母亲一起生活,父亲再婚后没几年就患癌症,由于自闭症的儿子没有生活能力,所以在分配遗产时就应当对他予以照顾,予以适当多分。

有无其他形式遗嘱?

以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为例,该类遗嘱是否有效,主要判断其能否反映被继承人最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尽量订立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遗嘱,避免所立遗嘱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被继承人郑某与老婆有三个子女,与第三者也生了三个子女,第三者和子女出示了一份打印的《遗嘱》,内容主要:郑某生病手术后,由妻子(第三者)照顾,现在身体状况有所好转,但担心病情恶化,放不下第三者的三个儿女,要把自己的全部个人财产给第三者的三个儿女所有。《遗嘱》下方“立遗嘱人”处手写签名为“郑**”,落款为“2013年2月19日”。

❶ 《遗嘱》内容是打印文字,并非被继承人亲笔书写,且无见证人在场见证;

❷ 《遗嘱》写明郑某身体健康有所改善,情况正常,其本人理应可以自书遗嘱相关内容;

❸ 《遗嘱》内关于第三者是其妻子的身份与事实不符。因此不能认定这份《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依法定继承方式处理。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

即便已经确定了继承的财产和份额

但遗产真正成为继承人自己的财产

还需要家庭成员之间的协助和配合

要顺利实现被继承人的遗愿

减少家庭成员间的矛盾和冲突

离不开家庭成员对逝者的尊重和缅怀

离不开家庭成员的理解和配合

尤其现实中有很多暂未得到官方认可的财产权利

需要家庭成员之间的自行协商、自觉履行

方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小编建议大家多协商沟通

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来妥善解决矛盾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 | 嘉琳

校对 | 乔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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