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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代写控告信,法律上无罪辩护的观点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1 21:42:07

从百度百科上获息,为常某做无罪辩护的郭京朝律师是河南广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该律师事务所内职务还是个主任。该律师事务所地址所在地为洛阳市九都路八十一楼上阳宾馆七楼内。

该所内有职业律师有周开元,王晓国等等九位律师。看起来规模也不是很大,应该也不怎么出名。这次常某请该所主任郭京朝亲自“出山”代理辩护,不知道他水平如何?

为常某做无罪辩护的郭京朝律师写的无罪辩护词水平如何?

下面是常某妻子贴出代理律师郭京朝律师辩护词主要内容,看看水平如何,我试着一条一条的反驳,让大家看看有没有道理。如果有道理,估计我也可以去当律师,为张老师辩护(开玩笑的,别当真)。

为常某做无罪辩护的郭京朝律师写的无罪辩护词水平如何?

姑且将郭律师的辩护当做“反方”辩护,我的反驳当做“正方”辩护,这样更具有说服力。

以下为常尧辩护人郭京朝律师庭审辩护词的主要内容。

反方:辩护人认为,常尧殴打张清林是违法行为,应受法律制裁。但其行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未达到犯罪程度,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

正方:

常某叫人当街拦截、谩骂、殴打张老师长达八分多钟,另外在殴打的过程中还安排他人拍视频传播给他人(网络)炫耀,其行为不但违法,而且已经达到犯罪程度,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一、基本事实

反方:20年前,班主任张清林因常尧在课堂睡觉,多次殴打、侮辱年仅13岁的常尧。证人证明,他将一块木板插入常尧后背衣服,像囚犯般站在教室。常尧向校长申诉,招致更多次殴打。

正方:

20年前,常某是一个怎样的学生?在学校有怎样的表现?20年前,13岁的常某公然在教室里睡觉,目无法纪,被教师批评后,还想殴打教师。张老师因常某经常违反纪律,导致班级其他学生也受影响,该班级学习风气,纪律也变坏,最终导致张教师的在优秀班级,评优评先,评职称等方面都受到影响,张教师情绪波动较大,忍不住体罚常某。被教师体罚后的常某不思悔改,还给校长投诉,张教师情绪一时失控,针对常某更多体罚。这最多只能算是张教师教育方法不当,不是故意侮辱,体罚常某,如果常某是好学生,张教师也不会有体罚行为。何况,20年前教师体罚学生比较普遍,张教师也不是顶风违纪,可以原谅。相反,常某经张教师批评教育后,不但不悔改,反而变本加厉违反学校班级纪律,处处跟张教师做对。

反方:一次张清林揪着常尧耳朵拉到课桌下,踢他头部七八脚。一次张清林用脚踢、用书本打,撵着常尧从教室前面打到后边,又从后边打到前面,将他打翻在地,用脚踩他的头。同学证明其殴打学生是常态。多名旁观同学,感到后背发凉和阵阵屈辱。

正方:

张教师在一次体罚常某确实比较严重,但是没有反方(被告)辩护词中那么严重,很明显反方辩护词中有夸张的嫌疑。如果反方辩护词中所言基本属实,那么也是事出有因。常某违反纪律,课上睡觉,扰乱课堂秩序,带坏一批学生,给班级荣誉,给张教师带来极大的影响和破坏,又因常某处处和张教师做对,迫使张教师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出手体罚严重了一些。但是,张老师体罚再严重,也是处于恨铁不成钢,但常某因此而怀恨在心20年,并在20年后拦路当街报复张教师的行为有着本质的不同。张老师体罚常某是出于教育教学的需要,是以维持课堂教育秩序,管理班级为目的体罚,即使体罚违反了相关教育法规,但出发点依然是好的,值得原谅。相反,常某当街报复殴打张教师并拍视频传播则是有预谋,有组织,主观故意的犯罪行为,两者行为相比较立马可以分出孰是孰非。

反方:常尧幼年受到多次殴打、欺凌侮辱,心灵受到极大创伤无法释怀。事发当日去钓鱼的路边,偶遇张清林,殴打老师并录像。

正方:

常某经过张教师的多次教育批评,依然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处处以破坏班级纪律为荣,处处和张教师做对,张教师逼不得已“因材施教”,用体罚的不恰当的方式来教育常某也是很无奈,谁知20年前常某没学好,20年后不但没有对自己在学校表现有所认知,还对张教师的教育当做是对他的侮辱,20年来依然不能释怀,当街有预谋,有组织,故意拦路谩骂殴打报复教师,可见常某为人心胸之狭窄,阴险狡诈。他当街报复殴打教师本已经是不可原谅,还叫人拍视频传播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无疑。

反方:录像显示从10秒到48秒前,常尧扇了张清林四个耳光,打脸部一拳;第2分48秒将车子踢倒,第4分58秒、5分55秒各向张清林胸部打一拳,以后没有再殴打他。

正方:看过视频的人无不紧握拳头想为张教师出一口气。视频传播网络的虽然只有短短的一分多钟,但是视频从头到尾却录制了八分多钟,谁知道八分多钟里,常某对张教师如何谩骂,殴打,恐吓?看此录像,比张教师当年体罚常某有过之而无不及,还一边打一边叫嚣“还记得我吗?当初……”,张教师面对自己的学生殴打自己,早已经懵了,连声道歉说“对不起,对不起……”,常某面对张教师的道歉,不但不停止违法行为,反而更得意忘形,叫人拍视频传给自己女儿,以及他人炫耀,如此行为,人神共愤。

反方:现场证人说双方均没有伤情,没有人听见常尧说过“见一次打一次”,绝非栾川实验中学所称殴打谩骂二十多分钟。录像传到网络前,张清林没有向任何人说。事发时学校放假,张清林家人、同事、邻居证实,张清林日常生活未受到太大影响。

正方:张老师被殴打后身心皆受到极大的伤害,本就不善于言谈的他更是整天沉默寡言,回家也不敢张杨,只能装作无所谓。甚至在家人问起脸上的伤情,他只能跟家人说“自己骑车摔跤导致受伤”,在教学上也没有因为自己学生殴打报复自己而消极怠慢,而是像没有发生一样继续兢兢业业的教书育人。张教师这样的容忍精神常人难以想象。虽说被殴打只是导致肉体上轻微伤,心灵上的伤害确实难以想象的,被自己教过的学生当街报复殴打,这种奇耻大辱世间罕见,是谁都不愿意再提起。估计,今后张教师再也不会睡得那么安稳,也会在被学生殴打的噩梦中惊醒。况且,现场证人都是谁?证人不都是常某身边一起拦路张教师的人吗?他们的证言绝对不可信。除非常某拿出之前录制的八分多钟的视频出来让大家看看,以正视听

反方辩护词言“录制视频传播网络前,张教师没有跟任何人提起”,这是很正常,这件事发生在任何一位教师身上都会是一生的耻辱,都不愿意再提起。反而,常某在殴打教师后,不但没有停手,还把视频传播给他人,网络等炫耀,这样的恶行难道还不足以证明常某人品有问题吗?事发时,张教师的隐忍五个月,被打掉牙齿往肚子里吞,一方面他也认识到了自己之前的过错,不想追究常某责任。另一方面张教师更不愿意提起这件事,而是装作无所谓继续像正常人一样工作生活。现在常某不但不理解,还把张教师的隐忍当做没事,把这当做无罪的辩护,其心可诛。两者相比较,可见常某无论在人品还是在其行为上都令人感到十分厌恶。

反方:常尧事后将录像传给两三个同学,明确告诉不要传出。侦查机关证实,录像被与常尧并不相识,网名“唐僧是和尚”的网友发到栾川群里,不是常尧向公共媒体传播。

正方:常某事后虽然没有直接上传网络,而且传给两三位同学炫耀欣赏,即使不是常某直接传播,但最后依然引起广泛传播,其影响和直接上传效果和影响相同。视频可以当做指控被告直接的证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反方:学校2018年12月16日写了《控告信》,张清林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控告信》发布至全国公共媒体,引起與情沸腾。

正方:

视频传播网络后,引起全国教师和网友的极大关注。学校发现常某殴打张教师视频后,为张教师讨回公道值得称赞,正义必将在学校和张教师这边。

反方:《控告信》将常尧描述为地痞流氓,社会渣孽,黑社会势力,隐瞒张清林当年多次殴打、侮导常尧的事实,媒体一面倒谴责常尧。常尧已说明是对20年前遭遇殴打、侮辱的报复,是个人之间恩怨,与老师群体无关,如果给教师群体造成伤害,赔礼道歉。

正方:学校的《控告信》真实的反映了常某的所做所为,并没有不妥的地方。《控告信》隐瞒张教师的体罚行为其实也是出于对张教师本人教育教学工作的认可。20年前整个教育的大环境下,教师体罚学生是普遍现象,体罚的出发点也是为了教育需要,只是方式不够恰当,可以理解张教师的体罚行为。但是,无论是20年前,还是20年后的今天,学生当街拦截报复殴打教师,并传播网络的现象极为罕见,常某可谓是古今第一人,这种行为严重挑战尊师重道的优良传统美德,不重判不足以平民愤。何况,体罚和报复两种行为和性质是不能相提并论。如果法院法官判刑常某5年,常某是不是也要怨恨20年后当街报复法官呢?

二、常尧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犯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

反方:《起诉书》认定常尧拦截、辱骂、恐吓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行为人犯罪目的和动机的特征: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常尧不是出于流氓动机的无事生非,无故、无理由的殴打,而是针对张清林20年前殴打侮辱自己的报复。其行为不符合构成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要件,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责任。张清林没有达到轻伤标准,常尧不构成故意伤害犯罪,只能以《治安处罚法》处罚。

正方:《起诉书》陈述和认定常某构成寻衅滋事,事实明确,证据确凿,认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常某20年后当街有组织,有预谋故意报复张教师,并拍视频传播网络,其是以发泄情绪为目的,以体罚为名报复教师只是他寻衅滋事的借口,目的是无事生非,导致张教师肉体轻微伤,精神出现一定障碍的后果,严重影响张教师的工作和生活,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犯罪的构建,构成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

三、常尧行为没有达到寻衅滋事罪规定的情节程度。

反方:(起诉书) 认为:“常尧当众拦截、辱骂、殴打张清林,录制视频让他人观看,导致视频网络广泛流传,严重影响张清林工作生活及家庭安宁,引发尊师重教传统美德的非议。影响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正方:

《起诉书》根据常某当街拦截报复张教师的既定事实,以及常某所录视频为证,另外根据张教师本人亲身口述认定常某寻衅滋事并无不妥。常某殴打是事实,并传播网络引起公愤也是事实,认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反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恶劣的情形。常尧没有多次也没有持凶器拦截、辱骂,张清林不属于精神病人、残疾人等,没有自杀、精神失常,不符合前四项规定。

正方:常某符合第一、二、三、五、六条中的“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以及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的”行为。张教师本人亲诉“其本人本来不愿意跟别人提起,被打掉牙齿往肚子里吞。回家还谎称是自己骑车摔跤。此外,视频传播后,买菜都不敢出去,生怕被别人认出指指点点。工作中不知如何教育学生,越来越沉默寡言,身心受到激极大伤害,精神压力极大。”,可见,常某其行为已经造成张教师工作生活严重影响,行为恶劣,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无疑。

反方:事情发生后,张清林没有对家人说,开学后正常上课。视频出现后天天锻炼,没有影响上课教学。无证据表明严重影响工作生活。

正方:事后,张老师精神压力极大,因为被自学生当街拦截报复殴打谩骂的行为对一位教师来说是最大的耻辱,这不是一件光荣的事,不会愿意跟家人,同事,朋友诉说十分正常,这是正常人都不会做到的。开学后,张教师忍辱负重,继续上课,视频传播后没有引起广泛关注之前天天锻炼,现在则是躲在家里不好意思出门,甚至庭审期间,也因为精神压力巨大不愿意出庭,身心已经疲惫不堪,全国人民都在关注,这些证据都表明常某行为严重影响张教师的工作生活,以及精神方面。

综上所述,常某行为恶劣,开创当街拦截报复殴打谩骂教师之先河,古今殴打教师并传播网络造成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的第一人。另外在事后五个月内没有一丝悔改,引起关注后道歉也不真诚,还试图用同学证明,村民联名,父和妻发文引导舆论,请律师做无罪辩护,利用金钱收买张教师等方式来开脱罪行,完全没有改过自新的意思。所以,建议给常某量刑3年以上5年以下的刑罚,外加30万的精神损失费赔偿给张教师,并向张教师真诚道歉,不计前嫌握手言和,方才体现法律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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