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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找原告律师和解,原告想撤诉 原告律师不肯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1 21:30:21

原告针对某个矛盾有权对被告提起诉讼,也同样也有权利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这是原告自己根据情况自愿的一种主动行为,当然还有另外一种,法院根据对于的情况,作出按撤诉处理的一种结果。最终这两种方式的撤诉,都会形成这个矛盾纠纷案件法院不再审理,就此作为终结的一个后果。

首先说,原告主动撤诉的情况。

1、 一般发生在两种情况下。

一是原告与被告和解了、矛盾解决了,再继续起诉已经没有必要了,所以为了省时省力,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的申请,使这个案件不再由法院处理了。

或是虽然没有最终解决矛盾,但是原告作出让步了,同意再给予被告一段时间观察,所以也会撤诉,常见的就是离婚案件中,经亲朋好友劝说,原告决定再给被告一个和好的机会,或者为了夫妻感情、或者是为了孩子的成长,总之是原告妥协了。

二是,经过了一些法庭调查,和对方进行了一定意见互换,原告忽然发现起诉的被告、或者起诉的情况、再或者起诉所依据的证据,存在着错误或极大的问题,如果将错就错下去,法院最终的裁判结果可能会对原告极为不利,而且这种极为不利的结果作出后,就更难以更正过来,这时为了立即阻断这种不利情况的继续发展,原告会作出策略性的撤退,也就是撤诉,以求有新的机会能够补正发现的错误和不足后,重新起诉。

2、撤诉这个行为一定要在法院受理后、作出裁判前,向法院提出来,否则法院都已经制作并下发裁判文书了,再说撤诉就晚了。

3、撤诉可以向法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也可以口头提出来,不过如果是口头的话,法院是要对原告作个撤诉笔录的。

4、撤诉申请是由原告向法院提出了,不过还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准许,一般情况法院都会尊重原告的意思,裁定允许原告撤回起诉。

但是也有例外,如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了违法、违规的行为,会对国家、集体、他人利益造成损害,原告的撤诉不是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为了规避法律,那么这种情况下,法院则回驳回原告的撤诉申请而继续审理。

其次说,虽然不是原告主动撤诉,但是也是因为原告的一些行为,而被法院当作撤诉来处理的情况。

1、在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后,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同时向原告通知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进行缴费,但如果超过了规定的这个缴费时间,原告仍旧没有缴费的,那么法院就会认为原告没有立案想法及行为了,就会将这个案件当作原告撤诉的情况。

2、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起诉材料也缴费了,法院就会安排开庭时间,向原告致发开庭传票,要求原告按时按地点出庭参与庭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庭审当天原告没有正当理由还是未能够到庭的,法院也会作原告撤诉处理。

这里强调下,如果原告有委托律师作为案件的诉讼代理人,除了离婚等这类身份关系案件外,原告就可以不出庭了,更不受前面这种被当作撤诉情况的限制,毕竟有律师在代理原告出庭。

3、原告虽然出庭了,但是因为在庭审中因为情绪激动或其他未经法庭允许的情况而中途退庭的,也会被按照撤诉处理。如果是正常需要,原告可以向法庭提出来,一般情况下法庭会允许庭审中间休庭,略作休整,但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还又给法庭甩脸子的,法庭自然也不会惯着了。

最后,从民事案件我们再延伸多说一点,在刑事案件上,受害人如果就刑事案件报案且经公安机关侦查也正式受理立案了,就不能撤回案件了。

常见的是两人打架,其中有人伤的比较重,当时报警了,但是事隔一段时间,双方又达成相互的赔偿和谅解了,希望公安机关能够撤销刑事案件,这时候因为伤者的伤情,已经构成轻伤或以上的程度的,公安机关可不会如双方所想的那样,当这个案件没有发生过了。

刑事犯罪行为已经成立,势必要接受法律的相关惩处,只不过也会考虑双方赔偿和谅解的情况,可在最终处罚上从轻而已,但伤人者的档案上案底是肯定要有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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