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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出己出庭还是找律师,民间借贷纠纷开庭后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1 15:13:20

庞红兵: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应当出庭

(配图:著名律师庞红兵受邀参加国内相关学术论坛)

按照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构造,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都有权委托包括律师在内的代理人出庭应诉,如果当事人不出庭的,也可以特别授权代理人,让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这样的制度构造,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当事人,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当然,这里也有例外,就是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尽管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但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意外,仍应出庭;却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也就是说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一般情况下因出庭应诉,即便委托了诉讼代理人仍应出庭。民诉法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很大程度上考虑到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且系家务纠纷,比较复杂,诉讼代理人一般不可能知悉细节特别是涉及夫妻感情的事情,为了更好的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才有民诉法第六十二条离婚诉讼的特别规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民营企业融资越来越难,民间借贷盛行,民间借贷纠纷呈现爆炸式增长,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越来越复杂,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多的压力和挑战。对此,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又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纵览该规定,比较全面的规定了合同主体、合同效力、举证责任、借款利率、保证责任、虚假诉讼等,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提供了依据。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是,民间借贷纠纷远非一张借(欠)条、一纸合同那么简单,有以买卖为名行借贷之实的;有以合伙为名行借贷之事的;有以虚假民间借贷逃避债务、转移资产的;有以借贷为名进行非法交易的等等不一而足。同时大部分民间借贷不是单笔,而是多笔,有借有还,利息约定不明,本金和利息交织在一起,这就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如果这样的借贷纠纷当事人不出庭阐明事实,仅仅代理人出庭应诉很难回答借贷的具体事实,法庭就很难查明本案的相关事实,而目前的借贷案件除了查明原告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外,还应该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支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借贷是否属实。因此,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般应要求当事人出庭应诉,除非因为健康的原因无法出庭,但应就借贷的发生写详细的说明。

庞红兵: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应当出庭

(配图:在部分法治栏目中,庞红兵律师【中】正在做主讲嘉宾)

笔者近年来代理十几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当事人不出庭的情况下,都不同程度的面临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困扰。最近我在延安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是如此,因为原告拒不出庭而无法核实案件的基本事实,法庭上我问原告代理律师:

1、借条是谁出具的?

2、借条出具是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

3、出具借条时案外人某某是否在场、有谁能够证明?

4、借条上案外人某某的签名是否是本人所签?

5、出具借条时有没有对账?有没有证据证明对账?

6、借条中包含最初的本金是多少?利息是多少?利率是否超过年息的36%?

7、原告的资金的来源?

8、除在案的借据外有没有其他借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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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诸多问题,原告代理律师的回答只有三个字:不清楚!我向审判长请求让原告出庭,审判长也漠然视之。其实,原告之所以不出庭是因为他不是本案的真正债权人,而真正的债权人因涉嫌职业放贷而不敢出庭应诉。

笔者认为,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果上述这些基本事实都无法查明、落实,怎么能做出公正而令人信服的判决呢?而要弄清本案事实就非常有必要强制当事人出庭,只有这样才能及时查清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进而作出公正的裁判。

对此,希望能够引起最高审判机关的重视,及时修改民事诉讼法,在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的第二节“诉讼代理人”里面增加“民间借贷诉讼代理的特别规定”,明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就借贷事实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作者:庞红兵,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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