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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怎么找刑辩律师,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1 11:52:21


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小心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河南洛阳讯:核心提示

用人单位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拖欠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或者拖欠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4万元以上,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即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案情简介

嵩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从2012年至2018年在经营该公司期间共拖欠公司员工张某某等11人工资336988元。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月9日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限该公司杨某某于2019年1月14日前支付其拖欠的员工工资336988元,该公司未履行。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又于2019年1月18日向该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该公司杨某某于2019年1月25日前支付其拖欠的员工工资336988元,并罚款20000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逾期仍不支付。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月29日以杨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局立案侦查。案发后,杨某某于2020年初通过劳动监察部门将拖欠员工工资全部付清。

判决结果

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杨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已清偿所拖欠工资,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参考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可适用缓刑判决。


被告人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某未提起上诉。

律师说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等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即构成本罪:

(一)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这里要求行为人有逃避支付或者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这两种行为之一即可。如果是逃避支付,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支付。“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指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2.逃跑、藏匿的;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拒不支付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依法应得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等。“数额较大”的标准各省存在差异,我省规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八千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四万元以上,均属于“数额较大”。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如果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及时支付,则不构成本罪。

律师提醒

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本着诚信经营、合规经营的理念,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恶意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最终必然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赔了夫人又折兵。


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小心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魏俊卿律师

魏俊卿律师2000年开始从事律师执业,2017年2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授予“河南省优秀刑辩律师”,2018年被评定为二级律师(副高级),2019年9月被河南省律师行业党委授予“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2019年12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授予“2015-2019年度河南省优秀律师”。

魏俊卿律师诚实守信、勤奋敬业、法律功底深厚、刑法专业理论扎实,有着非常强的责任心、良好的执业信誉和职业操守,具有研究、分析处理重大疑难刑事法律事务的专业水平和专业技能。执业22年来,坚持依法执业、诚信执业。对每一个案件都会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反复进行研究,做到尽心尽力、尽职尽责、精益求精,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魏俊卿律师曾主办卫某某等22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私藏枪支案,李某某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王某某故意杀人案,李某故意伤害案,沈某某聚众斗殴案,赵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陈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非法占用农用地、妨害作证案,常某某危险驾驶案等数十起经典案例。他承办的多起经典案例曾在《人民法院报》作为参考案例刊登,并入选《人民法院案例选》《未成年人维权典型案例精析》《盈的秘密2:有效辩护的53个证据突破》《案例·策略·智慧——盈科律师事务所2020年优秀案例精选》《刑辩撷英》等专业书籍。

(编辑:马七斤 审核:霍铁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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