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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要拖欠余款,找律师要拖欠余款怎么办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1 11:30:46

【原告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

2018年,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裕佳公司签订了《北京市某育英中学水磨石工程合约》,约定原告从被告处承接水磨石地面工程。涉案工程在2019年6月交付,现早已投入使用,无质量纠纷。2019年6月17日,原告与张某结算,被告尚欠付原告194539元。后张某在2020年1月24日又支付3万元。

2021年1月9日,在同一张结算单上张某签字确认被告尚欠付164000元工程进度款。质保金为整体工程款10%即71893.3元尚未支付。被告称为达到付款条件,质保金未计入结算金额。张某本人系被告裕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唯一股东,其经常使用个人账户收取及支付裕佳公司的款项,且张某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故现要求裕佳公司、张某共同支付工程款。

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装修工程款235893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23589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20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裕佳公司、张某】辩称:

2018年我将育英中学的水磨石工程给了原告做,第一期给了原告20万进场费,原告开始干活。我总共给了原告48万元。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我只认可16.4万元,我只同意支付16.4万元。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同意支付。

拖欠工程款可要求支付利息,但以未约定的利率主张利息法院不支持

【人民法院查明】:

2018年,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与裕佳公司(甲方)签订了《北京市某中学水磨石工程合约》,显示乙方负责北京市育英中学水磨石工程全体施工,工程价格每平方米价格*整体工程施工面积,付款方式为工程材料进场甲方需支付乙方整体30%工程款水磨石面层铺平,甲方需支付乙方整体30%工程款,工程完工甲方需支付乙方整体30%工程款质保金为整体10%工程款,质保日期满一年后,甲方需支付乙方整体工程款……。双方认可涉案工程在2019年6月交工。

2021年1月9日,张某出具《某中学南楼水磨石地面结算单》,显示:面积6719平方米,……6719*107元=718933元*90%=647039.7元(扣除质保金后总价款),647039-480000元=167039元,北楼人工费50000元,余款217039元,补工2500元,扣除污染费25000元,217039元+2500元-25000元=194539元……张军2020年元月24日(春节间)支付3万元,证明,194539元,2020年24日支付3万元,合计余164000元,2021年1月9日,张某。同时,原告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主张张某在2020年1月23日转账5000元、25000元,并主张张某个人与裕佳公司财务混同。张某对此认可。

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依据结算单,被告应支付的款项为164000元以及10%质保金71893.3元,共计235893元。关于利息,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可双方无利息约定。

拖欠工程款可要求支付利息,但以未约定的利率主张利息法院不支持

【人民法院认为】: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裕佳公司就涉案工程签订了书面合同,且在工程完工后裕佳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出具了确认单,对工程量、应付款、未付款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故裕佳公司应就欠付款项包括质保金向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依据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裕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与裕佳公司应付工程款项存在混同,故张某与裕佳公司应就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款项共同负担。关于利息,双方未进行约定,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拖欠工程款可要求支付利息,但以未约定的利率主张利息法院不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院对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裕佳公司、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向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5893元;

二、驳回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9元(原告已预交),由裕佳公司、张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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