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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保外就医必须找律师嘛,梁雅丽律师:八旬老人申请保外就医被拒,保外就医有哪些限制?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1 08:18:07

河北省滦平县85岁村民李淑贤被判犯有寻衅滋事罪,获刑两年半。如今,李淑贤两次腰椎骨折,家属以“生活不能自理”为由申请保外就医,但是监狱方面拒绝了。

对于“八旬病妪不能保外就医”的质疑,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做出回应,承认李淑贤的确发生了自发性第十二胸椎压缩性骨折、自发性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等多次骨折,医嘱也要求“卧床静养”,但是监狱方面表示“观察其能够自主行动”,认为她尚未达到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标准,也不是“生活不能自理”,所以不能具备保外就医条件。

究竟何种情形能够申请保外就医,办理保外就医的必备条件有哪些?法制晚报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雅丽律师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梁雅丽律师:八旬老人申请保外就医被拒,保外就医有哪些限制?

保外就医的适用条件

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梁律师介绍,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种形式,根据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患有规定范围内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可以申请保外就医。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规定的“严重疾病”多达18类,有53种疾病,包括心肝脾肺肾各重要脏器的疾病、传染病、肿瘤、肢体脊柱损伤等。

65岁以上罪犯保外就医可适度从宽

梁雅丽律师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014年最高法、最高检等共同制订《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其中第23条将“生活不能自理”,界定为指罪犯因患病、身体残疾或者年老体弱,日常生活行为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的情形。

“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五项日常生活行为中有三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且经过六个月以上治疗、护理和观察,自理能力不能恢复的,可以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

这项《规定》还做出一个补充性规定:“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上述五项日常生活行为有一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即可视为生活不能自理。”

法定的是65岁以上可以从宽适用标准,而这位老人已是85岁的风烛残年,又经历了一次次腰椎压缩性骨折,哪怕不是在监狱里,这个岁数的老人多少能完全满足自主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这5项的?

梁律师表示,“生活不能自理”的标准有很大主观性,也属于狱政机构的自由裁量范围。但是,合法性标准和合理性标准是判断司法行为正当性的两大维度,不可偏废。

法律不能缺少温暖,对于这样这样一位85岁的骨折老人,从常人常识来看,老人想达到生活自理的状态还是比较困难的,而且对于这样的一个非暴力犯罪服刑人员,监外执行措施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监狱坚持收押执行,有违人道主义。

梁雅丽律师:八旬老人申请保外就医被拒,保外就医有哪些限制?

律师简介:梁雅丽律师,资深刑辩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辩八杰”之一。北京市律师协会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委员会委员、法制晚报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法制晚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中心主任、法制晚报首席法律顾问、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理事。先后荣获《方圆律政》“2014年度刑辩律师”称号、中国企业报“2017助力金融风险防范人物”大奖、法制晚报2017年度刑辩律师大奖、2017年度公益普法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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