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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律师找原告律师要证据 能如实提供吗,伪造证据的后果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1 02:32:46

作者:周志浩律师,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律师

众所周知,民事诉讼案件中,法官是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案件事实进行裁决,而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几乎都是各执一词,甚至还有案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加入,将原本已经针锋相对的原、被告争辩局面,搅成“一锅粥”。

天知道,趋利避害是人之常情,强调自身的优势,弱化其中的不足,进而再放大敌人的缺点,是各方表达自身观点的惯用做法。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简而言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不能光靠一方陈述,必须要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可见,证据才是案件的关键存在,掌握能够证明一方主张事实的证据资料,将为该方立于有利之境地。相反,缺乏证据且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便需要承担“证明不能”的不利后果。

千万别“伪造或隐瞒案件关键证据”,严重的会有牢狱之灾

根据我们专业律师团队众多办案经验以及与当事人、客户沟通的总结,绝大部分的当事人会不约而同地提出以下两个问题:“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不利局面?”、“我制造这样的证据,或者隐瞒、否认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是否可行?”

开门见山地说,问题一是正确的处理以及解决问题的方向,是为了更好解决问题,在多种处理方案中“寻找”正确而维护自身利益的最终方式。而问题二中的当事人已经主动提出应对问题的方案,想必该方案也是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提出可能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如方案正确,这必然是有效且节省时间的好提议。可惜,更多的是不可行的。而且有不少的当事人为了趋利避害,有的故意隐瞒对自己不利事实,有的“创设”证据为自己进行辩驳。本文正是告诫这部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如此行径,会造成比“证明不能”更严重的后果。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可见“伪造、毁灭、隐藏证据的行为”属于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严重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

以下例举两则真实案例:

千万别“伪造或隐瞒案件关键证据”,严重的会有牢狱之灾

案例一:

1981年,甲男与乙女在广州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儿一女。1987年,甲男与乙女移居美国。2018年5月,甲男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依法向乙女的户籍所在地址邮寄诉讼材料后,乙女的家人表示,其本人在国外,无法到庭应诉及答辩,并表示其会向乙女转达本案的诉讼情况。法院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后,对案件进行缺席审理。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准许甲男与乙女离婚,并对乙女于2009年购买的房产及售房款等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进行了分割。乙女在得知法院已作出判决后,办理了相关委托手续,由律师领取了判决书。

随后,乙女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在二审过程中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根据新的证据显示,2012年10月,美国高等法院家事法庭出具判决书解除甲男与乙女的婚姻关系。上述事实,甲男均未在一审诉讼期间向法庭如实告知。

案例一的结局: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遗漏主要事实未予审查,故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法院在重审期间认为,甲男向法庭隐瞒案件重要事实,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且涉案金额巨大,依法作出对甲男罚款10万元的决定。

千万别“伪造或隐瞒案件关键证据”,严重的会有牢狱之灾

案例二:

2018年12月,A男与B女在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购买房屋一套,其中首付部分由于A男创业期间经营不善,无法分担房屋部分首付,故最终以B女存款500万进行支付,并声称首付款全部由B女的父母资助,其中没有B女个人存款。2020年11月,B女向A男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主张该婚后房屋首付部分全部有B女父母支付,属于B女的个人财产。庭审中,B女提交证据:一份由男方签名确认婚后房屋首付部分全部有B女父母支付的字据。对此,A男未委托律师选择自行答辩,表示对事知情但否认签订该字据。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准许A男与B女离婚,并认定B女于支付婚后房屋的首付款部分属于父母赠予的个人财产,不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A男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委托律师在二审过程中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字据中A男签名进行鉴定,以及提交了相关银行流水交易证据。根据鉴定结果显示,字据中A男签名与真实签名存在较大差异(事实上字据是B女打印A男字迹的签名后,自行用黑色签字笔在原有字迹上描边所得)。再结合婚后房屋购买前B女银行账户一年内无任何大额收入,B女亦无法提供父母银行账户转账的有关记录。

案例二的结局: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主要事实认定有误,故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法院在重审期间认为,法庭认定B女伪造重要证据,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且涉案金额巨大,依法作出对B女罚款10万元的决定。

千万别“伪造或隐瞒案件关键证据”,严重的会有牢狱之灾

以上案例,甲男故意隐瞒其与乙女早已解除婚姻关系的事实。在明知自己与乙女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仍向法院起诉请求与乙女离婚并分割夫妻财产,导致法院遗漏案件主要事实未予审查;B女伪造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与甲男两者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故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其予以罚款。

律师再次提醒各位正在面临或者未来可能在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务必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尊重客观事实,耍小心机意图钻法律空子的最终结果,只能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同时,作为被告方,在接到法院通知后,也应当积极应诉答辩,如实全面反映案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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