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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建筑工程合同效力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31 23:46:12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争议解决,一直以来以数量庞大、事实梳理难度大、法律关系复杂著称。但我认为,对于越为复杂的案件,越要抓住解决问题的关键思路。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核心的争议解决思路进行探索,力求将核心理论回归到建设工程的争议解决实务当中。本篇篇幅较长,但干货在第一、第二点已完成概括陈述。各位看官如有具体疑问,请后台进一步咨询。


一、当审判人员在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他们主要在想什么?

我通过总结自己的办案经历与查阅近年各类型的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例发现,针对建设工程争议焦点问题,审判人员往往遵循以下核心思路进行裁判:


看这一篇就够了系列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二、当我们不谈论二级案由时,我们应该谈些什么?

(一)工程结算

1.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我们应当关注哪些变化,才更有利于结算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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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业主方具有合同优势地位的今天,承包方在法律上主要会遇到哪些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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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针对前文提到的风险转嫁条款,我们能用到的法律知识有哪些?

(1)可以依据格式条款或免责条款无效,直接推翻风险转嫁条款。

(2)分析是否有法律上的行权路径,可以支持主张合同整体无效,从而推翻风险转嫁条款。

(3)分析是否有法律上的行权路径,可以支持主张解除合同,从而降低风险转嫁条款的危害。

(4)可以绕过风险转嫁条款,直接根据公平原则请求补偿。

(二)工程质量

关于工程质量引发的纠纷,你必须知道的几件事:

1.最重要的事情——证据!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原因往往错综复杂,但审判人员审理案件,往往逃不出三件事情:一是纠纷原因,二是过错分配,三是责任划分。众所周知,在最后的判决中,究竟谁对谁错,关键就在于证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就决定了,举证问题往往是这类案件共同的难点。很多这类案件都是因为没有证据败诉。从证据角度讲,当事人应该保留相关的原始的、书面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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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案件走向的事情——合同要素!

前文提到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审理非常重视合同本身的约定,这就决定了,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对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如合同中有关工程量、工程款及支付方式、合同工期期限及逾期或顺延、工程质量要求、隐蔽工程的验收及中间验收、竣工验收、违约责任的认定与赔偿等要素,均对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解决有着重要意义。这就要求我们的当事人以及律师,在平日工作中要尽可能的培养建设工程争议解决的全局观和全流程观,不断积累经验,把握好合同要素这一关。

3.我们最不想面对的——工程质量鉴定!

在工程质量纠纷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关于质量是否达到合同标准,往往各执一词。在这样的诉讼中,质量检测部门的意见或权威机构的鉴定结论往往起到确定性作用。而工程质量鉴定的费用,是按照“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进行。因此,工程质量鉴定虽然是十分重要的工作,但它同时也是一件费时费财的事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贯彻“约定优先”的原则以及“契约必须信守”的理念。鉴定意见证明的事实如果在合同之中均有体现,就应当尊重合同在事实层面的价值。因此,我建议合同起草环节要尽可能的约定详尽,通过前期扎实的开展合同起草工作,在后期有效避开工程质量鉴定环节。

(三)工期

关于工期引发的纠纷,你必须了解的四个“期”

1.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存在于多种建设工程施工的书面材料中,如: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报告上的开工日期、开工令中的开工日期、施工许可证中的开工日期、竣工报告上的开工日期等等,以上这些开工日期可能与实际开工日一致,也可能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

司法实践中,主要参照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日期,若实际开工日期更早且合同约定以实际开工日为准的,以约定为准。

2.竣工日期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竣工日期主要分为三种情况进行讨论:一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是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是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工程交付时承包人未交付法定相关图纸、资料且发包人未使用工程的,视为未交付。

在实践中,一般情况下以发包方、施工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上的日期为竣工验收日期。由于发包单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主体的相对方,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权利义务的的主要承受人,发包单位对工程质量予以认可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必要环节之一。

3.合理工期

如果出现约定的工期明显少于定额工期或者合理工期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中有关撤销、变更合同的相关规定来向法院主张撤销、变更相关的不合理的工期条款。值得注意的是,撤销、变更应当在合同签订起一年内主张,而且必须通过诉讼来主张,而不能仅仅通过发函来主张。

4.工期延期

关于工期能否顺延的问题,实践中多以合同约定为准,在此我建议各位看官可以参考标准文本的通用条款第13.2条。实践中,人民法院还是会结合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裁判。

结语

事实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是非常复杂的。如开篇所述,该类型的纠纷存在法律关系复杂、合同约定不详尽、实务突发情况多以及证据难以及时收集保全等问题。因此,如看官在具体实务中有任何法律方面的问题,请随时与我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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