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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往回要自己的钱用找律师吗,退赔退赃还处罚金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31 17:33:39


作者:张霖律师,刑事辩护。

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3年律师执业至今,刑事案件实战经验丰富。

长期关注和钻研的领域:性侵犯罪(涉强奸、强制猥亵等刑事犯罪)、网络涉淫秽犯罪(涉组织卖淫、传播淫秽物品等刑事犯罪)、食品安全犯罪等。

精通粤语、普通话,曾代理不少刑事案件,取得较为理想的办案效果。

(联系方式:详见本号的置顶微头条)


作者:昨天开庭后,几个同行闲聊,有位律师吐槽他最近接的一宗刑事案件:他在法院阶段才代理该案,家属此前没请律师。家属经“高人”指点,在检察院阶段,东拼西凑筹到钱,代为退赔给受害者400多万元,顺利拿到刑事谅解书,犯罪嫌疑人也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谁知,到了法院阶段,恰逢最近严厉惩处涉养老类犯罪,必须从严处理。最终,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又是几百万)。


实践中,难免会遇到一个纠结的问题:假设筹到了一些钱,是用来退赃退赔呢?还是留着交罚金呢?

一、退赃退赔会对犯罪嫌疑人带来什么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发布《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对量刑指导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8条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第9条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作者在此处,必须敲敲黑板:“综合考虑……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以下”。换言之,能不能减,是需要综合考虑的,可以减,也可以不减;减多少,也是需要综合考虑的,比例可以高一点,也可以低一点。


二、缴纳罚金对罪犯会产生哪些影响?

在刑事判决中经常见到“判决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元”,这就是财产刑。

以作者所在的广东省为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就曾发布《关于加强罪犯财产刑执行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第三条,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应当纳入罪犯悔改表现综合考核的范围,并作为减刑、假释的重要参考因素。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积极缴纳的,在减刑、假释时可以适度从宽掌握;明显有执行能力而不执行的,应当从严掌握;确有证据证明具有执行能力而拒不缴纳的,不予减刑、假释。

该通知第十一条,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应当根据罪犯的悔改表现,并考察其履行财产刑情况,结合案件涉案款物数量及追缴情况、罪犯经济条件和状况、罪犯开支等情况,综合审查认定罪犯履行财产刑的能力,并区别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并已积极执行全部财产刑的,减刑幅度和假释条件可以适度放宽;能积极执行财产刑的,减刑幅度和假释条件可以适度从宽。被强制执行财产刑的应从严掌握。

(二)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具有暂不执行财产刑情形或者在考核期内已执行部分财产刑的,酌情予以减刑、假释。被强制执行财产刑的应从严掌握。

(三)罪犯没有正当理由不执行财产刑,或者申报情况不实的,可视为无悔改表现,一般不予减刑、假释。罪犯申报财产情况后,不能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的,减刑、假释应从严掌握。

(四)罪犯故意隐瞒财产拒不履行财产刑,经查证属实的,认定为无悔改表现,不予减刑、假释;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已获得的减刑、假释。但因重大立功获得减刑或者特殊情形适用假释的除外。

此处,再次敲黑板:“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应当纳入罪犯悔改表现综合考核的范围,并作为减刑、假释的重要参考因素。……积极缴纳的,……适度从宽掌握;……”、“罪犯没有正当理由不执行财产刑……可视为无悔改表现,一般不予减刑、假释。”换言之,交了罚金,减刑时会予以综合考虑。不交罚金,一般不予减刑。


三、结合办案经验,作者谈几点意见

1、退赃退赔是态度问题。

刑事会见时,有的犯罪嫌疑人振臂高呼我愿意认罪认罚。但是,却没有任何实际行动,你自己都不相信自己是真诚悔罪悔过,又如何说服法官呢?

所以,如有经济条件,还是要用看得见的实际行动去弥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法庭才能甄别你是真悔罪,还是假悔罪,进而争取对你有利的量刑。

2、财产刑是躲不掉的。

曾有当事人刑满释放后谈起,由于一直没交罚金,没办成减刑,管教说抓得严实在没办法。他就这么一直拖着,熬到刑满出狱,以为能混过去。其实,法院早已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对他名下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扣押。

所以,如有经济条件,缴纳罚金还是宜早不宜迟,大家都想能减刑早点出来。别心存侥幸,除非真的“破产”了。

3、避免用力过猛,用有限的钱,兼顾各方利益最大化。

文章开头提到那宗案件,显然是在检察院阶段用力过猛,400多万元都花在退赔上,仍然判了13年有期徒刑还被处罚金(又是几百万),家属心里必定是一万个不高兴。家属此前没请律师,而是找的“高人”。现在回过头来想想,“高人”究竟是好心办坏事,还是故意的呢?鬼知道……

大家都没有印钞机,也没有钞能力。

当事人已经入狱,家属去哪再找几百万交罚金呢?不交,又哪来减刑呢?

4、该案件带给我们的警示:

(1)口袋里的钱是有限的,必须花得其所,尽可能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

(2)刑事辩护,既要争取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也要准确把握法院的尺度,避免一开始用力过猛,后面无力回天。(PS:我审都还没审,你们前面都谈好定好了,我还有存在感吗?!所以,我要让你们看看我的存在感!)

(3)切勿听信“高人”忽悠。


特别声明:

办案是一个不断发现新思路、寻求新可能性的过程,欢迎交流。

本律师接受确有冤情隐情、确有一定理据的刑事辩护委托,唯此才有机会通过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不批捕、不起诉、无罪或罪轻、缓刑、或二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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