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看到朋友圈一直在刷屏潘均律师关于某北京大律师“白嫖”全国律师涉嫌虚假宣传的文章。
大意是某北京大律师开设了一个“法先生”公众号,碰瓷知名度很高的“法律先生”的公众号(该公众号以更新能力强,视角独特广受律师业内外欢迎)。他们利用碰瓷知名公众号进行引流进行第一次“白嫖”。
之后,利用网络技术通过爬虫技术挖掘对外公开的“裁判文书网”各地律师协会官网,获取全国律师的名字、律所、代理案件数等个人信息,再次白嫖官网。
然后,在公众号内镶嵌小程序,竟然堂而皇之挂上全国律师及律所的名字、职业年限、所在地以及胜诉率,并且每个人挂以2500-3000的咨询价格,以该律师的名义接受案件咨询、委托并进行“挂羊头卖狗肉”式的第三次白嫖。
这“一手三嫖”的招数可是把所有律师的三观都给震碎了,这就是资本的“智慧”吗?但是歪路子“智慧”并不长久,这个“法先生”的猫腻很快被律师发现,并且转发维权引起了高度关注。
笔者在仔细看过整个过程后发现,该平台涉及的相关人员很可能涉及刑事、行政、民事三重风险,但是相应的这场“闹剧”也应当为律师和律师行业带来一些启发。
01.
可能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或虚假广告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法先生”平台可能涉及假冒三方身份,第一是假冒或者试图和“法律先生”公众号的商标进行混淆引流;第二是冒充全国其他律师所在律所的商标;第三是知名度较高的律师的身份。
1、假冒“法律先生”公众号
“法先生”和“法律先生”首先从名称上就极易产生混淆,在微信平台搜索“法律先生”字样,假冒的“法先生”会出现在搜索栏的第二位。
如果从试图混淆两者的角度讨论商标的相同或者相似度,两者的LOGO并不相似。这就是对方京城大律师的警觉性了,他们游走在合法和违法的边界。本案仅凭这点是无法构成犯罪的,但是确实给当事人“法律先生”带来了困扰。
▲ 法律先生公众号及时作出声明
▲ 两者从刑事角度不足以达到混淆
但是是在打擦边球
2、冒用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名义
“法先生”公然在盗用的律师名字后加上律师事务所的名字,如果被冒充的律师事务所已经注册了商标,这就完全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标准是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
同时,“法先生”盗用其他律师、律所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违法所得如果在10万元以上,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以京城大律师的收费标准,想必随便一个案件就达到立案数额了。
3、假冒其他律师名义
注册商标,是指经商标管理机构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的注册需具备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冒用他人名字,一般不会构成本罪,但是也不排除某些知名律师已经将自己名字注册成律所商标的,此种行业在律师行业并不罕见。
至于“法先生”中所冒用的律师名义,并且在律师名字下备注胜诉0%是否构成对律师名誉的侮辱的问题。
侮辱罪中要求对他人人格、名誉进行公然侮辱,必须达到足以严格贬损他人人格、名誉,严重创伤他人精神的程度。本案并不属于该种情形,但是可能涉及民事侵权。
▲ 图片来自网络,香港的律师行
02.
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先生”的技术人员通过爬虫技术,大肆爬取各地律协、裁判文书网中关于律师的个人信息,其中可能包括律师名称、电话号码、所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年限等。上述律师的个人信息虽然是在各地律协、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但是这些信息显然只能用于非商业的、合法的目的。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 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法先生”利用爬虫技术获取律师的个人信息,又用于实施侵犯注册商标的违法犯罪,如果信息条数或者违法所得达到立案数额显然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并且因为本案爬虫获取、利用个人信息以及侵犯注册商标、虚假广告的行为,因为事实不同的行为,侵犯不同法益还可能被数罪并罚。
03.
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法先生”直接盗用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名义,以非律师人员身份招揽客户接受法律咨询和案件委托,因为律师行业是特殊从业行业,相关从业人员和律所都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如果未取得执业许可证超越营业范围从业、经营,将要承担行政责任。
此外,盗用他人名义经营或者签订合同,虽然很难证明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但是必然涉及对被盗用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名誉民事侵权,对被骗的客户的民事欺诈侵权,也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04.
一场闹剧带给律师和律师行业的启发
律师行业因为其从业的特殊性,无论是刑事辩护又或者民商事诉讼、非诉业务,都极其依赖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的专业程度。同时又因为行业的特殊性,不允许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传统律师往往是依靠做好案件提升口碑,又或者进行相应的宣传增加影响力,借此吸引客户。
但是与之相对的,客户在委托律师之前希望获取的律师的专业能力、职业年限、服务态度等却很难直接获取到。在注重客户体验的服务过程中,由于缺乏基本的信息要素,同时也因为律师不能承诺案件结果,这就导致客户从一开始筛选律师到进行委托,到结果出炉,一切都充满未知。律师和客户之间存在信息屏障,如果在交流和办案过程中存在疑问,又需要双方重复花费时间传达信息,甚至重复建立信任关系。
其实从客户角度出发,他们需要的并不多,只需要像美团或者二手车售卖APP一样,上面有商品和服务基本信息介绍,有客户的体验评价,有第三方平台出具的车辆质量检测报告等,以及第三方平台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担保、监督和售后。
将律师的名字、所在律所、服务态度甚至是案件的胜诉率都进行公开展示其实并不是一件坏事,这既增加了客户的体验感,又能使得客户在选择律师和服务时对结果有预期评估,什么样的律师对应什么样的服务质量水平以及服务价格,相关信息一目了然。只是有些人并没有把技术和智慧用在服务客户提升客户体验感,提升律师行业服务的数字化水平上,而是动了不该动的歪脑筋。显然无论是网络信息技术,又或者律师本身的服务水平,其目的都只有一个就是为了给客户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
作者丨龚振中、黄天源
来源丨资本如何“白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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