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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写错病历该找什么样的律师,一套完整的病历档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31 06:15:11

追寻真相,病历档案是重要突破口!

错换人生事件经过网络持续发酵,已成为妇孺皆知举国关注的公众事件。还原当年真相,已不再是一方当事人许女士的个人诉求,而是广大普通群众的共同呼声。无论是“误换”还是“人为换”,对于广大群众来说,都是不能接受的。

为什么说病历档案是重要突破口?

年代久远,管理混乱,查找真相确实有难度

二十八年,时间确实有点久远。假如真的是无心误换,作为当年值班医护人员来说,记不清楚既符合人之常情,也符合逻辑推理。因为每天都重复同样的工作,接生的孩子数不胜数。

如果一个单位管理混乱,员工工作就会懈怠,就会“偷工减料”。譬如说医院产科,本来病历书写要求是不能涂改,若涂改,必须当时重新誊写,或在涂改处签上值班人员自己名字。但因管理混乱,“涂改了也没啥”,医护人员有可能嫌麻烦,写错了直接涂改了之。

再譬如,按照产科管理规范,新生婴儿洗澡是一个一个来,但因管理混乱,要求不严,有没有护士图省事,给两个婴儿一起洗澡,洗澡后混淆了?也是有可能的。

假如真的是在管理混乱的前提下导致的无心误换,二十八年后,想不起来是符合逻辑的。

当然,即使是无心误换,当年的值班医护人员都还健在,应该出来露个面。哪怕就是一句话,“实在想不起来了”,对于公众质疑,也算一种“交待”。

前后矛盾的“金句”,各种假证,各种不合人之常情举动,不是有效证据

  1. 各种“金句”不能作为直接证据。当事人完全可以用“口误”或者“记不清”来解释。即使这样那样的“金句”与“人为换”有逻辑关系,依然不能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证据;
  2. 各种假证暂时不能作为直接证据。当事人完全可以各种理由解释,譬如躲避检查,譬如农村户口转城市户口,譬如为了某种其他目的。

当然,各种假证如果有人“追责”,或许也能通过“民转刑”转化为“错换”事件的侧面证据。但许敏女士没有权利直接对各种假证追诉。

3.各种不合常情的举动不能作为直接证据。譬如说,当策欲与杜女士握手,杜女士握拳“婉拒”;譬如说,二十八年后母子第一次见面,杜女士竟没有一滴眼泪;譬如说宽哥自己说抱着刚出生的策几个小时爱不释手,竟然辨不清策、威……虽然这一切不合常情的举动,如果转变角度看,能“反证明”一些什么,但依然不能作为直接证据。

寻求真相的突破口就在病历档案室

因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当年究竟是“误换”还是“人为换”,所以广大吃瓜群众再着急,也无法改变目前“错换”事件只能作为民事案件处理的现实。

目前的证据怎么寻找?怎么固定?

只能从病历档案室着手。

1,根据网络已经曝光的现有“涂改”病历复印件,许女士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给一个合理解释,尤其是当年在这些“涂改”病历上签字的医护人员出面解释;相关机关应该支持这样的诉求;

2,许女士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解释,本来应该有的完整病历,为什么“缺失”了,让当年值班的病历档案室人员出面解释;

3,那张眉头标注“某河医院”,与二十八年前医院还没改名“某河医院”,当时叫“第二附属医院”的病历复印件是重点。

许女士根据这张病历复印件明显逻辑错误,有权请求相关机关:

第一,调取许敏女士自己在某河医院的所有病历原件,在法庭上公开展示,让许敏委托律师查看。由于只调取许敏女士自己的病历,许敏女士申明放弃“隐私保护权”,相关机关应该支持这样的诉求;

第二,许女士委托律师在查看许敏女士病历原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近年新涂改痕迹,或新撕毁痕迹,那么申请相关部门进行各项技术鉴定,是合情合理的,相信相关机关应该支持这样的诉求。

如果许敏女士自己病历原件经过技术鉴定,确有近年新发生的“涂改”“缺失”痕迹,那么“民转刑”基本上没疑问了;

反之,如果经过技术鉴定,没发现最新“涂改”“损毁”痕迹,那么,追求经济补偿最大化或许就是许敏女士主要诉求。

所以说,寻找真相的重点是病历档案室。许敏女士提前申请“证据保全”也是当务之急。


追寻真相,重要突破口是病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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