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宁国找口碑好的取保候审律师推荐,最高检发布首批十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31 03:32:33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3月14日,省检察院公布了我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据统计,截至3月10日,全省检察机关共提前介入涉疫情刑事案件154件196人,批准逮捕47件53人,起诉61件66人,法院已判决46件47人。

案例一 隐瞒疫区居住史,女子涉罪被查办

1 月 22 日,易某琴之子黄某龙从阜阳开车前往武汉市接其母亲易某琴、父亲黄某光、弟弟黄某兵, 4 人同车一起回到黄某龙在阜阳市颍泉区周棚租住地点居住,易某琴等人未主动向社区报告其在武汉居住史。

1 月 25 日,社区工作人员陈某按照规定对易某琴、黄某龙、黄某光等人询问是否有武汉居住史等情况时,易某琴等人故意隐瞒武汉居住史。其间,易某琴不自行居家隔离,多次无防护出入浴池、超市等公共场所。 1 月 30 日,易某琴发病,当日至周棚卫生院就诊,随后被转至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隔离治疗。 2 月 5 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 2 月 17 日病愈出院。经调查,与易某琴密切接触人员有 8 人被医学隔离、 29 人被居家隔离。

2 月 14 日,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同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和颍泉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研究,认为犯罪嫌疑人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安机关采纳检察院意见,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侦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二 不配合疫情检查,繁昌男子被判刑

管某华于 1 月 18 日在武汉短暂停留, 1 月 26 日与妻儿共 4 人由湖北荆州返回繁昌县后,与父亲管某章、母亲汤某春共同居住。 2 月 5 日 19 时许,在防疫工作人员黄某、石某玲对管某华一户进行访视期间,管某章、汤某春不服从安排,强行外出,黄某报警。

民警与防疫工作人员向管某华家人宣讲防疫政策及法律规定,管某章夫妇与民警及防疫工作人员争吵。争吵期间,管某华从屋内拿了一把铁锹冲向防疫工作人员闵某,被民警夺下。后管某华用拳头殴打陈某魏等人,造成 3 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

2 月 20 日,繁昌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2 月 21 日,繁昌县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管某华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被告人管某华有期徒刑七个月。 3 月 5 日,繁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宣判被告人管某华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例三 卖假冒医用口罩,四人被立案侦查

2 月 2 日,合肥市新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磨店美食街查获两名销售医用口罩的犯罪嫌疑人宋某炳和李某和,查扣假冒“飘安”品牌医用口罩 9000 多个。

2 月 3 日,合肥市瑶海区检察院根据新闻曝光案件线索,要求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调查,查明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查处假冒口罩源头。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宋某炳和李某和出售的假冒医用口罩来自于上家朱某旭。 2 月 4日,执法人员对朱某旭在新站区仓库及办公室进行查处,共查获假冒“飘安”口罩 10 万余个。经查,犯罪嫌疑人朱某旭在疫情期间通过销售假冒“飘安”医用口罩获利 20 余万元。合肥市瑶海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提出侦查取证建议,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分别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立案侦查,对涉案 4 人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四 借卖口罩骗钱财,被判二年八个月

疫情期间,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主动联系朋友圈求购口罩的被害人季某,谎称有 KN95 口罩售卖,并将网络上搜索的口罩生产资质、证书、照片等发送给季某,以取得其信任。后季某从黄某某处购买 5650 个口罩并支付定金 9295 元。

次日,黄某某对季某谎称口罩已发货,要求支付余款 26300 元后即告知快递单号。季某支付余款后,黄某某便失去联系。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共计收款35595 元,并将所得款项用于赌博、偿还欠款以及个人消费等。

2 月 3 日,被害人季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宁国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就案件证据固定和侦察方向提出建议。 2 月5 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 2 月13 日,宁国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宁国市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3 万元。

案例五 非法狩猎六黄麂,三名被告人领刑

2 月 2 日,安庆市森林公安局宜秀分局接到群众报警称,安庆市大龙山林场小岭卡口工作人员在拦下的一辆面包车上发现了野生动物。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当场抓获崔某某等 3 名犯罪嫌疑人,同时扣押 6 只野生动物黄麂死体及 30 个钢丝猎捕器、橡胶袋等狩猎工具。 3 名犯罪嫌疑人对非法猎捕国家保护动物黄麂的行为供认不讳。

案发后,安庆市宜秀区检察院提前介入,通过查阅案件材料,围绕非法狩猎案的入罪门槛及定性标准、法律适用、证据收集方面,认为崔某某等 3 人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涉嫌非法狩猎罪,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院意见。安庆市森林公安局宜秀分局予以立案侦查, 3 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3 月 11 日,安庆市宜秀区检察院以崔某某等 3 被告人涉嫌构成非法狩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3 月 13 日,宜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 9 个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其他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缓刑 1 年。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赵明玉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