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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31 02:19:29

日前,从裁判文书网获悉,达州银行渠县支行的行长肖文艳、副行长何向前因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9000万元,导致该笔贷款尚有8700万元至今未收回。

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

经渠县人民法院查明,2014年2月初,重庆海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丰集团)副总裁燕某找到其曾经的老师达州市商业银行(现更名达州银行)渠县支行职工刘某,表达了海丰集团想向达州银行渠县支行贷款的想法。刘某将该笔业务介绍给达州银行渠县支行分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何向前,何向前便带燕某向时任达州银行渠县支行行长肖文艳进行了汇报。

其后,肖文艳带领何向前、信贷人员王某、李某孝到重庆海丰集团进行实地考察,海丰集团法人代表肖某安介绍了海丰集团的经营情况,表达了海丰集团向达州银行渠县支行贷款1个亿的想法。

2014年2月13日左右,海丰集团燕某、张某娟到渠县万兴酒店与达州银行渠县支行肖文艳、何向前、孙某成、李某孝、王某就该笔业务进行了详细的洽谈。在洽谈过程中,肖文艳表示达州银行渠县支行的贷款权限只有3000万元,超过3000万元则需要总行的审批。燕某听后就说海丰集团目前周转资金很紧,急需融资一个多亿,该笔贷款必须在当年3月中旬到位。

为了规避达州市商业银行总行对资金的监管,及时为海丰集团发放贷款,肖文艳等人遂向海丰集团人员提出了可以将海丰集团旗下三个公司(四川万兴文豪酒店有限公司、达州仕兴实业有限公司、渠县賨人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主体分别向达州银行渠县支行贷款3000万元的方案,同时将抵押物万兴酒店负一楼至五楼的房产证进行分证并分别抵押以达到贷款条件,双方于当天达成了口头上的贷款协议。

在口头协议达成之后,肖文艳安排何向前分管该笔业务。在贷前调查过程中,未对抵押物万兴酒店负一楼至五楼的抵押物权属问题、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还款能力、借款人借款真实用途作严格审查的情况下,便出具了同意贷款的贷前调查报告,并经过何向前、肖文艳层层审核。

据了解,肖文艳、何向前为了能帮达州银行渠县支行谋取更多的贷款业绩利益,采取了不召开贷审会,传签贷审会决议的方式通过并同意了向海丰集团三家公司放贷9000万元。贷款到账后,海丰集团款项用于归还其尚欠四川信托1亿元的欠款。

事后,燕某代表海丰集团以拜年的名义向肖文艳送了4万元的红包,向何向前送了4万元的红包,向李某孝、王某分别送了1万元的红包,向刘某送了2万元的红包。

最终,海丰集团由于经营严重亏损,在包括达州银行渠县支行等多家银行的借款均无力偿还。在法院查封资产过程中发现,万兴酒店负一楼至五楼在抵押给达州银行前就抵押给了其他公司,致使达州银行渠县支行无法实现胜诉后的抵押受偿权。截止目前,海丰集团旗下的三家公司合计欠达州银行渠县支行本金8700万元。

2018年2月12日,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达州银行渠县支行、欧萌公司、海丰集团等相关涉事单位就万兴大酒店负1楼至19楼形成了分配协议书,即由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欧萌公司在万兴大酒店负1楼至5楼优先受偿4120万元,万兴大酒店负1楼至5楼的余值由达州银行渠县支行受偿。

法院认为,肖文艳、何向前二人系单位违反规定发放贷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依法判决被告人肖文艳、何向前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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