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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人钱还钱找律师做担保,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31 02:19:03

平*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平*财险、 民*银行:

近期,本人(代指与本案有关的具体借款人,鉴于对隐私权的保护,借款人姓名相应隐藏)频繁收到自称是“平*普惠”、机构不明、身份不明的人员的电话骚扰、恐吓威胁,给本人的人格尊严、生活安宁、工作秩序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侵害和潜在威胁。这些不法分子是否为你们所聘用,他们的行为是否为你们所指使,本人无法确定,但是如果你们确有指使某些机构、人员通过隐瞒单位信息、隐瞒人员身份信息、以“平*普惠”名义骚扰、恐吓、威胁的方式向我索取钱财之行为,则请你们立即纠正这种违法犯罪行为。这些不法分子的行为,给本人的人格尊严、生活安宁、工作秩序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侵害和潜在威胁的同时,让本人对与你们之间有关的借贷问题有了重新的认识:

1.本金出借、本金收回、费用扣划等资金流全部由与平*普惠、平*财险具有直接关联关系的平*付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等机构实施,由平*普惠、平*财险控制。因此,本案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的非法行为,平*普惠、平*财险相当于实际出借人,民*银行是成为名义上的放贷人、实际上的辅助人。

2.你们之间恶意串通,虚构签名,虚构协议,巧立名目,通过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涉案协议,从民商事合同效力方面讲,均不成立、无效,所谓担保费、服务费、保险费等费用统统不予计算,已偿还的资金可全部冲抵本金。从证据角度讲,涉案协议不能作为你们催收的依据,但足可作为认定你们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3.到目前为止,本人银行卡资金已经被你们扣划走134013元,已扣划金额与实际到账本金(100000元)之比高达134%。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的,正常情况下可以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前)或者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公开市场报价利率(2019年8月20日后)适当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但是你们在本案中明显存在过错(违法犯罪),按照《民法典》第157条之规定,本人不但没有向你们支付利息的义务,而且有权向你们主张返还多扣取的资金(134013元-100000元= 34013元),并有权向你们主张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4.退一步讲,假设你们没有明显过错,到期还本(中间不偿还本金)、可以按照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公开市场报价利率(2019年8月20日后)适当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36期下来利息合计也仅仅是11500元,本息合计111500元。但是,本案并非到期还本,而是36期,期期还本,如此以来36期的利息总额还远远低于11500元,本息合计还远远低于111500元。然而,现在还尚未到36期,而是30期,被扣款总额便已经高达134013元。不仅如此,你们还要继续扣款26802.6元(6期合计),36期下来扣款合计高达160815.6元,与100000元的本金之比高达160.82%。

因此,无论如何,本人一丝一毫都不欠你们。相反,你们欠我(代指与本案有关的具体借款人,鉴于对隐私权的保护,借款人姓名相应隐藏),已侵占了我34013元资金,并且得寸进尺,还想继续侵占本人资金至60816.6元,甚至更多。太不像话!请你们停止对本人的催收行为,特别是恶意催收行为,并主动退还多占有的资金,且主动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对以上认识,你们若持有异议,愿意诉诸法律的,本人奉陪到底。三十六计,和为上计,如果你们愿意坦诚交流的话,本人和解的大门也会随时为你们敞开。

但是,请切忌通过骚扰、恐吓、威胁等方式恶意催收。本人对此种卑劣行为可能一时难以承受,但从来不吃这一套!你们与其如此,不如早早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为当事人起草的《告知书》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需要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起诉状、答辩状、质证意见、辩论意见、上诉状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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