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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都找一个律师,医疗纠纷患方申请范文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31 01:54:27

作者背景:林律师,系985临床医学博士,从事临床工作十余年,2015年晋升副主任医师,转行法律工作6年。

林律师根据多年处理医疗纠纷的经验,以患方角度给大家制定了一个操作指南。


一、掌握医疗纠纷核心法律规定。

医患关系虽然属于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但不属于消费合同,是不保证服务效果的合同关系(例如不保证治疗效果)。所以少数患者必须纠正一个错误的观点,付了钱看病,医院不是必须把病治好,这在治疗普通疾病很好理解,因为大家都清楚大部分疾病是不能治愈的;即便是医疗美容,也不是没有达到预期美容效果,医院就合同违约了。这个错误的观点让很多医美失败的患者走法律程序的时候败诉了,其实医院只要提供了医疗美容服务就履行了合同义务,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美容效果,不属于合同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法条虽然很简单,但是规定了医疗损害的三角关系(医院有过错,患者有损害,过错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即医院承担的是过错责任,那么根据过错原则,由患者举证,同时过错还要与患者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不是说医院有过错就需要赔偿,还需要因过错造成了患者的损害;同时也确认了医方的法律主体为医院,而不是医务人员个人。

医疗纠纷患方最全操作指南

二、维权第一步:封存复印病历。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第一件应该做的事情为什么是封存复印病历?因为病历除了是第一手证据,还是初步评估医院有没有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有没有因果关系,责任比例是多少的基本材料,可以说缺少病历,维权无从谈起,即便不走法律程序,也只能以不充分的依据跟医院吆喝赔偿,这是很难维权成功的。如果走法律程序,鉴定机构鉴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以及鉴定患者的损害情况,也是主要依靠病历。所以如何固定病历证据并还原诊疗行为是患方最重要的举证工作之一——即封存复印病历。如何封存复印病历呢?

1.提出封存要求。

到医院医务科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或医务科下面的医患办或安全办,总之找医务科没错),如果遭拒,可向该院所在地区的卫健委医政处(科)举报,也可以向卫生监督执法部门投诉,要求卫生行政机关督促医院履行义务,同时还可以做出处罚(一般罚款为20000元)。如果是在周末或下班以后要求封存病历,可以要求值班医生通知医院总值班到场,共同进行病历的封存。注:现在没有主观、客观病历的区分了,医院生成的所有病历,患方都可以复印、查阅、封存。

2.点清病历页数。

病历调来后,由于医院一般会想方设法拒绝患方阅读的要求,故意不给完整病历,特别是病程记录、手术记录、病历讨论记录不愿意出具;而且病历内容多,专业性强,患方也很难在短时间内看明白,所以患方一定要强调要求封存所有病历,并予以录音录像留证,如有缺页,不认可其他未封存病历真实性,这一点法院是会支持患方的。清点病历页数后在封存的封条或封袋上注明。

3.制作封存目录。

封存袋背面列清封存内容目录(如果封袋上没有目录表格,可以用A4纸另行制作一个目录,一起装入封袋或贴在封袋外面),如: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护理记录……,并注明封存为完整病历还是不完整病历,如为不完整病历,最好注明还有哪些病历未封存,因为如果患者还没有出院或封存程序启动比较急,有些病历确实还没有完成书写,无法封存。注:林律师建议患方要求封存病历的时候强调要封存完整病历,并予以录音录像留证,告知封存之外的病历不予认可真实性。

4.封存及保管。

封存的病历如果是复印件,一定要求医院对复印件进行盖章,至少首页与末页盖章,然后加盖骑缝章。病历放入信封或文件袋后,用胶水粘牢所有开口并贴上封条,然后双方在封条上盖章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封存的病历资料按照法律规定,由医疗机构保管,可注明封存期限,例如“三年内没有启动司法程序,医院可自行解封”。

5.复印一份病历并带走。

如果只封存病历,而不复印一份病历带走,虽然达到了固定证据的目的,但非常影响日后维权,因为不管是协商还是走法律程序,都需要分析病历查找医院的过错,针对过错评估医院的责任比例及赔偿金额,特别是请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或医学专家分析案情时,必须有病历才能分析。复印带走的病历,也建议要求医院盖章(实践中,医院对复印件盖章后,不封存病历其实也达到了固定证据的目的,因为有了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医院是不会再去修改病历原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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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让专业人士评估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很重要。

医疗纠纷涉及医学知识,专业性非常强,不是相关专业的人,永远都不能科学的评价诊疗行为。因为对专业的不理解,很多医疗纠纷是从认知差异开始的,而不是医疗行为的错误所导致。例如,很多人认为产前检查无异常就可以避免出生错误,如果出生的新生儿有三体综合征,那肯定是医院有过错。这就是认知差异导致的医疗纠纷,据目前的医疗水平,产前检查还远远不能避免畸形新生儿的出生,产前检查也不能完全排除三体综合征;还例如很多患者认为术前只要签字认可了某项手术存在的众多相关风险,术后如果确实发生了这些风险意外,医院就可以不需要承担责任,这也是错误的认知,知情同意是不能够豁免医院过错责任的。所以,患方应当在维权前请专业人士分析一下医方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出现某种损害是不是过错导致的,否则即使存在严重的损害后果,也不一定会有赔偿,同时也是为了避免该维护的权益没有维护到,不该提起的诉讼花费很多人力财力败诉了。

请专业人士分析病历,不一定是医院的某知名医生,其实医疗行业互助非常扎实,在职的医生一般都不愿意为患方分析医院的过错,所以,最好是请有医学背景的专业律师分析病历比较好,因为结合医学与法律来分析病历,更有诉讼或维权指导意义。例如专业医生可以指出医院10处过错,但不一定清楚哪一个过错是可以追责的,另外对应的损害后果是不是具有维权价值也不一定清楚,但有经验的医疗纠纷律师就可以分析过错的基础上把维权可行性都分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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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权方式的选择。

1.协商解决。

发生任何民事纠纷协商永远是第一选择,因为成本最低、风险最小,而且耗时往往最短。患方不但可以和医生协商,也可以和医院医务科协商,甚至可以和院长协商,不过就一般医院由医务科或安全办出面协商是最常见的协商方式(走诉讼程序就只能以医院为诉讼主体)。对于过错明显,有可能引起社会舆论的纠纷,医院一般是愿意协商的,例如查对错误导致吃错药酿成事故,例如外科手术误伤其他脏器造成伤残。根据林律师的实践经验,大部分公立医院,不管出了什么医疗纠纷,哪怕是要负主要责任的严重医疗事故,也不愿意和患方好好协商,只想慢慢套路患方并只愿以很低的“人道主义救济”赔偿(当然这也不代表医院不愿意协商,只是他们尽量设置患方维权障碍、降低维权预期的套路罢了),这就需要运用一定的技巧才能协商到合理赔偿。建议委托或咨询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再协商。如何与公立医院协商解决纠纷可详见林律师系列文章之一《公立医院的医疗纠纷怎么处理?》。

2.医调委协商。

如果医患双方没有解决或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患方可以遵从医院或卫健委的建议申请医调委来处理,进入医调委调解或进入司法程序后,医院一般会安排法律顾问介入;医调委是一个半官方的居中调解机构,没有行政和法律强制力,调解成功率不高,偏向性较强,一般调解时限为一个月,可以安排数次调解会议。医调委大多会安排自己的专家组对案件进行初步的评估,给出一个是否有医疗过错及责任比例的意见,然后基于这个意见建议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虽然医调委的专家组意见、调解员建议的赔偿方案大多数难以被双方接受,调解成功率不高,但医调委有一条是非常值得赞扬的,就是医调委不收取费用。所以,林律师认为,赔偿预期低,承担不起诉讼成本或不愿走司法程序的当事人,可借助医调委居中调解。

当然通过第三方平台调解的,也不限于医调委,派出所、司法所、卫健委均可主持司法调解或行政调解,但这些平台没有医调委那么专业。

3.走司法程序。

如果双方调解意愿低或通过各个方式调解不成功,直接起诉为宜。根据相关法律,当事人既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又可以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两者不为替代关系,可先后进行(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医学会不再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以,医疗事故鉴定出来后如果协商不成或对鉴定结论不服,通过法院又可以再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医患双方都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直接向医院所在地卫健委医政科申请即可,由市级医学会鉴定(可以申请异地医学会鉴定,但异地也其实在本省),如果鉴定意见不服,15个工作日内可申请省级医学会鉴定。林律师建议双方或通过医调委协商失败仍然不愿意走司法程序、试图协商解决或者承担不起司法鉴定费用的当事人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鉴定费1-2千),虽然医学会备受患方诟病其公正性,但近年来,医学会的鉴定越来越向公正迈步。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或想把所有维权事务交给律师的,可以直接走诉讼程序,由律师直接向法院起诉,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判决。整个过程虽然耗时长(多超过一年以上),鉴定费用高(1-1.5万)、要承担律师费,但只需在家里等待结果即可,而且最终赔偿更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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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维权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重视尸检问题。

不是所有死亡的案例都需要进行尸检才能走法律程序,根据不同的情况做不同的选择。

(1)死因不明的病例,尽早行尸检确定死因再进一步维权。

患者死亡时病因不明的,一般医方都会建议患方行尸检(当然有些死因明确的医方也建议尸检,不过是履行告知义务或增加患方维权成本的策略),且尸检应当在死亡后良好冷藏条件下的7天之内,如果无法冷藏,必须48小时内尸检。如果死因不明患方又不同意尸检,维权会相当困难,至少走司法程序会举证很困难,一般此类案例患方会败诉,林律师不建议起诉;如果患方同意尸检,那应当尽早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尸检,尸检选择省内较权威的机构为宜,因为尸体运输费用高昂,或者外省专家不愿出诊到当地行尸检,省内尸检费用多在1-2万,而省外尸检,费用高达3-4万。死因不明的医疗纠纷如果双方可达成协议,愿意鉴定机构根据病历资料推定死亡原因的,也可不尸检,毕竟尸检耗费高昂,一般家属都不愿意亲人去世后仍遭受尸检(实践中医院愿意如此配合的很少)。

(2)对于死亡明确的案例,尸检非必须程序。

死因明确的,一般无需尸检,尸检只能查明死因,并不能鉴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错(损害)或医疗事故只能通过司法鉴定及医学会鉴定明确。死因明确医院仍建议尸检的,有可能是因为医院不清楚医疗纠纷案件司法程序,以为所有死亡的案例均需尸检,可咨询律师后拒绝;也有可能是医院为了应付家属、拖延时间的借口,也可拒绝尸检。但如果患方不认可医方提供的死亡原因,则应当主动申请尸检,否则司法鉴定机构会以死亡原因有异议,未行尸检确定死因而退鉴,患方可能因举证不利而败诉。

另外,实践中很多司法鉴定机构不愿意受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就不管死亡原因是否明确,一概以未行尸检明确死亡原因为由退卷,为避免这种情况、预期损害赔偿较高的,林律师建议能够接受尸检的尽量尸检,避免诉讼程序遇到困难。

2.卫健委一般不会介入解决医疗纠纷。

卫健委虽然是管理医疗机构的行政部门,但是它只会对医院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纠正或处罚,例如医院不应患方要求封存复印病历,例如医院伪造、篡改病历,例如超范围行医、无证行医等等,对于没有医院违法违规的医疗纠纷,卫健委一般都建议自行协商或走司法程序,因医疗过错导致损害的纠纷,卫健委认为这只是民事纠纷,而且涉及专业知识,一般都要求患方做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所以,林律师建议如果医院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不建议投诉到卫健委,不过要求通过卫健委委托死因鉴定(尸检)或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还是可以找卫健委。

3.公安机关一般不会介入解决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一般不涉及刑事犯罪或行政处罚,所以单纯就医疗损害找公安机关(110或派出所)解决,他们都不会管,因为这是民事纠纷,但当需要调取监控视频(往往只有公安机关布置的监控才有权调取),或纠纷引发了争吵、打架斗殴,这就是公安机关管辖的事务了,但公安机关依旧不会对纠纷本身进行介入处理,最多居中调解一下。只有当存在非法行医罪时,公安机关才会介入,并建议进行司法鉴定对案件进行定性后再确定是否立案。总之,找公安机关处理医疗纠纷是找错了部门。

4.杜绝医闹行为。

医闹是指借炒作医疗纠纷而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发起医闹者一般为患者、患者亲属、受雇于患方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的组织或个人。 哪些行为被认定为医闹行为呢?各地区对于医闹的规定并不一致,不过大同小异,其核心就是患者的维权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侵权行为,牟取非法利益:

(1)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2)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

(3)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遗体,影响医疗秩序;

(4)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工作人员人身自由;

(5)公然侮辱、谩骂、诋毁、恐吓医务工作人员;

(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

(7)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

(8)其他严重影响医护人员正常工作,对正常的医疗秩序造成了扰乱的经劝阻无效且依法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

5.适时运用媒体资源。

媒体资源不限于传统媒体,实践中自媒体带来的效果可能更加,而且成本低廉,还可以自由转发扩大舆论影响。不管是公立医院还是私营医院都重视舆情管理,即使流量很小的帖子,他们都能注意到,所以“网上发帖”不失为一个成本低廉而有效的维权方式。但是网上发帖一定要注意不要践踏法律红线,林律师建议以陈述事实经过为宜,不要把评价性的主观意见发表出来,特别是“庸医、水平低下、无医德”这种词汇不要使用,在没有鉴定结论的时候,不要直接指出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把对事件的定性或评价交给读者比较好,这样也可以避免被冠以侵犯名誉权或构成污蔑、造谣等而被医院起诉。


总之,医疗纠纷案件复杂而专业要求高,患方需要尽早第一时间封存复印病历,寻求专业人士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后,选择正确的维权方式很重要,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虽然要付出成本,但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会作出更准确的案情判断、选择更好的维权方式、制定最合理的赔偿方案,省时省力、效费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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