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宋苡暄
刚进入行业的创业者(加盟商)往往希望能复制其他企业“成功经验”,为了迅速拓展市场、开展业务,得到特许人成熟经营资源及管理支持,加盟商愿意向其支付“加盟费”、“合作费”等。部分不肖特许人会夸大收益、谎称有资质等吸引加盟商,并要求签署严苛的格式合同,因此,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近年来增长迅速。
2007年2月6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同年,商务部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一条例,两办法”出台后,让怀着“创业梦”的加盟商们,在不慎遇到特许经营纠纷时,可以更好的维权。
笔者结合法律和办案经验,为了帮助更多人,针对该类案件判例总结,特整理此篇文章,以供准备加盟或已经加盟的消费者参考。
2016年至2018年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可见近年来特许经营纠纷逐年增加
一、特许经营人的定义和资质
(一)定义: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加盟商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 是否为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确定:即使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不是“特许经营合同”,法院也会依据合同中是否体现特许经营的特征具体分析法律关系。
(1)特许人是否拥有注册商标、专利、经营资源;
(2)加盟商是否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在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
(3)加盟商是否按照约定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二)资质:
1.特许经营人必须是企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2. 特许经营人必须符合“两店一年”的要求。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二、特许经营合同主要类型
(一)餐饮类(诉讼案件最多)
特许人一般拥有某类美食、饮品的注册商标或商业字号、美食配方、商业秘密、具有特定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等经营资源提供运营指导。特许人对店铺的装修、选址、人员培训、开业指导等提供服务,加盟商支付一次性的加盟品牌权益金。
实践中,大量纠纷集中于奶茶店、酸奶店、火锅店及连锁小吃店等领域,尤其是奶茶店,简直就是“重灾区”。
(二)培训教育
特许人一般是某教育品牌或商标的持有人,且拥有成套教材、教学理念、教育培训体系等经营资源。特许人提供前期咨询、督导、培训等经营支持,加盟商根据约定按期(按月或按年度)向特许方支付一定的加盟管理费。
(三)网址服务
特许人向加盟商提供客户信息数据、网络平台支持等经营资源,并向加盟商提供分站运营管理模式的技术支持与帮助、后台管理权限等运营支持。加盟商在向特许人支付一次性费用或每月/每年支付一定管理费用。
(四)美容保健
特许人一般以折扣价提供美容或保健产品,加盟商向特许人支付品牌权益金、首次供货款及相应管理费。
三、实务中的争议焦点及诉讼请求
加盟商主张解除合同或撤销合同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大多数,请求主要为返还加盟金、支付违约金、主张其他损失等。特许人主张更多的是支付违约金、货款等,通常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以加盟商作为原告提起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笔者总结以下几个争议焦点:
(一)特许人不符合“两店一年”资格,是否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司法审判实践中及最高院的复函中都明确,该条款是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规定,即使特许人不符合“两店一年”的资质,并不会当然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二)特许人不是企业,是否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该条款属于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可以据此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加盟金等款项。
(三)加盟商能否以“冷静期”解除合同?
因为特许人与加盟商之间通常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为了可以保护相对弱势加盟商的权益,法律上特别给予了在合理期间内,加盟商可行使单方解除权。
许多特许经营合同中并未约定“冷静期”,这时需要法院酌定“ 合理期间”,具体能否适用冷静期的规定还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建议当事人遇到此类纠纷尽快寻求专业律师帮助,敲定诉讼/谈判方案,冷静期时间宝贵,必须争分夺秒。
(四)特许人宣传不实、未进行披露,加盟商是否可以据此撤销合同?
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许人应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至少 30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等方面的信息,且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加盟商想要以此解除合同,应评估特许人未披露或者未完全披露的信息是不是关键信息,是否影响到加盟商签订合同前的商业判断、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等。司法实践中,针对此条款进行举证并非易事,无律师指导情况下,加盟商很难有效举证。
四、加盟商在加盟前的注意事项
(一)严格审查合同条款
1.约定“概不退还加盟费”的条款是格式条款,加重一方责任,无效。
2.关于特许人的义务,避免采用“必要协助”“技术支持”“协助筹备”等表述,此类条款太过宽泛且缺乏可操作性。
3.注意管辖约定,一般都约定为特许人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加重加盟商维权成本,对加盟商不利。
(二)查询特许人的资质、涉诉情况
1.查询特许人的备案信息:
商务部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http://txjy.syggs.mofcom.gov.cn/)
2.查询商标注册
国家知识产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http://sbj.cnipa.gov.cn/)
3.查询专利授权情况
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http://cpquery.sipo.gov.cn/)
4.特许人的涉诉情况、经营情况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天眼查(https://www.tianyancha.com/)
(三)要求依法披露
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1条、《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及披露特许人基本情况、特许经营费用、特许人涉诉情况等。
结语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产生主要问题是双方“信息不对称”,给部分特许人可乘之机骗取加盟费,和加盟商签订合同后未履约或达不到承诺收益效果,并且拒绝返还加盟管理费用。
随着特许经营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形态更多、更为复杂,建议遇到特许经营纠纷及时做好证据固定工作、及时处理纠纷。
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处理策略往往是“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加盟商既要通过诉前协商向特许人要求退款,又要以诉讼为武器“以打促谈”。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时秉承的战略也基本是“以打促谈、边打边谈”,核心目的,终究是为了最快时间帮助加盟商拿到特许人退还的加盟金。
欢迎面临此类纠纷的当事人私信笔者交流、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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