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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找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找律师事务所咨询什么问题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30 19:48:44

【案件回放】

蒋先生于2020年11月12日通过邮政向xx市相关部门邮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河南省xx市xx镇邪坟村的迁坟公告。xx市相关部门于次日签收,11月19日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蒋先生申请获取的信息非其制作保存、建议蒋先生向xx镇相关部门咨询。蒋先生认为,xx市相关部门建议其到xx镇相关部门咨询是错误指导,且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且明知xx镇相关部门没有权力征收拆迁,还故意误导其到没有权力征收拆迁、制作征收公告的xx镇相关部门咨询。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xx市相关部门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

庭审中,xx市相关部门辩称,其收到蒋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了调查,从xx镇相关部门获取到相关蒋先生所申请的信息,在法定期限内对蒋先生作出了回复,履行了告知义务。其回复合规合法,且履行了告知义务。后经审理,依法判决确认xx市相关部门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申请信息公开被答复向下属部门咨询,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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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根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本案中,依据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许可证和xx市建设局提供的建设施工许可证证明邪坟村是依法征收拆迁的,应由xx市相关部门制作保存并主动公开拆迁公告。

xx市相关部门明知不存在河南省xx市xx镇邪坟村的迁坟公告,却未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处理,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xx市相关部门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了xx镇镇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认为该文件与蒋先生申请公开的信息相对应,而该文件显示,xx市相关部门为房屋征收人,其辩称没有制作或者保管该信息,不合常理;该方案征收的范围为xx镇镇区,是否包含邪坟村不明;该方案征收对象为房屋及附属物,不包含土地,与蒋先生申请公开的信息亦不完全对应。故蒋先生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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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对申请信息进行检索,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如果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不满,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对信息公开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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