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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调别人身份信息,找律师调别人身份信息违法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30 12:43:41
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如何会见纠纷涉及的所有人物

在与委托人的谈话中,我们应该区分纠纷中涉及的人物,哪些是当事

人,哪些是知情人,在此基础上确定取证的对象。对纠纷中所涉及的人

物,律师原则上都应该会见。有时候,我们单方面听取委托人对纠纷的陈

述就可以了解事情的所有细节,但更多时候,或者是委托人自己也是知道

个大概,或者委托人自以为知道一切,其实他对个别细节的了解也是错误

的,因此,不要仅仅听听委托人的陈述就想当然地认为已经知道了一切,

不要自作主张认为某某人见不见无所谓,明智的做法是会见纠纷中涉及

的所有人物。

当然,不一定纠纷中涉及的所有人物都能见到,都愿意向律师提供情

况,但是律师不能在事先想当然地把他们排斥在外。也许有些人并不能

给律师提供新的东西,但这个结论只有在会见之后才能得出。

为了使会见顺利,律师首先应该谨慎选择陪同律师会见的人。一般

情况下律师不宜单独去会见,面对一个陌生的律师,许多人什么都不愿意

讲。因此,应该由委托人或者相关人员陪同律师前往。但对选择陪同律

师会见的人应该有所考虑,应该与所会见的对象比较熟悉,且有一定的交

际能力,善于周旋,选择这样的人陪同有利于会见的顺利进行。如果陪同

人与所会见的对象不认识,甚至陪同人对所会见的对象有成见,则无益于

会见。

会见前需要考虑的另一问题是,是否提前与所会见的对象联系,提前

约定会见的时间和地点。如果不事先联系就贸然前往,会见的对象不在,

只能浪费律师的时间和当事人的金钱。但也可能因为事先联系,所欲见

的人闻风而走,让你吃一个闭门羹。因此,在决定会见之前,应该与委托

人共同分析所会见的对象。如果属于乐于提供情况的人,则应该提前约

见;如果属于不乐于提供情况的人,不妨来个突然袭击,把他堵在家中或

者其他地方,也许能探听出一些很有价值的东西

适当的寒暄

在见到所会见的对象之后,陪同律师前往的人会简单向对方做介绍:

这是我们请的律师,我们的那个事情你也知道,现在要打官司了,律师找

了解些情况。律师也应该客气地向对方问好:我是某某律师事务所的

律师,今天来打扰你了。有时候律师需要出示律师执业证,大多数情况下

是用不着的,对方相信陪同你前往的人超过相信律师证。

简单的介绍之后,免不了一番客气,让座,端茶,倒水。定之后,律

师不要急于进入状态,不要单刀直入直奔主题,不妨寒暄聊一会儿天。比

014第二章调查取证

如:今天天气很冷,是入冬以来最冷的一天,我的耳朵都快冻掉了。律师

应该揣摩对象的身份、地位、兴趣,设法找一个能够调动会见对象积极性

的话题 律师这时候还真需要点儿“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的本事,对

老人不妨说您老身体真好,对农民则问问今年收成如何。变万化,全在

律师的观察和机灵。

聊天的过程中,律师应该分析你面对的对象是哪一类人:是非常乐

于提供情况的人,是在犹豫徘徊的人,还是不愿合作的人,是豪爽之人,还

是谨慎之人。这些分析非常有利于以后的谈话,有利于情况的获得。

寒暄聊天的目的是活跃气氛,松弛一下会见对象紧张的神经。老百

姓平时很少接触律师,且许多人认为律师与公安、检察、法院均属司法人

员,猛一见律师不免心惊肉跳。适当的寒暄之后,律师就应该切入主题。

于配合的对象,可以直接谈我们所要了解的情况,事情比较简单。对于

犹豫徘徊的对象,律师还需要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打消其顾虑。对于

不合作的对象,律师也不要轻易放弃。绝对不合作的人现实中是很少见

,来者是客,中国老百姓不会轻易宣布你为不受欢迎的人,把你从家中

赶走 只要他在和你谈话,律师便应该设法从对方嘴里套出你想要的东

西匚即使对方不会为你详细讲他所知道的一切,但律师依然可以引导他

谈一些细节,或者干脆讲出你所了解的事实,让对方核实。真正不吐露一

字的人是很少见的。

在倾听中寻找捕捉

如果会见的对象愿意为律师提供情况,他往往会问律师想知道什么。

确实,每个律师此时都有最想知道的事情,但最好不要直接提出问题来,

不妨让他就他所经历或者知道的事慢慢道来。不给对象划定范围,也许

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在他叙述的过程中,律师的任务是静静地听,细细地想,努力捕捉你

不知道的事,或者与你知道的事不一样的地方。律师这个时候不像当初

接案时听委托人叙述时那样一无所知,律师来之前其实对大部分事实已

经清楚,甚至已经了解了全部的事实,来会见他人更多的是为了证实某些

事实或者是为了要求证人作证。但有时候,委托人了解的事实未必是真

实的,律师通过调查了解之后,能更全面地把握纠纷的全过程。

对于律师感兴趣的一些细节,律师可以引导对方详细地叙述。有些

细节,可能会见的对象认为价值不大,会一语带过,言之不详。律师这时

候就需要适度提醒对方,将某些事实细致陈述。

证明材料

也许,听完会见对象的陈述,律师就可以告辞了。他的话没有什么价

值,没有必要做记录,将来也不需他出庭作证。也许,他的话为律师提供

了许多东西,但这些东西是否有价值,律师暂时不能确定,最好不要着急

做笔录写材料。如果全部调查完以后,发现早已做好的材料中,有些其实

不是事实,提交法庭后可能会被对方抓住把柄,再去找证人要求删去某些

话就不太合适,甚至还会给律师自己带来麻烦。不过,如果证人属犹豫徘

徊类型的人,最好还是把他的话尽快变成文字,以免夜长梦多。

如果会见对象的陈述中有律师感兴趣的东西,或者说证实了律师原

本准备让他证明的东西,律师就应该考虑将他的叙述变成文字。应当注

意的是,这样的要求不要在会见对象一开始叙述的时候提出,看见律师又

是纸又是笔地摆开架势,许多人会吓得非常谨慎而说好多事都忘了。在

证人陈述完之后,律师可以以商量的口气说:你的有些话对我的委托人非

常重要,我希望你能为他做个证明,帮助他一把。

把证人的话变成文字的办法有两种:一是写成所谓证明材料;二是律

师制作的调查笔录。

证明材料是由证人亲笔书写的证言。这是把证人的话变成文字的最

好的办法,如果证人有文化能书写最好采用这种办法。证人在下笔之前

往往会征求律师的意见,要求律师给予指导。就证明材料的基本格式,律

师可以进行指导。对证明材料的内容,没有必要把证人知道的全部事实

都叙述出来,只要把律师想要向法庭证明的事实叙述清楚即可。可以先

打一个草稿,律师大概看过之后,再让证人抄一次。律师对证明材料内容

的指导,仅仅限于材料的基本结构,不能把律师的意思强加给证人,更不

能愚弄证人把本不是证人的话插进去。永远把握一个原则:材料中的每

句话绝对是证人陈述的事实,是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证明材料的基本结构为:首先介绍证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出生年

月、单位及住址;然后表明自己如实陈述事实的态度,并保证对所陈述的

事实负责,不说假话;接下来对所证明事实的陈述。事实陈述的部分,应

是一篇小小的记叙文,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均应该叙述得清清楚楚。

最后是证人的签名和书写该材料的时间。

一些证人在律师要求他提供证言的时候,往往会要求律师代写一份

由他抄,或者是让律师口述,证人根据律师的口述再写。一些证人也许是

好意,认为只是让律师组织语言,让证词看起来更符合事实。但律师应当

永远明白,这样的事情绝对不可以做。即使所写的均为事实,以后若有变

故,证人会说证言不是他的意思,他是照律师写的抄了一遍,或者说是律

师说他写的。他如果有鼻子有眼地以此为理由推翻自己的证言,律师有

苦说不出。因此,律师绝对不要为证人起草好证言让他照着抄,律师也不

要为证人口述证明材料的内容,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还有两个细节:一是书写工具不要使用圆珠笔,因为圆珠笔留下的笔

迹不易保存,曾有法官以此为由判决用圆珠笔书写的证据不予采纳;二是

要求证人在证明材料上签字后捺上指印。尽管我国法律上从没有规定指

印的法律效力,但许多法官认为签名可以伪造指印无法伪造。在律师的

公文包中应当永远准备一盒印泥,随时可以拿出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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