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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找交通律师收费标准,滨州市开发商收取开口费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30 11:56:41

山东滨州的陈先生日前向澎湃质量报告投诉平台(www.thepaper.cn/consumersComplaint.jsp)反映称,2018年初他在滨州阳信县购买了一套阳信兴阳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阳城花园商品房,但在2020年1月1日交房时却被告知,业主需额外缴纳暖气、燃气开口费共6166元以及1500元太阳能费用才能领钥匙,而这些费用在此前购房、签署合同时皆未提及。

3月30日,阳城花园售楼处一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称,燃气、暖气开口费及太阳能费用收费合理,开发商也是代相关单位向业主收取开口费,并且已经跟相关单位报备。

对此,4月3日,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工作人员表示,按照现有规定,水、气、暖都应包含在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费用包含在房价中,不会再产生开口费等费用。她建议业主向滨州市住建局提供购房合同、缴费凭证等证据。

滨州一开发商交房时收开口费,官方: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应再收

售楼处提供给陈先生的“开口费”收据。 本文图均为 受访者 供图

“不交不能拿钥匙”

陈先生购买的商品房属于阳城花园二期,于2018年2月开盘,2020年1月交房。

交房当天,陈先生前往物业拿钥匙,却被告知需要缴纳暖气开口费3391元和燃气开口费2775元,以及太阳能费用1500元,而这些费用在此前购房时并未提及,也没有写在购房合同上。

“但物业说不交钱不能拿钥匙。”因为急于装修新房,陈先生迫不得已交了这些费用,但向物业要求提供收费发票时,被告知只有收据没有发票,而收据上写着费用为“开口费”。

对于太阳能费用,陈先生也觉得奇怪,“我们买房时工作人员没有说会安装太阳能,现在交房时也不询问业主需不需要太阳能,就直接要求缴纳费用。”陈先生认为,这属于强制收费。

和陈先生一样对上述费用存疑的业主不在少数,常年在外地工作的李先生,也在交房时被迫缴纳了上述“开口费”。李先生说,燃气开口费都是2775元,但暖气开口费则各不相同,他询问了售楼处工作人员后,被告知开口费就是基础设施配套费。但在李先生出示的购房合同中,对上述费用均未提及。

据此前滨州市财政局官网发布的《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城区供热配套费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滨财综〔2017〕38号)第六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供热、供水、供燃气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该文件已于2020年2月17日被废止。3月27日滨州司法局发布了关于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新管理办法,目前尚在征求意见阶段。

对此,4月3日,滨州市司法局一工作人员表示,在新管理办法未正式发布之前,此前的文件规定也可作为依据。

李先生认为,阳城花园小区二期开盘时间为2018年2月,交房缴费时间在2020年1月,当时该文件尚有效,开发商不应该再额外收取“开口费”等费用。

滨州一开发商交房时收开口费,官方: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应再收

滨州市财政局发布的通知。

律师:如协商不成,可起诉

针对上述情况,澎湃新闻记者3月30日致电阳城花园物业管理处,该管理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上述费用系代开发商收取,相关问题可询问开发商或售楼处。

同日,售楼处一名工作人员就“开口费”回应称,上述费用确实是在交房日向业主收取的,但燃气、暖气、太阳能等费用都属于必须要收取费用,是正常交房手续。

“我们都有相关单位文件证明,收费是合理的,不存在乱收费现象。”该工作人员表示,在前期销售时没有和客户承诺“开口费”包含在房价之中,“我们开发商也只是代相关单位收取费用,而且已经和相关单位报备,都是有文件的”。

当记者要求出示相关收费依据文件时,对方表示不方便提供。

对于太阳能费用,该工作人员则表示,太阳能不管业主是否使用,都必须缴纳费用。“太阳能收费是根据政府发布的文件来收的,规定必须安装太阳能才能达到验收标准,我们在收房时也和业主沟通了。”

对此,澎湃新闻查询发现,2019年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曾发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应用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新建高度100米以下城镇居住建筑、农村社区及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应按照规定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但文件中未说明太阳能安装费用是否应包含在房价内。

但为何太阳能费用没有写在购房合同中?该工作人员称,开盘时还未出台相关政策,所以开发商没有将太阳能费用写入合同。

4月3日,澎湃新闻记者联系了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该局法制科一位工作人员表示,3月27日滨州市司法局发布了基础设施配套费新管理办法,目前尚在征求意见阶段,“按照现有的规定,水、气、暖都包含在基础设施配套费里,费用应该包含在房价中,不会再产生开口费等费用。太阳能费用没有明确规定,应该由业主和开发商协商。”她介绍称,开发商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需要由业主向滨州市住建局提供购房合同、缴费凭证等证据。

同日,滨州市司法局一工作人员也回应称,按照此前发布的滨财综〔2017〕38号文件,以及3月27日司法局发布的关于基础设置配套费新管理办理,开发商不应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购房者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业主可以向我们司法局举报开发商乱收费行为,我们会向相关的主管部门反映,进行调查”。

3月31日,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宝向澎湃新闻分析称:“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商品房价格实行‘一价清’制度,即除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以外,所有费用都必须包含在房价之内。”他表示,开发商理应在交付房屋前做到水、电、气管网全通,以保证业主能够正常的使用,而不应该额外收入房价以外的费用。

对于太阳能收费,他认为尽管政策出台在售房之后,开发商也应该在确定收费时提前与业主们进行合理协商、公示,以保证业主的知情权。

济南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承涛则认为,除了合同以外,上述收费“开口费”在政策角度也存在不合理之处。他介绍称,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曾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其中规定: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明目的专项配套费。“按照政策文件,这两笔‘开口费’都应该属于开发商建设工程成本,不应该由购房者承担。”

针对这种情况,他建议业主向相关的行政部门举报投诉,也可走法律程序。“如果是还没收房,可以请专业律师向法院提出以延期交房主张开发商的合同违约责任;若已经交房,可先与开发商协商要求退款,协商不成,建议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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