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捕不诉率全省最高的情况下,不起诉案件的复议复核数和被害人的申诉率最低。不起诉率达19.5%,诉前羁押率为24.3%,较5年前下降了11个百分点。”日前,采访中,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负责人苏云姝给记者拿出了这样一份“成绩单”。
这组数据的背后是苏州市检察机关在新时代法律监督履职中,转变理念,能动司法,从制度推进到创新举措的坚实步伐。近年来,苏州市检察机关积极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降低诉前羁押率,努力探寻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有效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理念转变引发的连锁反应
一引其纲,万目皆张。在推动诉前羁押率稳步下降的苏州实践中,司法理念的转变恰如“纲目”,触发了机制优化、内外合力的连锁反应。
“捕不捕”“诉不诉”“羁押不羁押”,是每位检察官在办案中的必答题。从构罪即捕、能诉就诉,到少捕慎诉慎押,理念转变的背后是苏州市检察机关把好审查逮捕关、用足用好相对不起诉权、扎实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声声回响”。
“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原因动机、犯罪主观恶性、被害人态度、社会接受程度……”在苏州市检察院最新版的“捕诉一体”审查报告模板中,列举的数十条起诉必要性分析条件是苏州市检察机关检察官审查案件的必经程序。
2020年1月,苏州市检察院相继出台《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强化起诉必要性审查的工作办法》《苏州市检察机关不起诉工作操作规范》,从制度层面厘清起诉与不起诉的界线,完善不起诉裁量权的程序监督和制约。
此外,苏州市检察机关还从考核机制入手,将捕后被判处管制、拘役、单处罚金(自然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纳入逮捕案件质量有缺陷的范围,并定期统计通报捕后轻刑率、三种情形的不捕率。
与此同时,苏州市检察院与苏州市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不捕、不诉案件听取公安机关意见的规定》,要求对公安机关不同意不捕不诉意见的案件,应当邀请公安机关派员列席案件讨论会。
“近年来,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上不断趋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率出现逐年下降趋势。”苏州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杨诗文表示,这恰恰体现了新时代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践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上的同频共振。
能动履职让非羁押措施放心用
“以往不批捕或不起诉的案件,我们对相关原因理解不够深入,通过羁押听证交换意见,不仅形成了更有效的侦检联动,而且让检察机关行使不捕不诉权的过程更公开。”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副大队长周其海坦言。
为了不断深化羁押必要性审查,苏州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刑事案件羁押听证制度,完善非羁押人员管理配套措施,以此提升非羁押措施适用率。
2021年10月8日,犯罪嫌疑人井某酒后闹事,殴打同事路某及其丈夫,后被到场的工友劝阻。经鉴定,路某丈夫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常熟市公安局以井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常熟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该院经审查后,对井某作出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井某酒后闹事后,有几名工友未结算工资就回了老家,存在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情形,因此,再次向检察机关提请复议。常熟市检察院维持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常熟市公安局向苏州市检察院提出复核申请。
此时,恰逢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苏州市检察机关开始探索对公安机关不服不批捕决定提请复核案件开展公开听证。2021年11月11日,苏州市检察院决定对该案公开听证。
“经过调查,该案当事人均为日结工,属于随时可以离开工厂的状态,且工资均已结清,因此,犯罪嫌疑人酒后闹事行为尚未达到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程度。”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舒娜从案件事实认定的角度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罪的问题进行回应。双方围绕逮捕必要性、羁押必要性等问题展开讨论,深入揭示了逮捕羁押措施的侦查、审查重点。
经集体评议,听证员一致认可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批捕决定。
此外,如何对非羁押人员进行有效监管,一直是困扰司法机关的一大难题。为此,苏州市检察机关推出了一系列举措:姑苏区检察院推出一款取保候审监管小程序,通过人脸识别、自动定位、智能身份验证、预警等多种方式,对取保候审人员进行线上精准监管;常熟市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依托“门磁+监控+手环”三重保障,实现对一般监视居住对象的全方位监管、动态化追踪,执行民警通过手机、电脑端口非羁押辅助管控系统即可掌握监管对象的活动轨迹和日常表现。
优化办案机制保障低羁押率常态化运行
2021年,经苏州市两级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的有12178件15897人,其中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含拘役等)13035人,占比82%,相对不起诉数量为2970人,相对不起诉率17.7%。
从上述数据中不难看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苏州的司法实践中已经落地生根。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更是给降低诉前羁押率带来空间。
2021年7月13日,黄某在工作车间与丁某打闹,用气枪导致丁某直肠破裂构成重伤二级。随即,该案被苏州市公安局吴江分局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案件侦查之初,黄某感觉自己闯了大祸,对于案件细节绝口不提,导致案件侦查进展缓慢。在向其阐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检察官又向黄某解读了确定刑量刑建议,这让他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了更精准的判断。
“我没想到开玩笑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我真的很后悔。”面对朋友受伤的结果,黄某意识到了行为严重性,并努力筹款赔偿。而被害人丁某也对黄某表示原谅:“希望他以后能吸取教训,做事三思后行。”
今年1月28日,吴江区检察院对黄某作出了不批捕决定,让黄某和家人过了一个团圆年。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该案中,我们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关口提前至批捕环节,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尽早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在这种情况下,诉前羁押率自然会有降低空间。”吴江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姚界承表示。
此外,苏州市检察机关还出台了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一站式刑拘直判,简化优化办案程序,缩短案件办理时间,减少犯罪嫌疑人脱保可能性。
“对于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公安机关在20日内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在10日内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法院在10日内审结,作为律师我们也体验到了‘苏州速度’。”苏州市律师协会理事孙剑良认为检察机关通过繁简分流、提高速裁程序适用比例,让当事人的等待期大大缩短,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的必行之举,我们将积极履行好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兼顾打击犯罪与社会治理,从深层次预防和减少犯罪,推动低羁押率常态化运行。”苏州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军表示。
▼法律人声音·如何落实少捕慎诉慎押
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协同参与
□张家港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沈坚
作为刑事审判法官,我非常关注中央刑事政策。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年度工作要点,这也意味着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上升到刑事司法政策。这是对谦抑慎刑传统刑事文化的传承,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深化、具体化,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参与,协同推进。
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大势所趋。以我个人办案经历来讲,我深切感受到,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形势下,刑事犯罪结构发生的重大变化,轻微刑事犯罪大幅攀升、所占比例不断提升。我所在的刑事审判庭近几年的平均办案量在1600件左右,其中三分之二为轻刑犯罪。这些犯罪往往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并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如果采取不适当、非必要的逮捕羁押或是予以起诉,容易造成抵触、对抗情绪,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改造效果;反之,则有助于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修复因犯罪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让他们感受到司法的善意,以更加平和的心态回归正常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别是对于企业涉罪,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保持经济稳定发展、提振企业信心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张家港市检察院是全国首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依法审慎、积极探索涉案企业合规建设。在我看来,这是对涉罪企业依法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表现。法院在这一点上与检察院是一脉相承的,如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目前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及时补缴税款的正在经营的企业及相关人员会作出不起诉处理,法院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只要企业及时补缴相应税款、缴纳罚金的,我们也会适用缓刑。通过少捕慎诉慎押,让企业摆脱讼累,给企业以继续经营的机会,再引导企业通过合规建设医治成长中的“病症”,走上正途,健康有序发展。
当然,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也不能一概而论。少捕不等于一律不捕、一味从宽,落实这项政策关键就在区分情况、区别对待,体现宽严相济要求,既保证打击犯罪的力度、效率,又最大限度保障人权、减少社会对立面。对于严重犯罪案件,还要该捕即捕、依法追诉。
相信通过政法机关的良好协作,我们会将这项政策在实现打击犯罪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机统一中发挥重要作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侦检理念趋同 办案质效优化
□苏州市公安局吴江分局七都派出所副所长 王征杰
从警15年,我一直在办案一线。以往,我们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一定程度上存在逮捕率较高、羁押常态化等问题。从在警校学习开始,打击犯罪的理念就深深地扎根在我的脑海中,自然而然在办案中也形成一定的思维定式。
经过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的理念传播,我越来越感受到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化解社会矛盾、缓和当事人关系方面的利好。
今年年初,我办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在医院排队取药时因被害人插队与之发生争吵,再次相遇后又发生争吵、推搡,犯罪嫌疑人殴打被害人致其轻伤一级。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我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收集到位,而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遂对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但是,面对轻伤一级的后果,我本认为检察机关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没想到,我却接到了参加听证会的通知。
2月9日,在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从案件社会危害性、当事人双方态度、认罪认罚等角度分析案情,并从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出发,宣布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听证会上,当我看到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被害人拿到赔偿,我顿时感觉不起诉或许是更正确的选择,不仅让一时冲动的二人修复社会关系,而且也让失足的犯罪嫌疑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达到了法、理、情的融合。
与此同时,对办案风险的防控也是我们办案需要考量的重要问题。刑事案件的侦查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但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观念和长期形成的羁押办案的路径依赖确实需要彻底破除。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毁灭、伪造证据以及后期不到案等影响诉讼程序正常推进的问题依然是部分办案人员担心的重点。
为了打消这些顾虑,检警协作成为必然趋势。今年,我们和吴江区检察院成立了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真正做到在监督中沟通,在沟通中工作,从双赢多赢共赢的角度求同存异,在统一司法执法标准、消除误解分歧等方面形成合力,共同贯彻落实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有效推动提升公安执法和检察监督规范化水平。
引入社会力量让处理结果更具说服力
□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巍
在我看来,诉前羁押率的降低是对回归立法精神的一次呼应。
作为从业20余年的律师,我的职业生涯中既见识过各种形形色色的案件,也遭遇过各种各样的当事人。我认为,群众的满意度是决定诉前羁押率降低能否落地落实的一项重要指标。
刑事案件,尤其是暴力犯罪案件中大多存在被害人。普通公众大多有着朴素的正义感,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检察机关作出不逮捕决定,大概率可能引起被害人不满。如何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我觉得,首先需要让群众理解并信服处理结果。这一点,苏州市检察机关借助社会力量构建法律治理体系的经验做法让人印象深刻。
近年来,苏州市检察机关深化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制度。健全规范逮捕审查、延押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工作机制,对存在意见分歧、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提出审查申请的案件,邀请群众代表、律师从业者、法律监督员、公开听证员等参与听证讨论,在充分听取案件相关人员意见的同时,积极释法说理。
律师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可以提供更加翔实、具备参考价值的律师意见。检察机关的做法可以让律师尽早熟悉、介入案件,从而充分阅卷、调查,更有利于矛盾化解、社会治理,可以有效降低审前羁押率。同时,随着审前羁押率的降低,犯罪嫌疑人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完成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意愿性更强,认罪认罚率显著提高,不少当事人更能理性地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
结合我的从业经历,基层院办理的大多是交通肇事、盗窃、故意伤害、诈骗类案件,这类轻刑犯罪案件与群众生活联系紧密,社会影响面大,尤其需要慎重。
在办理这类轻刑案件时,我感受到承办检察官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协作,如在一起取保候审案件中,我看到,检察官负责做好监管教育和法治宣讲工作,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引导其协助交通管理等志愿服务,通过现身说法的形式提高其对自身行为后果的认识,确保有效监管。
此外,检察机关还建立了律师执业权益保障联系制度,通过规范、公开、透明、畅通的沟通会商机制,共同守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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